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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市2011年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http://gongwuyuan.eol.cn  来源:  作者:枣庄市人事考试中心  2011-03-23    

  四、体检和考察

  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确定后,用人单位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录用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对报考人员进行体检、考察。如用人部门同一个录用职位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如经体检、考察均合格,则不再对其他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体检、考察;对体检、考察不合格人员出现的职位上的人员空缺,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从该职位其他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确定递补对象。

  体检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除特殊情况经用人部门同意外,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考察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复审。

  五、录用审批

  经体检、考察合格,拟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经批准录用的人员,填写《录用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签发的《录用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方可正式任命职务,并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并报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市直单位从选调生中考选的拟录取人员,由用人部门根据体检、考察情况,确定录取人选,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办理工作调动手续。被录取人员的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方可正式任命职务;不合格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被录用或录取人员需迁移或变更户籍关系的,可在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籍迁移或变更手续。

  六、全市各级机关录用计划及招考职位

  具体计划及招考职位见附件。

  七、其他

  本次考试,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指定考试教材和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从事命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考试辅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公务员管理机构、公务员考试命题组等名义举办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出版物、上网卡等。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追究责任。

  全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的未尽事宜,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全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枣人社发[2011]1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简章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2011年市直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和招考条件

  2、2011年全市法院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和招考条件

  3、2011年全市检察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和招考条件

  4、2011年全市公安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和招考条件

  5、2011年市劳教所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和招考条件

  6、2011年市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工作人员计划和招考条件

  7、2011年区(市)直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和招考条件

  8、2011年乡镇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和招考条件

  9、2011年区(市)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工作人员计划和招考条件

  10、2011年省垂直管理部门市以下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计划和招考条件

  定向考录职位考生资格审查登记表(委托)

  定向考录职位考生资格审查登记表

  中共枣庄市委组织部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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