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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旅游职业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
2026-05-29 09:45:00
重庆旅游职业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教育招生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重庆旅游职业学院2026年全国普通高校统一考试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重庆旅游职业学院

  学校标识码:4150014316

  第四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学制三年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

  第六条   学校概况:重庆旅游职业学院成立于2010年3月,是重庆市人民政府设立、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公办旅游高职院校,学校地处武陵山腹地重庆市黔江区。学校设有旅游管理学院、酒店管理学院、旅游交通学院、智慧旅游学院、外语外贸学院、财经商贸学院、文化艺术学院、通识教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等8个二级学院,以文旅融合为办学特色,构建六大专业群,开设35 个专业,全面覆盖旅游全产业链。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等。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

 

  第三章   招生对象及计划

  第十条  已参加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取得报名资格的普通高中毕业生。

  第十一条  2026年我校面向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甘肃、西藏、河南、广西、山东、湖北、青海、山西、湖南、安徽、江西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详细说明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相关规定,学校招生工作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1.我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制定的招生政策,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条件和出档规定。

  (1)已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专业+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按考生投档专业确定录取专业;实行“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所在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分排序规则确定位次, 个别省市同分没有排序规则或排序规则无法区分先后次序的,学校按照语数外总分的规则进行排序”。

  (2)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结合专业志愿顺序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且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

  (3)艺术类专业录取时,“考生的艺术专业成绩采用省级相应科类统考成绩,考生的文化成绩、专业成绩须分别达到生源省份划定的专科录取分数线;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投档规则,按省级艺术平行志愿相应批次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同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艺术类同分排序规则比较。”

  第十三条   我校各专业均不限制男女比例。我校各专业录取时,均不限制外语语种,入学后一律学习英语。

  第十四条

  (1)空中乘务专业女生身高163厘米以下、男生身高175厘米以下的考生应慎重考虑报考该专业;烹饪工艺与营养专业须有正常的味觉、嗅觉、视觉,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考生应慎重考虑报考该专业。

  9.学校录取考生结果的公布渠道为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考生亦可在我院网站中查询(www.cqvit.edu.cn)。

 

  第五章  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毕业证的颁发: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旅游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六章   学费、住宿费

  第十六条  各专业学费、住宿费等各项收费严格执行重庆市物价核定部门确定标准收取,详细收费标准在学校招生网、新生入学指南及新生报到现场进行公示。分专业学费5900-8500元/生/年,分寝室住宿费1200元/生/年和800元/生/年,具体收费以学生居住的寝室类别为准。

  第十七条 退费管理规定: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七章   入学与奖助贷政策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对所有新生进行入学条件的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因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需要保留学籍的,本人必须按照重庆市教委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及征兵办要求在注册学籍之前向学校提供相关材料方能保留学籍。

  第十九条  奖助贷政策:“学校建立了完善的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和就学地)、临时困难资助、“绿色通道”、勤工助学等,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可通过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https://www.cqxszz.org.cn/了解相关规定。”

 

  第八章    招生咨询及查询方式

  第二十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院概不负责。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

  1.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学府一路一号  邮编:409099

  电话:023-85086111 023-85086683    传真:023-85086555

  学院网址:http://www.cqvit.edu.cn

  微信公众号:重庆旅职院 cqlyzyxy

  咨询QQ:2365849735   邮箱:cqvitzjc@126.com

  2. 监督申诉:学校招生工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的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23-85086805。(纪检监察室)。

  第二十二条  本招生章程由重庆旅游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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