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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湖北律师专业与法律专业课程顶替表

http://zikao.eol.cn  来源:  作者:中国教育在线  2014-10-16    

律师专业(基础科段)
专业代码:030111 

法律专业(基础科段)
专业代码:030112 

备注

序号 

课程
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课程
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1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   
2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4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4 
3  05677  法理学  7  05677  法理学  7 
4  05679  宪法学  4  05679  宪法学  4 
5  00917  民法原理与实务  7  00242  民法学  7 
6  00918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7  00243  民事诉讼法学  5 
7  00919  刑法原理与实务(一)  7  00245  刑法学  7 
8  00920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7  00260  刑事诉讼法学  4 
9  00922  经济法原理与实务  6  00244  经济法概论  6 
10  0092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7  00261  行政法学  5 
11  00262  法律文书写作  3  00247  国际法  6 
12  00921  商法原理与实务  6  04729  大学语文  4  二选一 
00223  中国法制史  5 

律师专业(本科段)
专业代码:030108 

法律专业(本科段)
专业代码:030106 

备注  

序号 

课程
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课程
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1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   
2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 
3  00015  英语(二)  14  00015  英语(二)  14 
4  00226  知识产权法  4  00226  知识产权法  4 
5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
法学 
4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 
6  00230  合同法  5  00230  合同法  5 
7  00249  国际私法  4  00249  国际私法  4 
8  0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0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9  00924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4  05680  婚姻家庭法  3 
10
  
00247
00993

00229
00224
00925

00926 
国际法
法院与检察院组织制度
证据法学
律师执业概论
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
司法鉴定概论 
6
3

6
5
3

4 
00258
00233
05678
00167
00262
00227 
保险法
税法
金融法
劳动法
法律文书写作
公司法 
3
3
4
4
3
4 
见顶替规
则说明1 
11  09924  律师毕业考核  不计
学分 
10584  法律毕业考核  不计
学分 
  
不考英语(二)加试课  00167
00227
00233
05678 
劳动法
公司法
税法
金融法 
4
4
3
4 
00353
06779
08118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
应用写作学
法律基础 
4
5
5 
见顶替规
则说明2 

  顶替规则说明1:

  (1)实行学分顶替:取得合格成绩的一门或一组课程的学分总数应该等于或大于被顶替的一门或一组课程的学分总数。

  (2)实行双向顶替:2016年12月31日前,律师专业课程可顶替法律专业课程,法律专业课程也可顶替律师专业课程; 2016年12月31日后,只允许律师专业课程顶替法律专业课程,法律专业课程不得再顶替律师专业课程。

  (3)被顶替课程可由考生在同层次专业中自主选择。

  (4)课程顶替后不得重复使用。

  (5)举例:律师专业00926司法鉴定概论(4学分)可顶替法律专业任何一门等于或低于4学分的课程,律师专业00247国际法(6学分)可顶替法律专业任何一门等于或低于6学分的课程,也可顶替法律专业任何2门3学分的课程(如可顶替00258保险法和00233税法)。法律专业05678 金融法(4学分)可顶替律师专业任何一门等于或低于4学分的课程,法律专业任何2门课程(学分合计为6学分或7学分)才能顶替律师专业00247国际法(6学分)、00224律师执业概论(6学分)、00229证据法学(5学分)这三门课程中的任何一门课程。

  顶替规则说明2:加试课程顶替规则同说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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