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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管理细则的通知
2019-12-20 09:56:00
云南省教育厅
作者:

各州市教育体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为加强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精神,现将《云南省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18日

  云南省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管理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精神,加强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指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6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以下简称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管理工作,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做好公费师范生培养需求征集和招录工作

  (一)确定培养需求。各州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教师队伍编制及补员需求,会同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精准确定公费师范生年度培养需求,提前编制接收公费师范生计划。省教育厅每年统筹各地公费师范生培养需求,向教育部和部属师范大学报送需求信息。

  (二)做好招录工作。省教育厅配合部属师范大学做好公费师范生提前批次的招生录取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力度,通过发放招生简章或宣传册、召开招生政策宣讲会、组织优秀公费师范生报告会等方式,鼓励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回本省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二、严格规范公费师范生履约管理

  (一)签订公费教育协议。公费师范生入学前,由部属师范大学(甲方)、学生(乙方)、省教育厅(丙方)三方,共同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违约处理程序等。在公费师范生录取工作开始前,部属师范大学负责将手续齐备(由部属师范大学和省教育厅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寄送给拟录取学生签字(学生在签订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协议),学生签字后协议生效。学生个人保管协议遗失的,不再补办,但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到部属师范大学或省教育厅查阅原件并获取复印件。

  (二)明确就业条件和范围。公费师范毕业生须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方可入职教师岗位。公费师范生就业范围为全省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学校),服务期不少于6年。在城镇中小学任教的公费师范生,应到农村中小学或薄弱学校任教不少于1年。

  (三)提供就业服务保障。各地要保障符合就业条件的公费师范生全部落实任教学校,在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通过优先利用空编接收等办法,妥善解决公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所需编制。省教育厅在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网站公布岗位需求信息,同时通报部属师范大学。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要求,组织公费师范生专项招聘会。各地还可通过组织用人单位进校招聘、举办专场招聘会、毕业生推介、“互联网+”等形式,安排公费师范生供需见面活动,推介、招聘、录用公费师范生。各州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安排公费师范生就业及履约管理。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安排公费师范生入编入岗,并逐级报送就业签约数据。

  公费师范生通过双向选择、自行联系到本省中小学就业的,须于毕业当年5月1日前办理就业签约手续,由拟接收学校报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正式签约。毕业前仍未签约的,由生源地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到本地师资紧缺的中小学任教。因个人原因自愿选择到民办中小学任教的,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安排其任教岗位。

  (四)规范跨省就业。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和要求,应届毕业公费师范生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本省履约的,可申请跨省就业,经培养学校、省教育厅和接收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跨省就业手续。非应届公费师范生就业后跨省调动按照公办学校在职在编普通教师人事调动流程办理,省教育厅每年6-7月受理非应届公费师范生跨省就业审批工作。

  (五)加强履约管理。各地要确保公费师范生严格履行《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无特殊原因,应届公费师范生毕业前一律不得解约。公费师范生有协议所列违约情形的,须按规定退还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除特殊原因办理休学无法正常毕业等情形外,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未按照规定时间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和毕业后一年内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按违约处理(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可终止办理聘用手续;已办理聘用手续的,可解除聘用合同)。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履约的应届公费师范生,须经毕业学校和省教育厅批准,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及违约金,解除协议,重新改派就业。

  公费师范生因生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约的,须提出中止协议申请,经省教育厅同意后暂缓履约,待条件具备后继续履约。申请中止协议的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申请中止协议时限超过2年,经核实不能继续履约,或因重大疾病、工伤等情形不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经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认的,可申请终止协议。

  公费师范生在服务期内,经任教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拟接收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审批同意,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可在省内中小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选择到民办学校任教且在服务期内的公费师范生,由民办学校定期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履约情况,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确认履约情况,出现违约、流动等情形应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督促公费师范生履行违约赔偿责任。

  省教育厅每年6-7月受理非应届公费师范生解约办理工作。服务期内公费师范生申请解约的,须于学期结束前1个月向任教学校提出申请,经任教学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省教育厅批准,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及违约金,任教至本学期结束后方可离职。

  省教育厅负责收缴、管理、使用公费师范生违约退缴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公费师范生人事招聘、履约管理、表彰奖励等工作。

  三、拓宽公费师范生专业发展渠道

  (一)支持在职攻读硕士。公费师范生按协议履约任教满一学期后,可免试攻读非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由公费师范生向本科就读的部属师范大学提出申请,经所在任教学校考核合格并批准,部属师范大学综合考核合格后录取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非全日制形式学习专业课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授予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除以上情形外,公费师范生在服务期内不得报考研究生。

  (二)健全职后培训机制。落实5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将公费师范生在职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国培计划”和省级培训计划。加强公费师范生新入职培训、岗位胜任能力培训,为公费师范生专业发展和终身成长搭建平台,探索优秀教师成长新路径。

  (三)鼓励到乡村学校任教。鼓励、吸引公费师范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由各地保障乡村教师差别化生活补助、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政策,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四)建立健全协同培养机制。建立州、市、县、区教师教育改革创新试验区,在试验区遴选一批优质中小学校,接收公费师范生开展教育实习实践。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保障

  省直有关部门协同领导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管理工作,将公费师范生管理列入对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督导工作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并通报督导结果。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公费师范生就业履约管理工作,重点为公费师范生到农村任教提供周转宿舍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公费师范生招生、就业服务、落实岗位、办理派遣、履约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公费师范生履约动态跟踪管理机制和公费师范生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落实公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费师范生专项招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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