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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视频访谈名师季宏精彩语录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  2010-03-22    

  【季宏】:那么这个选举法对于一个民族政治生活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法律,为了保障选民自由的行使权利,从另外一个方面也保障选举权的平等性,那么基于这两方面的原因,对选举法要进行修正,那么这个在前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很多的工作。那么由于这一次选举法的修改涉及到特别原则性的东西的修改,所以提起全国人大来进行修正这是一个背景。

  【季宏】:那么宪法上明确规定了选举权在公民之间是平等的,那么在原有的选举法上的规定,比如说在2004年之后的选举法,也就在1995年修改后的选举法上规定,那么城乡之间有一个4:1的关系,那么从一定意义上讲,说得通俗一点就是4个农民加起来才能等于一个城市的市民,那么这个是很明显,人与人之间是不平等的。为了保障我们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利的实现,所以这个修改是必要的,同票同权也是必要的。

  【季宏】:那么由于农民工的选举他有很大的流动性,那么现有的选举法对这个问题没有做明确的规定,那么在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它的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一些选举法的实施规则里面,它也规定了可以在当地,在居住地那么参加当地的选举这是可能的。

  【季宏】:那么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个选民他应该是居住在哪儿?那么从一定意义上讲,他跟这个地方就应该有很强的关系,而这个户籍的话是他的出生地,从一定意义上讲在我们中国是这样一个情况,而出生地不一定是现有的居住地,跟他的生活跟他的工作密切相关的可能是现有的居住地,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在选举这个方面取消户籍对选举权的限制应该是一个大势所趋,而且宪法里面也明确规定,公民的选举法不应该受他的出生身份方面的限制,那么从一定意义上讲,他的户籍影响了他的选举的实现,也是从一定意义上讲,宪法的平等权的要求也没有落实。

  【季宏】:那么这一次的修正里面,它在第6条里面明确规定,那么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为了保证广泛的代表性,所以它强调在基层一线那么有一些适当的名额,尤其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这个方面,那么从一定意义上讲,来保证一线的人能够参与人大代表。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保证4:1的原则变成1:1的原则真正落实到位。

  很明显在中国农村的农民更多,城市的市民相对来说尽管在增加,但是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有1:1的比例,估计现在是这样情况。那么为了保证农民他选出来的代表能够真正代表他的话,那么这就要求,那么他选出来的代表应该有一定的数量是从基层一线出来的。

  【季宏】:我就先说一说,在司法考试中对于选举法的考查无非是每一个方面它都会涉及到。那么比如说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个方面的知识点那是以前考的很多,那么最近几年来,由于这个考点已经大家都熟悉了,所以已经淡忘了考查。当然它也出现一些新的考点,考查。那么主要是最近,比如说在2009年他考的一些知识点,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在我们2010年可能涉及到的一些修改的内容他已经涉及到了,你比如说4:1的原则,那么这样一个情况,他修改的趋势他已经提出来了。

  那么再比如说选举法曾经经过几次修改,那么在2009年的考试里面也涉及到了。再比如说在这一次的修改中也涉及到代表罢免问题,那么在2009年的考试里面也涉及到了。那么再比如说在2008年的时候对选举委员会这样一个行政机构的问题,那么当年在2008年我们知道有一个全国考试还有一个是地震灾区的延期考试,那么这两次考试对选举委员会的问题都进行了考查。

  而选举委员会的修正在我们2010年的修正里面也涉及到了,而且是涉及了好几个法条。所以大家可以发现,在最近的司法考试里面它关注的是,有可能考查的那些法条,那么到了2010年考试里面,那么对于这样的法条,比如说我们今年修改的一些法条,尤其是一些特别重要的法条,那么考查的力度可能会加大。那么以前在选举法这个方面的考查一般是两到三分,因为他本身这个法,在宪法这个领域相对重要但并不是最重要的,那么占到2、3分的分数,那么我估计在2010年这么一个年度,估计它会有所提升,但提升的话也就4到5分的样子不会太多。

  【季宏】:那么这个2010年这个选举法已经通过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那么修改后的选举法肯定会列入司法考试的范围,那么所有的内容都可以作为司法考试考查的对象,但是由于它每一个修改的条文它在这个学科中的地位的不一样,所以决定了有的法条考的可能性很大,修改过的法条考查肯定性很大,而有一些法条可能是次要的,可能不会涉及。

  【季宏】:那我们下面就对选举法曾经修改的那些条文做一个简单的解读。

  我们按照已经修改后的形成一个法条序列我们来说,那么首先说第6条。那么在第6条里面就增加了一句话,增加了所有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额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代表,工人农民或者是知识分子方面的代表。那么这个是增加这一个东西,那么这个条文因为它特别模糊,操作性很弱,所以说只要知道它有这样一个情况就行了,没必要去深究,也就是说一旦在选项里面说,2010年选举法的修订里面它把这个东西增加进来了,你要知道有这个东西就行了,没必要去深究。

  【季宏】:下面我们说第7条。那么这个第7条所增加了一句话,列入财政预算。也就是说把人大代表的选举经费,原来也规定是由国库来开支的,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列入财政预算,今年就加了几个字,列入财政预算那么这个是第7条。下面是第8条,那么这个第8条,原来就是第7条,进行了调整,它作为第二章选举机构的第一个条文。那么这个第8条没有什么好说的,一直在考查,在2008年考查了选举委员会他的领导体制等等这样的情况。

  下面就是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往往是新增加的。那么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两个条文从选举法这个角度出发它是新增加的,但是这样的条文曾经也出现在我们的现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议里面,比方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大代表制定选举的若干规定里面,那么对这个选举委员会人员的产生,对于选举委员会职责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于选举法来说是一个增加,起来在原有的法律里面是存在的,那么这两个条文还是要注意一下的。那么第9条主要是两款,那么两款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第一款规定的是选举委员会不管是县级的还是乡级的选举委员会,他的人员都是又县级人大常委会来任命的这是第一个。

  那么第二个规定它其实规定的是一个回避的问题,那么为了保证选举委员会主持这个选举工作的公正性,那么纯洁性,所以如果选举委员会的成员一旦变成代表候选人的人,那他就应该回避做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就应当是辞去这个职务,那么这个还是要特别注意的。

  还有一个是第10条我也简单的说一下,第10条是选举委员会的职责,那么大家都知道这个选举委员会作为县级或者乡级的选举委员会它都是主持本届人大代表的选举。那么主持本届人大代表的选举,那么到底什么叫主持?是什么含义?那么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个第10条就对选举委员会主持人大代表的选举这样一个主持工作做了一个细化。那么这个时候具体的就在这儿不谈了。

  【季宏】:我在这儿对第10条再强调一下,这个第10条和选举法修改后的第16条,那么都对同票同权的问题做了规定,那么这个同票同权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按照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相同的原则,这就所谓的同票同权。当然这个选举法第14条和第16条,它同时也规定其他方面的适当数额的代表,比如说实现同票同权它还要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那么这个各地区,刚才我们张老师也说了,也就是地区之间是平等的,你只要是相同级别的一个地区,那么都有一个最基本的代表名额这是一样的,这是保证地区之间的平等。

  那么第二个是民族之间的平等,你民族有大民族有小民族,这个民族再小,人口再少也必须有他的代表出现,那么第三个是各方面的代表,那么各方面其实在我们选举法里面涉及到的,比如说必须有基层方面的代表,再比如说有妇女方面的代表,再比如说有华侨方面的代表,那么这些都是各方面,当然各方面它不限于这三个方面可能还有其他的,那么这是一个方面。

  另外一个方面,选举法第14条以及选举法第16条里面还规定了一个问题。既然是同票同权,那么就涉及到人大代表如何来分配,那么这个具体的分配,那是由主持选举的委员会或者是本届人大常委会,直接选举的话由选举委员会来分配这个名额,那么有间接选举的话,是由本届人大常委会来主持这个选举工作的,所以由它的来分配,那么这是具体的分配,但是要具体分配的话,那必须有一个分配的办法,那么在这个选举法里面对这个问题也做了一个规定。如果是全国人大代表它的分配方法的话,按照我们的惯例,那肯定是全国人大制定来制定这个分配的方法。那么对于我们省级、地级和县级和乡级,它的人大代表的分配的方法怎么办?那么是由省级全国人大常委会参照全国人大的代表的分配方法来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法。也就是说这个选举法的修订,它已经注意到,由于实现同票同权,这就意味着对代表的名额要进行分配,而这个分配的机制它也规定下来了,那么后面会有继续的落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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