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公告
北京
创办日期:1954年
主办内容:成人高考
单位属性:公办
主管单位:首都师范大学
电话:010-68901570
网址:https://jxjyxy.cnu.edu.cn/
邮箱:cnucrzsb@cnu.edu.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6号首都师范大学北二区教学楼二层
院校概况
作为北京地区较早举办成人高等教育的学校之一,首都师范大学继续教育的发展自建校初期到现在,已有70余年的发展历程。继续教育学院的前身可以追溯到1954年设立的进修部。1956年,学校筹办业余高师,1960年参与筹建北京市电视大学工作,1977年创办函授教育,1981年创办夜大学,1983年被教育部列为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及夜大学教育首批招生学校,1985年举办专科起点教师本科班,1987年成立培训处。1994年,首都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成立。自此,学校继续教育开始实行校系二级办学体制;学历继续教育得以快速发展,办学规模稳居市属高校前列。2008年,成人教育学院更名为继续教育学院,在继续坚持学历继续教育内涵发展的基础上,以“国培计划”为代表的教师专业化培训等非学历教育项目得到稳步发展。2016年,继续教育学院与京疆学院合署办公;2017年,继续教育学院与京疆学院党总支建立,进一步强化了党对学校继续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2018年开始,学院逐步停止学历继续教育自办学,实现学历继续教育管办分离;2022年,继续教育学院停止非学历教育办学,全面负责全校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归口管理工作。2024年,继续教育学院按照学校整体发展需要,重新调整业务职能,终止非学历教育管理职能,恢复办学职能。同年,原北京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并入继续教育学院,成立首都师范大学北京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SQA AD 3+1留学培训项目自国际文化学院划归学院承办。继续教育学院充分依托和发挥学校“师范”优势,立足北京、辐射全国,持续构建“学历继续教育为基础、教师培训为特色、多元非学历教育协同发展”的办学格局和教育服务体系,努力发挥好继续教育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产教融合、职普融通的窗口作用,为教育强国和学习型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首都师范大学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相关工作细则(2024年修订)

2024-02-26来源: 中国教育在线

为进一步保障我校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授予及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根据《首都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1.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在最长在校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全部教学环节,且成绩良好、顺利毕业,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2.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即在校学习期间各门课程及实践教学考核成绩的平均分达到75分(含)以上。

3.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即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在良好(含)以上。

4.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必须通过“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含“首都师范大学成人本科学士学位第二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方可申请学士学位。其他各类社会化考试成绩均不可替代。

在外校获得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的毕业生申请学位,应提供以下材料:考试合格证书、学生亲笔手书申请书、身份证等资料的原件及扫描件。考试合格证书自取得到申请学位时间不得超过5年。

5.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可于入学后的第一学年秋季学期开始报名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在校期间报名总数不超过4次(含)。学生报考首都师范大学成人本科学士学位第二外语统一考试,由学校另行通知安排,且在校期间报名总数不超过4次(含)。

休学、保留学籍,降级、超过最长在校学习年限和已毕业的学生不予办理“学位外语统一考试”报名手续。

6.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应按照学校统一安排履行申请手续,经院(系)和学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授予学士学位。学校继续教育教务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完成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学位证书制作工作。

7.办学院系应严格规范学位证书发放工作流程。学位证书原则上应由学生本人亲自领取并签字确认;他人代领时,需持学生本人亲笔书写并签名的委托书、毕业生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领取并由代领人签字代领。因他人代领或逾期未领取学位证书造成的证书损毁、遗失由毕业生个人承担全部责任,与学校无关。

8.学校继续教育教务管理部门将在学位授予后30天内向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报送数据信息,待上级学位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提供线上查询。

9.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已获学士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消其学士学位。

10.本规定自2024级新生开始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首都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2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