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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捐赠行政监管法治化的完善路径
2026-05-12 09: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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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严毛新 徐露宁

  我国宗教捐赠监管法治化进程不断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不断细化完善,“全流程管控”的制度框架也在不断探索中。但在实践中捐赠分类监管的标准模糊、监管精准性不足的等困境仍未完全破解,容易使行政监管要么过度介入宗教内部事务,要么对跨界风险防控缺位,不利于保障信仰自由与防范公共风险间实现平衡。破解这一困境,需要立足本土国情深化制度创新,通过法治化细化分类监管机制。立足我国“政教分离”原则、宗教捐助法人制度及宗教生态的基础上,我国宗教捐赠行政监管需构建“以用途分类为基础、以法人化管理为核心、以风险防控为底线”的本土化体系,既要尊重我国宗教捐赠的实践传统,又要聚焦宗教自律管理与公共利益平衡的核心目标。

  一、构建“用途导向”的三维分类监管框架

  适当借鉴域外“分类监管”思路,结合我国宗教捐赠的实际用途,将宗教捐赠划分为“指定用途捐赠”“公益性捐赠”“商业关联性捐赠”三大基础类型,匹配差异化监管策略:一是“宗教性捐赠”,作为宗教捐赠中意愿导向性最强的类型,是捐赠人基于对宗教组织的信任,明确限定资金用途的定向捐赠形态。例如,某佛教寺庙接受信徒捐赠用于修建大雄宝殿的专项资金,或某基督教教堂接受捐款用于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其法律原理类似于“信托”,最初,信托就被运用于宗教和遗产继承——捐赠人是“委托人”,宗教组织是“受托人”,资金用途是“信托目的”,核心逻辑是通过宗教组织的专业执行,精准实现捐赠人的信仰表达或公益诉求,而非让资金进入无明确约束的流通环节。这种属性决定了对其监管必须保持谦抑性:行政机关不应替代宗教组织决策,更不能随意干预资金的具体分配,只需确保捐赠人意愿不被违背,避免因过度监管挤压宗教自律管理空间,或破坏捐赠人与宗教组织之间的信任关系。

  二是“公益性捐赠”,此类捐赠是宗教捐赠中公共属性最突出的子类型,指宗教组织自主决策或承诺将捐赠资金用于宗教公益活动的捐赠形态。这类捐赠虽无捐赠人事先指定公益用途,但因宗教组织的自主决策或承诺,兼具宗教属性——以宗教名义发起,体现宗教济世理念与公共属性。其受益对象覆盖非信众群体,关联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需对接我国公益慈善监管体系,要求宗教组织提交资金流向报告。由宗教事务部门与民政部门实施“双重监管”:前者把控宗教属性合规,避免公益活动偏离宗教宗旨;后者聚焦公益流程规范,防范资金挪用与利益输送,形成监管合力。

  三是“商业关联性捐赠”,此类捐赠是宗教捐赠中“利益关联度”最高的类型,特指与宗教组织相关商业活动直接挂钩的捐赠。例如,宗教场所会赋予宗教产品,如佛牌挂坠、手串、雕像等物以宗教意义,把普通的商品卖出不合理的高价。其核心特征是盈利收入和捐赠的混同,而信众也无法区分自己的身份到底是消费者还是捐赠者,捐赠资金与商业利益存在潜在关联,可能因信息不透明滋生利益输送、资金挪用等腐败风险,因此可以借鉴新加坡“隔离原则”,要求单独登记台账,与宗教性、公益性捐赠账户严格分离,行政机关通过“定期审计”核查资金是否用于合法商业活动,防止营利性收益被私分。

  二、完善“宗教捐助法人”的权属与治理机制

  以宗教捐助法人制度为监管核心,根本逻辑在于破解我国宗教捐赠领域权属模糊与治理薄弱的深层矛盾。德国通过行政公法人制度明确财产权属的经验,核心是赋予监管明确的责任载体,这一逻辑对我国高度适配。我国民法典虽确立捐助法人制度,但实践中部分宗教场所财产权属争议频发,内部治理流于形式,导致监管部门缺乏明确追责对象,而完善法人化机制正是通过权属法定与治理规范,为监管提供可落地的抓手。

  权属界定机制的构建源于模糊权属必然滋生监管真空的判断。宗教捐赠财产因出资人与受益人分离,易出现所有权虚置,管理人实际掌控财产却无需承担明确责任,为资金滥用提供空间。将捐赠财产登记确认为捐助法人独立财产,本质是通过法定形式明确责任主体,使监管可直接指向法人追责。区分核心与辅助性财产,则是基于风险差异化监管逻辑,核心财产承载信仰功能需严格限制处分,辅助性财产可适度放宽但需防控滥用,而历史权属争议的清零是避免存量问题架空增量监管的必要举措。

  在内部治理规范上,针对部分宗教组织决策与监督合一、信众缺位与专业能力不足导致的监督失效问题,应要求信众代表参与决策,并纳入专业人士组建独立监事会。例如,可规定宗教组织在召开重大决策会议时,必须邀请信众代表和独立监事会成员列席,对决策过程进行监督。同时,实施财务双渠道公开,即宗教组织需定期向信众和监管部门同时公开财务报告,确保信息透明。为增强独立监事会的制约作用,可规定监事会成员需具备财务、法律等专业背景,并定期接受监管部门的培训和考核。

  为避免法人化仅停留在登记层面,应设计全周期监管闭环。首年合规核查侧重源头把控,对宗教捐助法人的设立条件、财产权属、内部治理等进行全面审查。动态评估以利益杠杆倒逼主动规范,对合规表现优秀的宗教组织给予政策优惠或资金扶持;对存在问题的组织进行约谈整改或资格暂停。同时,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确保法人制度真正转化为治理效能。

  三、建立“穿透式+社会监督”的风险防控体系

  构建“穿透式+社会监督”风险防控体系,核心逻辑是“突破主体边界,追溯资金实质流向”,回应宗教捐赠商业化异化的现实风险,并弥补行政监管的天然局限。当前少部分宗教组织借文创开发、场所运营等名义开展商业活动,若资金未有效隔离,易出现捐赠被挪用、营利收益私分等问题,而“穿透式+社会监督”的组合设计,正是从“阻断风险路径”与“扩充监管力量”两方面形成闭环。

  在具体操作中,其触发条件与操作流程需明确化、制度化:可以要求当宗教组织下属商业实体,如文创公司、景区运营公司的年营收占该宗教组织年度捐赠收入超过一定比例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启动穿透式核查,要求宗教组织及商业实体提供三项核心材料:商业实体的股权结构——确认是否存在神职人员持股、捐赠资金与商业资金的银行流水——核查是否混同、商业活动的合同文本——确认是否关联宗教传教。

  若核查发现违规情形,需分阶段实施制约:第一阶段,责令限期整改,要求一定时间内完成资金账户分离、股权清理,并将宗教组织列入“重点监管名单”,每月或数月核查一次。同时,需在《宗教事务条例》中增设“宗教商业活动与捐赠隔离”专章,明确隔离标准、穿透核查程序及处罚措施,为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引入社会监督是对行政监管资源有限性的理性补充。行政力量难以覆盖所有宗教场所的日常运营,而信众作为捐赠主体,对资金用途有天然监督动力,公众监督则能强化外部约束。可以通过三项制度设计激活社会监督:一是建立“吹哨人保护与奖励制度”。在县级民宗部门官网开设举报专栏,信众或公众可实名或匿名举报宗教捐赠滥用、商业活动违规等问题,同时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禁止宗教组织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二是搭建“捐赠信息查询平台”。整合各宗教组织的捐赠收支信息、审计报告、商业活动关联情况,形成统一的线上查询平台,公众输入宗教组织名称即可获取相关信息;对查询量较大、投诉集中的宗教组织,民宗部门需启动专项核查,将核查结果在平台公示,形成“社会监督-行政响应-结果公开”的闭环。三是通过行政公开,不定期地将一些宗教场所的不当行为向社会公布,可以对其他宗教场所起到震慑作用,为其提供行为指引,实现“以案释法”的约束与告知效果。

  四、强化“分级分类”的监管资源配置

  推行分级分类的监管资源配置,本质是基于我国宗教组织发展不均衡的现实,实现监管资源的精准投放,避免“一刀切”导致的监管低效或过度干预。不同规模、不同区域的宗教组织,其内部治理能力、捐赠规模与风险点存在显著差异,若采用统一监管标准,要么对大型组织约束不足,要么对中小型场所造成过度合规负担,因此需按“风险匹配资源”的逻辑优化配置。

  对大型宗教捐助法人侧重合规指导,核心原因在于其治理基础较好、捐赠规模较大。这类组织通常具备一定管理能力,过度行政干预可能挤压宗教自主空间,而通过规范引导帮助其建立标准化捐赠管理体系,既能提升自我监管能力,又能发挥示范效应,降低后续行政监管成本。对中小型宗教场所开展上门帮扶,则是针对其自律能力薄弱的痛点——多数中小型场所缺乏专业财务与法律人才,自主建立规范制度难度大,县级部门主动介入协助建账,能从源头减少资金管理混乱的风险,避免小问题演变为大隐患。

  针对偏远地区场所采用“互联网+监管”,是破解监管覆盖难题的必然选择。偏远地区场所分布散、距离远,传统线下核查成本高、效率低,而线上提交报告、远程核查等方式,能以较低成本实现监管无盲区,同时避免频繁实地检查对宗教活动造成干扰。这种资源配置方式,最终实现“重点领域有约束、薄弱环节有帮扶、偏远区域有覆盖”的监管目标,让有限的监管资源发挥最大效能。针对偏远地区的宗教人员网络操作能力不足、信息真实性存疑的问题,在操作能力保障上,实施“乡镇统战干部结对帮扶”制度——每个偏远场所指定一名乡镇统战干部作为“监管联络员”,负责协助场所管理人员完成线上报告提交,如每月捐赠收支录入、季度信息公开,每季度开展一次线下网络操作培训,发放“一步一图”的操作指南,确保管理人员能独立完成基础操作;在信息真实性管控上,建立“线上提交+线下复核”机制:宗教组织线上提交的财务报告、捐赠凭证,县级民宗部门需按比例随机抽取,委托乡镇统战干部线下核查原件;对无意提交错误信息的,允许更正,更正后不纳入违规记录;对故意上传虚假信息的,立即暂停其线上申报资格,约谈负责人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由乡镇统战干部现场监督资金管理,避免违规风险扩大。

  宗教事务治理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科学的宗教捐赠行政监管,不仅是防范腐败、维护信众利益的制度保障,更是引导宗教组织健康发展、促进宗教与社会和谐的重要路径。宗教捐赠行政监管的本质,始终是在宗教信仰自由的自律管理空间与公共利益保障的监管边界之间寻找动态平衡——既不能因过度强调宗教特殊性,让捐赠资金沦为“法外飞地”,异化为权力与资本勾结的工具;也不能以行政监管之名,挤压宗教组织依据教义自主管理教义的合法空间,损害宗教信仰的纯粹性与信众对宗教组织的信任。未来,随着宗教捐助法人登记的完善,以及跨部门协同机制的深化,分类监管的效能将进一步释放,既为宗教组织营造法治化的发展环境,也为我国宗教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作者简介:严毛新,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浙江工商大学宗教事务治理现代化研究院院长,2026年度高校专项工作名师;徐露宁,浙江工商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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