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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司法考试民法学多项选择题真题解析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法律教育网   2011-01-28    

  (2009年)

  51.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

  C.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因死亡宣告的撤销而自行恢复

  D.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者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宣告死亡的相关知识点。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申请人范围完全相同,不同的是,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即顺序在前的申请人之申请权,有排他效力。第一顺序为配偶,如无配偶的,下一个顺序递增为第一顺序,以此类推;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后一个顺序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对于宣告死亡的申请人顺位,主要是为了优先保护配偶、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利益、伦理利益和情感利益。申请人的顺序效力是,有在先顺序时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人权利平等。因此,A项说法正确。

  《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据此可知,应该是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非“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合法的民事行为,而不包括违法的民事行为,也就是说不是实施的所有的民事行为都有效,而是实施的合法的民事行为才有效。因此,B项说法错误。

  《民诉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因此,C项说法错误。

  《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因此,D项正确。

  52.关于诉讼时效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法律规定的有些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B.当事人不能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也不能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C.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阐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D.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都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相关知识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A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第2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因此,B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因此,C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因此,D项错误。

  53.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问,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如甲想追回该自行车,可以提出下列哪些理由支持请求?( )

  A.甲丢失该自行车被丙拾得

  B.丙从甲处偷了该自行车

  C.乙明知道该自行车是丙从甲处偷来的仍然购买

  D.乙向丙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善意取得制度的例外。

  通说认为,拾得遗失物与违法所得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在本题中,如果甲提出丙取得该自行车是通过拾得或盗窃方式取得的,无论乙的购买行为实际上是恶意还是善意,甲都有权主张返还请求权。因此,ABCD项都选。

  54.甲、乙、丙按不同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约定轮流使用。在甲居住期间,房屋廊檐脱落砸伤行人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乙、丙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对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丁有权请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C.如甲承担了侵权责任,则乙、丙应按各自份额分担损失

  D.本案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按份共有的责任承担及其特殊侵权的规则原则。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据此可知,对于建筑物发生脱落致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D项正确。

  另外,《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据此可知,按份共有对共有物产生的债务责任上,对外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对内才按份分担。本案中,甲乙丙虽然按份共有一套房屋,但是对该房屋对第三人造成的侵权,甲乙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丁有权选择他们中任何一人承担责任,也有权同时选择他们三者一起承担责任。如果甲承担了侵权责任,则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乙丙追偿,让他们按照各自的份额分担应有的损失。因此,ABC项也正确。

  55.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栋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完成了抵押登记。现乙公司拟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通知了银行并向丙公司告知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乙、丙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但银行仍然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

  B.如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C.如丙公司向银行承诺代为清偿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D.如甲公司清偿了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对设定抵押的财产进行转让的相关规定。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如果抵押期间抵押人经过了抵押权人即银行的同意而转让房屋的,该转让行为有效,房屋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抵押权人对房屋则不再享有抵押权。因此,A项错误。

  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如果受让人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对银行的债务,那么该转让行为有效,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因此,B项正确。

  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是受让人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对银行的债务,该转让行为才有效,仅提出代为清偿承诺的则不可以。因此,C项错误。

  抵押的设定目的就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如果本案中甲公司已经清偿了银行的债务,那么甲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消灭了,因此而设定的担保也随之消灭,即此种情况下银行则不再对房屋享有抵押权,那么乙公司可以对房屋进行自由买卖,不再受银行的限制。因此,D项正确。

  56.乙公司以国产牛肉为样品,伪称某国进口牛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得知这一事实。此时恰逢某国流行疯牛病,某国进口牛肉滞销,国产牛肉价格上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公司有权自知道样品为国产牛肉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B.乙公司有权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C.甲公司有权决定履行该合同,乙公司无权拒绝履行

  D.在甲公司决定撤销该合同前,乙公司有权按约定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欺诈的救济。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题中,甲乙公司在签订买卖牛肉合同之前,乙公司将国产牛肉伪称为进口牛肉,对甲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因此,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甲公司是受骗方即《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受损害方,有权主张撤销权。乙公司是合同欺诈方无权行使撤销。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甲公司有权决定撤销合同,也有权决定不行使撤销权,而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甲公司决定履行该合同的话,乙公无权拒绝履行。因此,选项C正确。

  可撤销合同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甲公司在决定撤销该合同之前,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因此,选项D正确。

  57.孙女士于2004年5月1日从某商场购买一套化妆品,使用后皮肤红肿出疹,就医不愈花费巨大。2005年4月,孙女士多次交涉无果将商场诉至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B.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C.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孙女士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孙女士与商场之间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商场提供的化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构成违约。同时,该化妆品给孙女士造成了人身损害,构成侵权。孙女士可以向商场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

  58.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中被查出大量欺诈消费者的事实。下列哪些情形中,买受人可以请求该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该公司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

  A.该公司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

  B.该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C.该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

  D.该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房屋销售中存在欺诈行为的赔偿责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59.曾某购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轿车一辆,总价款20万元,约定分10次付清,每次两万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曾某按期支付六次共计12万元后,因该款汽车大幅降价,曾某遂停止付款。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曾某一次性付清余下的八万元价款

  B.汽车销售公司有权通知曾某解除合同

  C.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并且收取曾某汽车使用费

  D.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但不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12万元价款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分期付款合同的违约救济问题。

  《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曾某与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曾某在支付12万合同价款后拒绝支付,未支付货款8万,达到了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二,超过了法定的五分之一的界限。出卖人即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曾某一次性支付剩余8万元的价款或解除合同。因此,AB项正确。

  《合同法》第167条第2款规定,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据此可知,如果汽车销售公司选择解除合同的话,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返还曾某已经支付的12万元价款,同时要求曾某支付汽车使用费。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60.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租给乙住,乙又擅自将房屋租给丙住。丙是个飞镖爱好者,因练飞镖将房屋的墙面损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有权要求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

  B.甲有权要求乙赔偿墙面损坏造成的损失

  C.甲有权要求丙搬出房屋

  D.甲有权要求丙支付租金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承租人擅自转租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乙未经出租人甲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出租人甲有权要求解除与承租人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因此,A项正确。

  《合同法》第224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据此可知,即便是在承租人同意转租的情况下,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出租人乙没有经过出租人甲的同意转租给丙,就丙对墙面的损害,甲有权要求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B项正确。

  甲没有同意乙转租给丙,且甲、丙之间也没有任何租赁协议,甲是房屋的所有人,甲有权要求丙搬出房屋。因此,C项正确。

  本题中,甲、丙之间没有租赁协议,甲无权要求丙支付租金。因此,D项错误。

  61.甲将10吨大米委托乙商行出售。双方只约定,乙商行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每公斤售价两元,乙商行的报酬为价款的5%.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与乙商行之间成立行纪合同关系

  B.乙商行为销售大米支出的费用应由自己负担

  C.如乙商行以每公斤2.5元的价格将大米售出,双方对多出价款的分配无法达成协议,则应平均分配

  D.如乙商行与丙食品厂订立买卖大米的合同,则乙商行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行纪合同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题中,乙是受托人,且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的,而非是以委托人甲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的,故甲乙之间属于行纪合同关系。因此,A项正确。

  《合同法》第415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对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没有另外约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应由乙商行自己承担。因此,B项正确。

  《合同法》第418条第2款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因此,C项错误。

  《合同法》第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D项正确。

  62.甲公司非法窃取竞争对手乙公司最新开发的一项技术秘密成果,与丙公司签订转让合同,约定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一笔转让费后拥有并使用该技术秘密。乙公司得知后,主张甲丙间的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如丙公司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甲公司窃取技术秘密的事实,则甲丙间的合同有效

  B.如丙公司为善意,有权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乙公司不得要求丙公司支付费用,只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C.如丙公司明知甲公司窃取技术秘密的事实仍与其订立合同,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并应当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不论丙公司取得该技术秘密权时是否为善意,该技术转让合同均无效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本题中,甲公司非法窃取竞争对手乙公司最新开发的一项技术秘密成果,与丙公司签订转让合同的行为,侵害了乙公司的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和转让权,该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无效。因此,A项错误,D项正确。

  另外,受让人丙公司如果不知情属于善意的话,可以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因此,B项说“乙公司不得要求丙公司支付费用”错误。

  如果受让人丙公司明知甲公司窃取技术秘密的事实仍与其订立合同的话,属于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该无效合同而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因此,C项正确。

  63.叶某创作《星光灿烂》词曲并发表于音乐杂志,郝某在个人举办的赈灾义演中演唱该歌曲,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并发行郝某的演唱会唱片,星星电台购买该唱片并播放了该歌曲。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郝某演唱《星光灿烂》应征得叶某同意并支付报酬

  B.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该歌曲应当征得郝某同意并支付报酬

  C.星星电台播放该歌曲应征得郝某同意

  D.星星电台播放该歌曲应征得南极熊唱片公司同意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着作权侵权行为。

  《着作权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22条第(九)项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使用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本题中,郝某是赈灾义演,虽然收取观众的费用没有自己占有而捐给灾区,但是不满足法律规定的“未向公众收取费用”的条件,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郝某演唱叶某创作的《星光灿烂》应征得叶某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因此,A项正确。

  《着作权法》第37条第(四)项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本题中,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郝某的歌曲,应征得郝某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因此,B项正确。

  《着作权法》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据此可知,星星电台播放该歌曲不需要征得着作权即郝某和南极熊唱片公司的同意,但是应当向他们支付报酬。因此,CD项错误。

  64.下列哪些出租行为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

  A.甲购买正版畅销图书用于出租

  B.乙购买正版杀毒软件用于出租

  C.丙购买正版唱片用于出租

  D.丁购买正宗专利产品用于出租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着作权法》第10条第(七)项规定,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据此可知,并非所有的着作权人都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出租权,享有出租权的主体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及其计算机软件的着作权人。

  因图书的着作权人不享有出租权,甲对其购买的正版图书进行出租的行为不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因此,A项错误。

  杀毒软件是计算机软件,其着作权人享有对该作品的出租权。乙将购买的正版杀毒软件进行出租需要再次得到着作权人的许可,否则构成侵权。因此,B项正确。

  《着作权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据此可知,唱片的着作权人享有对唱片的出租权,丙购买的虽然是正版唱片,但是没有经过着作权人同意而擅自用于出租的,构成对着作权人出租权的侵犯。因此,C项正确。

  《专利法》没有对出租权进行规定,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产品不享有出租权。因此,丁将购买的正宗专利产品用于出租的行为不构成侵权,D项错误。

  65.甲公司在食品上注册“乡巴佬”商标后,与乙公司签订转让合同,获五万元转让费。合同履行后,乙公司起诉丙公司在食品上使用“乡巴佬”商标的侵权行为。法院作出侵权认定的判决书刚生效,“乡巴佬”注册商标就因有“不良影响”被依法撤销。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乡巴佬”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B.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返还五万元

  C.撤销“乡巴佬”商标的裁定对侵权判决不具有追溯力

  D.丙公司可以将“乡巴佬”商标作为未注册商标继续使用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商标权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乡巴佬”商标被撤销后,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因此,A项正确。

  商标权被撤销后,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因此,B项错误。

  商标被撤销后,对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不具有追溯力,并非对所有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都没有追溯力。因此,C项错误。

  《商标法》第46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据此可知,《商标法》仅对被撤销的商标在一年内不能再申请注册,没有关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的相关规定。根据常理分析,本题中 “乡巴佬”注册商标是因有“不良影响”被依法撤销。说明该商标的使用会产生“不良影响”,撤销的目的就是为了禁止使用权人使用,那么如果允许撤销后作为非注册商标使用的话,那么撤销的目的并没有达到。因此,D项说法错误。

  66.2003年5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5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2005年11月赵某下岗,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2008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法院应支持赵某的下列哪些主张?( )

  A.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

  B.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

  D.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歉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夫妻共同财产及其离婚时有过错一方的赔偿责任。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案中,赵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负责照料女儿及其王某生活等付出较多义务,离婚时赵某提出补偿请求的,王某应予补偿。因此,A项正确。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据此可知,王某与赵某关于婚姻存续期间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的约定有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的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B项错误。

  《婚姻法》第46条第(二)项规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C项正确。

  D项属于干扰选项,法律没有对此进行规定,因此不选。

  67.何某死后留下一间价值六万元的房屋和四万元现金。何某立有遗嘱,四万元现金由四个子女平分,房屋的归属未作处理。何某女儿主动提出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权,于是三个儿子将房屋变卖,每人分得两万元。现债权人主张何某生前曾向其借款12万元,并有借据为证。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何某已死,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B.四个子女平均分担,每人偿还三万元

  C.四个子女各自以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剩下两万元由四人平均分担

  D.四个子女各自以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剩下两万元四人可以不予清偿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和被继承人债务的承担。

  《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债务人的死亡而当然消灭,死者有财产的,要用其财产承担生前债务。因此,A项错误。

  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责任。本案中,何某女儿放弃了对房屋的继承,仅对现金继承了1万,因此,她仅需要对债权人负担偿还1万的义务。另外,本案中,被继承人所有的遗产总和价值是10万,继承人仅需要在继承10万元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还债责任,对于剩余的2万元债务,四人可以不予清偿,当然如果有继承人自愿清偿的,法律也不禁止。因此,BC项错误,D项正确。

  68.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

  《继承法》第10条第1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配偶的一方享有对另一方遗产的继承权。本题中,胡某虽然以前与钱某有婚姻关系,但是钱某去世时,他们已经离婚,胡某不再是钱某的配偶,则胡某不享有对钱某遗产的继承权。因此,A项错误。

  《继承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按照通常的理解,所谓“有扶养关系”,是指因为年老等原因而失去劳动能力不能自食其力,或者因为年幼又无生活来源,需要有能力的家人帮助,而且事实上也形成了帮助关系,比如继父母扶养年幼的继子女学习和生活,继子女扶养年老的继父母。因此,并非所有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都形成过扶养关系,比如,子女因母亲改嫁而与继父一起生活,如果子女此时已经自立,那么,他(她)与继父母之间便无扶养关系。反过来,如果继父即使年老,但有自己的生活来源,事实上并不需要他(她)帮助,那么二者之间也没有扶养关系。本案中,胡某与吴某结婚时,甲已参加工作且独立生活,而乙未成年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由此可知,甲与吴某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而乙与吴某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即甲无权继承吴某的遗产,乙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因此,B项错误。

  吴某去世时,胡某是吴某的配偶,根据《继承法》第10条第一款的规定,胡某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丙是胡某与吴某的婚生子女,享有吴某遗产的继承权。因此,C项正确。

  吴某是丁的生父,丁享有对吴某遗产的继承权,乙与吴某形成了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乙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因此,D项正确。

  69.某机关法定代表人甲安排驾驶员乙开车执行公务,乙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甲遂临时安排丙出车,丙在途中将行人丁撞成重伤。有关部门认定丙和丁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关于丁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

  A.甲用人不当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乙不服从领导安排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C.丙有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D.该机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职务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丙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将丁撞伤,应由机关单位对丁的损害程度赔偿责任,与甲、乙、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ABC错误。

  另外,经有关部门认定,丙和丁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即丙的机关单位仅需要承担全部责任的一半,而非全部责任,另外一半由受害人丁自负。因此,D项错误。

  70.甲饲养的一只狗在乙公司施工的道路上追咬丙饲养的一只狗,行人丁避让中失足掉入施工形成的坑里,受伤严重。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如甲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B.如乙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C.如丙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D.此属意外事件,甲、乙、丙均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可知,动物侵权的情况下,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而非过错推定责任。只有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损害的,才能免责。因此,AC项错误。

  《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可知,因地面施工而造成的侵权,采用的是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如果施工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设置了明显的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即不具有过错的话,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B项正确。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本题中动物侵权与地面施工造成的侵权属于特殊侵权的范围,而非意外事件。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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