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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音乐学院章程
2020-08-13 09:25:00
中央音乐学院
作者:
序 言
  中央音乐学院原为1940年在重庆青木关成立、抗战胜利后复员南京的国立音乐院。1949年在天津由国立音乐院(含幼年班)、东北鲁迅文艺学校音工团、华北大学文艺学校音乐系、国立北平艺术专科学校音乐系,以及分设于上海、香港两地的中华音乐院等音乐教育机构合并组建而成,同年底正式定为现名,1950年初夏补行成立典礼。1952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中燕京大学音乐系并入。1958年自天津迁至北京现址。1960年被确定为国家重点高等学校,1999年被列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学校。学校原隶属于文化部,2000年划转教育部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学校依法办学、实现自主管理,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央音乐学院,英文名称为Central Conservatory of Music,简称CCOM;网址为http://www.ccom.edu.cn.
  第三条 学校设有主校区、东校区和附属中等音乐学校校区,法定校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鲍家街43号。
  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高等艺术院校,为独立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接受其领导和监督。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名称以及终止,须经举办者批准。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提供学校所需的办学条件,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支持学校依法办学,并不受外界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具有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权,同时接纳非全日制研究生攻读学位,适当开展其他形式的办学活动。
  第六条 学校以音乐与舞蹈学科为主体,包括器乐表演、声乐表演、音乐创作、音乐理论研究、音乐教育、音乐艺术管理、音乐科技与应用等学科方向。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央音乐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行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校坚持高精尖、国际化和德艺双馨的人才培养目标,在培养专业音乐人才的同时,努力推进国民音乐教育和国际音乐文化交流,始终保持世界一流音乐学院的办学水平。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九条 学校具有下列学术职能,由学术委员会领导和决策:
  (一)规划学科建设和确定学科布局,修订学科设置和调整专业方向;
  (二)确定培养目标和学术标准;
  (三)确定教学体制和教学方案;
  (四)制定科研和对外交流规划。
  第十条 学校具有下列教学和科研任务,由教学机构和教辅、科研、对外交流等行政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一)制定教学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和艺术实践活动;
  (二)建立教学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三)组织实施科研和学术活动的申报、评选和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学校各项对外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具有下列行政职能,由校长办公会领导并进行民主决策,涉及“三重一大”问题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一)确立机构设置和人员定编;
  (二)选聘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级,制定薪酬方案,决定收入分配;
  (三)开展与海内外教育机构、研究机构等交流合作,设立中外办学项目;
  (四)制定校园规划,编制财务预决算,确定各类收费标准;
  (五)审批各种行政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具有下列行政管理任务,由各行政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一)执行教职工的考勤和管理;
  (二)使用和管理国家提供的财产、拨款和受捐赠资产及合法拥有的其他资产;
  (三)使用和管理学校的无形资产;
  (四)组织实施和管理学校的基本建设、校园卫生和安全工作。
第三章 成 员
  第十三条 学校成员包括学生和教职工。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维护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依规享有的各项权利。学校成员应依法依规履行相应义务,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共同为实现学校发展目标而努力。
  第十四条 学生是指取得学校依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录取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按规定使用学校的教育资源,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公平申请各种奖助学金和学习深造的机会;
  (三)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依法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五)有权利对不合理的处理和行为进行申诉;
  (六)有权利申请退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热爱学校,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管理制度;
  (二)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学校的利益;
  (三)努力学习,尊师敬友,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
  (四)爱护学校财产,维护校园环境;
  (五)维护学校的荣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励资助的相应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培养合同确定。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国家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二)依据工作需要和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公平获得工作机会和国内外访学、进修、培训等机会;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公平获得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有权利对不合理的处理和行为进行申诉;
  (六)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热爱学校,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管理制度;
  (二)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学校的利益;
  (三)努力工作,尽职尽责,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爱护学校财产,维护校园环境;
  (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荣誉;
  (七)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为教职员工设置各类岗位,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和岗位聘用(任)制度;
  (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工人技能等级聘用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和考核奖惩制度;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的依据;对在办学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申诉机制,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外籍教授、外聘返聘教授、兼职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政策规定和学校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和学校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按期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退休待遇。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副书记、委员,任期均5年。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依法治校,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研究决定学校的办学指导方针和发展战略;
  (三)按照常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
  (四)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规章制度;
  (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中层干部任免;
  (六)审批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预算外大额资金使用;
  (七)负责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八)领导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按照各自章程参加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发挥积极作用;
  (九)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学院教代会)、共青团中央音乐学院委员会,以及工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团体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十)法律及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须有1/2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根据工作需要,非中共党员的校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议题由党委书记在征求院长及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学校党委会及其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讨论机构设置和干部任免时,须有2/3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决议须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以上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中央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根据党的有关规定,本着精简、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配备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对关系学校全局的重要事项与重大决策开展咨询和监督工作。校务委员会设立主任1名,由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3名由校长、党委副书记和教师代表担任;顾问委员由前任校长、党委书记担任;委员由学校各部门党政正职、教代会主席、学生会主席组成。秘书长由党委主管副书记兼任;副秘书长由党委办公室、外事办公室负责人兼任。
  校务委员会不定期举行全体会议,也可视会议内容扩大会议参加人员。
  第三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学校设副校长和校长助理若干名,协助校长处理校务。
  第三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决策议事机构,参加成员为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和校长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学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视议题情况参加。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的议题,由主管部门或主管校领导报告情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校长可在会议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适时做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的决定及与会人员意见记入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分发相关部门。会议决议由分管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校长办公室负责督查和催办,并及时向校长汇报。
  第三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校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和教职工编制方案;
  (二)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批各种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术管理制度,保障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权利;
  (四)研究决定学科建设、教学与科研、学术活动和国际交流活动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决定有关人事、后勤、安全等工作的重要问题;
  (六)拟定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审核年度经费决算报告;
  (七)研究决定学校其他重要工作;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学科专业设置;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三)评选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及国内外重大比赛获奖项目校内奖励;
  (四)评定各类自主立项的科研、艺术实践项目及学术活动;
  (五)审议人才培养目标、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教学方案与课程设置;
  (六)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七)认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认定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
  (八)审定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和部门委员会章程;
  (九)审议其他涉及学校学术发展的相关事务。
  第三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副主任人选经民主选举产生,交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和院系教学单位和相关教学管理单位具有正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及资深教授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第三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决定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制定与修订学校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及学位争议处理;
  (三)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队伍建设规划;
  (四)处理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音乐教育特殊规律设置附属中等音乐学校(以下简称附中),对于有突出音乐才能的青少年进行早期专业培养。
  附中作为学校二级管理机构,按照学校规定和授权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教学部门实行校、系(包括二级学院和附中)一体化管理体制。
  学校统一管理全校教学和科研,各教学部门根据学校制定的管理规定和教学要求,组织实施教学、科研和艺术实践活动。学校教学和科研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系(院、附中)级教学单位实行党政联席会议、行政事务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决策本部门“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行政事务会议决策本部门日常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主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财务与校园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财务与校园管理工作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为满足学校办学需要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务和保障体系。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六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国家投入为主,学校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学校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对有历史价值的文物、乐器等进行特殊保存,防范资产损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校园按照校园功能分区管理,保障正常教学、艺术实践、科研活动和生活秩序。
  学校依法编制和实施校园基本建设规划,充分考虑校园可持续发展、自然环境与建筑风格的协调,注重保护古建、名木古树、历史建筑与文物,建设人文校园、智能校园、生态校园、和谐校园,保障校园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条件。
第六章 校友和社会、校训、校标和校庆日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校友系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和获得过学校名誉学位或荣誉职衔的人士。校友应遵守中央音乐学院校友会的有关规章,关心支持本校的建设发展,维护本校声誉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中央音乐学院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面向社会自主接受机构、组织及个人自愿无偿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事宜由本校及中央音乐学院教育基金会有关规章规定。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校训为“勤奋、求实、团结、进取”。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标识由学校徽志、中文名称、英文名称组成。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11月1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发展、建设、管理的根本规则,是制订其他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制订和修改须经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学校教代会审议,由校长签发,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十八条 凡本章程的修改,由学校教代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对于具体条款的意见或建议,作为提案报送教代会转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在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实施修改。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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