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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三国法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来源:万国司法考试  2010-06-01    

三国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

  【新旧大纲增删说明】

  与2009年相比,2010年三国法部分以修订完善教材内容为主,大纲没有增删考点。主要的变化集中在:

  (1)国际法第一章“导论”的“基本要求”中的“了解”和“理解”内容有所调整:

  ①将“国际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由2009年大纲的“了解”调整为2010年大纲的“理解”。

  ②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由2009年大纲的“理解”调整为2010年大纲的“了解”。

  (2)国际私法大纲附录部分新增了2个司法解释

  【精析】

  三国法新大纲变化很小,基本没有改变。国际法中,国际法主体部分属于司法考试中的高频考点;国家领土的取得方式、边境制度、河流制度、领海无害通过制度、公海管辖权、国际海底的平行开发制度、外空责任制度及国际环境保护法、外空活动的赔偿制度和国家的国际赔偿责任制度交叉部分、外交特权与豁免、条约法也是命题的重点。国际私法中,自然人及法人的国籍与住所、冲突规范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内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为国际私法在司法考试中的重点和难点,其中侵权、涉外婚姻和继承为高频考点;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内容亦相当重要,每年的考试试题几乎占国际私法部分的1/3;我国与港、澳、台地区有关司法协助的安排的司法解释是近年来司法考试热点,考试要重点把握。国际经济法中,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在司法考试中占有重要地位,几乎每年都有题目出现,且常与国际贸易术语及国际贸易支付结合在一起考查,这也是司法考试出题的一大趋势;国际贸易支付中考查的重点在于信用证; WTO的基本原则中,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和最惠国待遇的例外,通常是考查的重点所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协议》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三个协议以及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和特点均是常考考点。对以上内容,考生应在掌握教材内容的基础上,多研究真题,从中找出命题规律,重点把握。

  【新增法规解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9年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   自2009年3月16日起施行)   法释[2009]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共13条,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商事案件时,如何向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的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考生应结合《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细致掌握该规定中的各种送达方式。应当注意,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并授权其接受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人民法院向在内地的受送达人或者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上级人民法院收到下级人民法院申请转递的司法文书,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转递。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申请转递的司法文书不符合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转递的人民法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共10条,它是为了更好地解决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问题,而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作出的补充规定。考生应当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细致掌握。应当注意,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时,或者在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应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由相关民事审判庭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二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另外,考生还应当把握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和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认可申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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