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司考全真模考B卷 试卷一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来源:学法律网 2009-08-03 大 中 小
二、多项选择题
51【答案】BC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从题干中得知,《读律佩觿》对法律规定中的“皆”字进行了详细的解释。由于法律解释主体和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两种。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者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依此,王明德的解释属于学理解释,而不是法定解释,A项表述错误,不能入选。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3种。(1)限制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2)扩充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3)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读律佩觿》中对“皆”的解释属于字面解释,而不是扩充解释,故D项错误,不能入选。法律解释在大体上包括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几种方法,其中体系解释,也称为逻辑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王明德对“皆”的法律解释联系了“全律”,属于体系解释(逻辑解释)的方法,B项应当入选。法律推理是指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类型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辩证推理。其中,辩证推理即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类比推理、法律解释、论辩、劝说、推定是通常进行辩证推理的具体方法。王明德在《读律佩觿》中对于“皆”的阐释是一种法律解释,自然是一种辩证推理,所以也是一种法律推理,因此C项的表述是正确的,应当入选。
52【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点是法与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对于立法、司法、法律思想和法律方法论都会产生影响。科技发展对一些传统的法律领域提出了新问题,使民法、刑法、国际法等传统法律部门面临着种种挑战,要求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要不断深化。据此,C项的表述是正确的,应当入选。法对科技进步也会产生巨大的作用:(1)运用法律管理科技活动,确立国家科技事业的地位以及国际间科技竞争与合作的准则,所以“克隆人类胚胎”在英国合法化,意味着法律能够管理科技活动,故A项入选。(2)法律对于科技经济一体化特别是科技成果商品化,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对于促进克隆技术的发展,推进科技经济一体化具有积极的作用。其作为人大通过的国家计划,属于有法律效力的决定,也具有法律的作用,所以B项是应当入选的。(3)在知识经济时代,法律具有对于科技活动和科技发展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的抑制和预防作用。科技活动的社会效果具有两重性:一方面,现代科技的发展为人类提供了改造和利用自然的新手段,可以提高人们的生活品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带来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科学技术的失控、滥用而引起种种社会公害。所以对于克隆人技术,必须进行法律控制,以避免给社会文化、伦理道德等各方面领域带来不良的影响,故D项也是正确的,它体现了国际法在控制克隆人上的作用,应当入选。
53【答案】BC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法律意识和道德、法律义务、违法行为和犯罪。见死不救对于没有特定互相救助义务的人(如父母子女、配偶等亲属)是违反道德规范而不是法律规范的行为,所以路人王某、黄某、夏某、上官某并没有拯救梁某的法律义务,故B项表述错误。广义的违法,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狭义的违反,也可以称为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行为和行政侵权行为。本题中赵某和李某的行为明显有可能是共同犯罪,(若不考虑李某的后续行为)他们俩至少在抢夺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C项的表述错误,他们俩的行为是犯罪行为,C项应当入选。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王某、黄某、夏某、上官某在该事件中对于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无动于衷,冷漠旁观,是对社会、对他人不负责任的表现,是法律意识缺失的表现。道德在本质上是良心和信念的自由,因而在强制力上是内在的,见人有难从而进行尽力的援助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王某、黄某、夏某、上官某从自己私人利益出发,不对梁某进行有效的营救,是背离社会公德的,是道德良知的丧失,A项表述正确,不应当选择。艾某在发现梁某受伤后,拨打代表公权力的“110”对梁某进行拯救,是作为一个社会公民的良好行为,是对社会对人民负责的表率,体现了参与社会、维护社会的公民意识,D项表述也是正确的。
54【答案】AD
【解析】本题考点是法的规范作用和法律适用。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将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所以,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本题中,孙某明知法律禁止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却实施了伤害行为,说明了法对他的指引作用。指引作用的对象是孙某自己的行为。所以选项B正确。社会公众通过孙某之事了解到无论什么样的情况下,都要通过正当的合法的手段来解决纠纷,这是通过法的实施对社会公众产生了影响,具有教育作用,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在法律的适用中,一条基本的原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人的身份、地位、财产状况等情况而加以区别对待,所以对孙某应予以正确的法律评价,既不能因其明知故犯就罪加一等,也不能因其是公众人物就剥夺对其隐私权的保护,所以,选项AD是错误的。
55【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点是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比如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不同,可以分为:(1)刑事责任。(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特点:①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有三种,其一是行为违反了民事法律,其二是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其三是行为人虽无过错,但其行为符合民事法律关于责任承担的规定。②民事责任具有救济兼惩罚的性质,所谓救济是对受害人受损的权利和利益予以赔偿和补偿,这是民事责任的主要功能;所谓惩罚是对行为人因违法而对违约行为人进行的处罚。③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④民事责任是行为人对受害方承担的责任,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允许当事人协商解决。(3)行政责任。(4)违宪责任。(5)国家赔偿责任。而且,责任之间也可能产生重合,可能发生双重追究,比如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双重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双重追究等。选项A就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双重追究,该案例中,造纸厂因为拒绝环保检查要承担行政责任,可能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罚款、停业整顿等,但他们打伤执法人员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并不属于法律责任的竞合,因为如果要发生法律责任的竞合,就必须是责任主题实施了一个行为,而该案例中,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处罚的行为并不是同一行为,所以不会发生竞合。B很明显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特点之一是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允许当事人协商解决,所以B项中的说法是错误的。C项的错误在于,在履行期内,两人应当都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D项的错误在于,触犯了《物权法》中强行性规定的行为没有直接违反宪法的,不是违宪行为,不应当承担违宪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
56【答案】ABC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法的继承和移植的特性、法的继承之根据、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继承性,社会主义法可以而且必然要借鉴资本主义法和其他类型的法,依此,B项表述是不对的,B项应当入选。新甲国1931年宪法和甲国1895年宪法的关系是法的继承。法的继承的根据和理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生活条件和历史的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2)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4)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新甲国1931年宪法对甲国1895年宪法的继承是由于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的,A项表述错误,甲国1895年宪法的制定不是一种法的继承,而是一种法的移植。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C项将法的移植混淆成为法的继承,甲国1895年宪法的制定并非主要体现一种时间上的先后关系,C项错误,应当选择。法的移植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其体现之一即为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甲国1895年宪法的制定是对乙国的法的移植,故体现了对外开放的内容,D项表述正确。
57【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的区分。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本题中简称《基本法》)第24条规定,以及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第2款意见》(以下本题中简称《意见》)第3条的规定,甲某符合《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3项,因为甲某之父母分别符合《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1、2项,甲某能成为永久性居民。A项正确。乙某于1998年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居住至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只要其在2005年及时申请,则可以成为永久性居民,B项正确。丙某是《基本法》第24条第4款规定的非永久性居民,依照《意见》第7条规定,在香港出生或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7年的中国公民,其所持有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在1997年7月1日后继续有效,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丙某需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7年,才可以获得居留权,并成为永久性居民,仅有香港居民身份证是不够的,C项错误,不能选。丁某是符合《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5项的人员,因乙某1998年才入港,所以丁某肯定未满21周岁,依照《意见》第6条规定,《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5项规定的非中国籍人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周岁子女,在本人出生时或出生后,其父母双方或一方须是根据《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4项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上述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子女在年满21周岁后,在符合《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的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时可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故丁某是具有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D项正确。
58【答案】BCD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委托投票参加选举。《选举法》第38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对此法条加以分析,选举委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委托人是在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2)委托人是其他选民,同时该受托人接受委托不超过3人;(3)委托方式:书面;(4)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所以小儿子不符合第(1)条件,选票不是合法有效的,BD项错误。大儿子向周某进行了书面委托,郑某表示承认,所以大儿子的选票是合法有效的,符合法定条件。二儿子、杨某、女儿都是口头委托,代他们投的选票都不符合法定程序,A项表述正确,不能入选。根据《选举法》第4条规定,每1选民在1次选举中只有1个投票权。周某加投一票支持郑某是滥用选举权的行为,违反上述法条规定,所以同时印证了BC项都是错误的,它们均应当入选。因为杨某、二儿子、女儿、小儿子都没有书面委托,所以周某接受的合法委托没有超过3个人,故该理由不是小儿子选票不合法的原因,又印证了选项D错误,应当入选。
59【答案】BD
【解析】本题考点是公民基本权利中的宗教信仰自由。我国现行《宪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其含义包括: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宗教与邪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若干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国家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依此,“神功大法研究会”根本就不是宗教,而是可以认定为邪教的非法组织,故D项正确。对于A项,因为“神功大法研究会”根本就不是宗教,谈不上张大妈对宗教忠诚不忠诚的问题,而且我国《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张大妈就算日后不信基督教而改信佛教,其改变宗教信仰也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所以A项是错误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奉行马克思主义唯物世界观,坚持无神论作为社会的主流认识,公开场合宣传无神论。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就其本质来说,它与我们所信奉的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是根本对立的。基督教有教人心境高洁、关爱他人的良好一面,也有其主张有神论的一面,按照我国的法律和社会政策,张大妈的信教行为并不能给予鼓励,故C项错误。我国《宪法》第36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是指宗教活动应当在核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内进行。张大妈在北村公众操场这样的公众场合传教是非法的,B项是正确的。
60【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点是国务院组织制度及设立新部的程序。根据1982年《国务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甲部部长并非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C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故应当入选。国务院工作中涉及甲部的重大问题,可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也可以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来讨论决定,而非仅能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来讨论决定,故D项表述是错误的。《国务院组织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甲部的设立,仅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表述是不对的,因为若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是有相关权力的,故B项错误。《国务院组织法》第9条第1款规定,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至4人。因为甲部工作繁重,就设5个副部长是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所以A项是不正确的。
61【答案】CD
【解析】本题考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同法律相抵触的审查制度。根据《立法法》第91条第1款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可以直接向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因此D项是正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即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所以B项表述错误,不应入选。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2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故A项错误。《立法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依照上述规定,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予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故C项正确。
62【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点是我国《宪法》对于生命权利的规定。我国《宪法》第37条关于人身自由的保护、第38条关于人格尊严的保护、第43条关于休息的权利、第45条关于弱者的特殊保护等条文,都是以生命权为前提的,是生命权的延伸,我国《宪法》确实没有明文规定生命权,所以A项是错误的。B项涉及一定的刑法知识,彭某实施的行为是符合《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是这种行为涉及安乐死的问题,其分为不作为安乐死和作为安乐死,作为的安乐死中包括一类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痛苦而提前结束生命的方法。对于积极的安乐死,世界各国很少国家进行了非犯罪化。在我国法律未允许实施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本案的情况,显然不是积极安乐死,所以彭某不应当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B项是错误的。B项同样可以运用宪法知识来解答,其表述“侵犯了《宪法》第37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故应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明显不当,因为侵犯了《宪法》基本权利条款,并不必然导致承担刑事责任,该项表述的因果关系明显错误,所以B项应当入选。对于安乐死的行为,我国宪法法律和刑事法律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所以D项表述正确。C项表述不符合题意,题意中并不存在侵犯林某人格尊严的情况,侵犯人格尊严一般是指《宪法》第38条所规定的“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因此C项是错误的。
63【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点是商鞅变法。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变法的主要内容是:(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强调了法律规范的普遍性,“改法为律”是在法律观念上的一大进步。(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富国强兵”是变法的终极目的,所以为此颁布了一系列法令。比如奖励耕织、鼓励小农经济,但是对于那些追求末利、投机经商以及怠于农事而致穷困的人,则要加以处罚;颁布《分户令》,奖励军功。(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同时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等主张。强调以法治国,轻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励告奸,实行连坐。商鞅变法的意义在于变法为秦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所以A项中甲认为商鞅“改律为法”是错误的,正确的表达应该是“改法为律”,因为之前有《法经》,商鞅变法后的法典一般都以“律”命名。B项的错误在于商鞅变法虽然奖励耕织,但反对追求末利、投机经商以及怠于农事而致穷困。D项的错误在于商鞅变法中,尽力贯彻的是重刑原则,加大量刑幅度,对轻罪也施以重刑,所以认为商鞅变法是把许多量刑幅度减轻了的观点是错误的。
64【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点是罗马法的渊源。罗马法的渊源主要包括:(1)习惯法。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为习惯法。(2)议会制定的法律: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主要立法机关是民众大会、百人团议和平民会议,它们制定的法律是共和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3)元老院决议。元老院是共和国时期罗马最高国家政权机关,并享有一定的立法职能,议会通过的法律需经它批准才能生效。(4)长官(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裁判官)的告示。罗马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具有法律效力,是罗马法的重要渊源之一。(5)皇帝敕令:主要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所以,ABD三项都正确说明了罗马法的渊源,C项的错误在于,并不是所有的著名法学家的解答和著述都是罗马法的渊源,能够成为法律渊源的必须是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65【答案】ACD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规定,选项B是明显错误的,建筑材料虽然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但是一幢别墅群属于建筑工程,而建筑工程本身是不受产品质量法保护的,它应适用的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选项A中的化肥也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该选项主要是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容易引起考生的混淆,该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的相关规定,对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并不会造成影响,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选项C中的冰毒本身是非法产品,而《产品质量法》调整的是合法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所以冰毒不是本法的调整对象,但是作为药用的冰毒就不一样了,其性质已经发生了完全的改变,已经由非法的产品变成了合法的对社会有益的产品,所以C选项也应入选。只是在适用过程中要注意与《药品管理法》的协调。电力本身是无形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但是电力设备就完全不同了,它是有形的产品,完全符合《产品质量法》“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的规定,在《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之内,所以D选项也正确,应该入选。
66【答案】BCD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有关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问题。根据《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选项A正确。《劳动法》第8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包括用人单位职工代表,选项B错误。《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委员会均应受理。因此,在本案中,虽然王英没有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但却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王英的申请应该受理。故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8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1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24号)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在本案中,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王英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因此,选项D错误。
67【答案】AB
【解析】本题考点是法定强制招标、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招标程序。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建设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政府性基金(如铁路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建设的项目,使用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建设的项目,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等。国家的资金来自于各项税收和政府性收费,保证国家资金合理、有效的使用,涉及全体纳税人和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鉴于招标采购制度在保证采购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和保证项目采购质量方面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并且其采购程序公开,便于社会监督,因此,许多国家都以立法规定,对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投标法》将国家投资、融资的建设项目采购纳入法定强制招标的范围,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也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所以A项的表述是不正确的,《招标投标法》并没有限定60%的要求,A项错误,应当入选。《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进行招标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符合条件的招标人也可以自行进行招标,所以B项的表述是错误的,应当入选。《招标投标法》第17条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该林场向四家具备承担招标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故C项表述正确,不应入选。招标人对于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于澄清或者修改的事项没有做出限制,只要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就可以对招标文件记载的事项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因此可以说在内容上,可以任意修改,故而D项的表述是正确的,不应入选。
68【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点是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的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电视台若能够提供公司真实名称、地址,因此其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选项AB不正确,D项正确。根据该法第50条的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8)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因此甲可以请求对生产产品的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但电视台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甲也不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惩处电视台,故选项C不正确。
69【答案】BD
【解析】本题考点为环境保护的管理。《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据此可知,法律并未规定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该法第18条规定,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所以对于市县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是否可以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且本单位并没有排放超标污染物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同时该法第10条第2款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很明显,C选项是错误的。该法第27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因此D项正确。
70【答案】AD
【解析】本题考点是拍卖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拍卖法》第61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18条第2款、第27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本案中瑞信拍卖行没有在拍卖前说明古画少部分颜色有剥落的情况,瑞信拍卖行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故A项正确。尽管拍卖人抗辩认为已经在拍卖时说明此次拍卖为古画,但这并不等于“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品质”,因此不能免责。故B项不能得到法院支持。而根据上述《拍卖法》第61条的规定,朱丰应该向拍卖人(瑞信拍卖行)要求赔偿,如果属于委托人的责任话,瑞信拍卖行可以向其进行追偿。因此选项C错误,《拍卖法》第30条规定,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故D项能得到法院支持。
71【答案】ABCD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有关企业并购重组的一些突破性规定,是修改后的证券法增加或修改的一些内容。根据《证券法》第4章涉及要约收购的条款多达17条,而对于协议收购则很少涉及,将要约收购放在首位说明了对要约收购的重视,为要约收购的展开提供了法律的保障,因此也就为中国证券二级市场的标购创造了市场条件,也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平等的售股机会,所以A选项正确。这里应该明白的一个概念是“标购”,标购即是指协议收购,由于要约收购是境外证券市场兼并收购的最主要方式,所以选项D也是正确的。新《证券法》把收购的主体定义为“投资者”,这个涵义非常广泛,可以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说,今后个人、私营企业,甚至可能包括外资机构在合法的条件下都可以收购上市公司。所以选项B的说法是正确的。现在《证券法》规定持股5%须报告和公告,过去这一变动幅度是2%。这一条款的规定,明确表明了管理层的态度,实际上是鼓励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
72【答案】BC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情形。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纳税人只有在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而逾期仍不申报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才能对其直接核定应纳税额,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根据该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虽然乙公司设置了法律并不要求的帐簿,但这并不能导致税务机关就没有权利对其进行核定应纳税额了,所以B选项是正确答案,应该入选。根据第(6)项的规定,很明显C选项也是正确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可知,针对选项D丁公司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对其采取税收强制措施,但并没有权利直接核定其应纳税额,也是没有必要的,所以D选项错误,不应选。
73【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点是承包方迁出后的法律保护。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2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陈清一家的户口虽然迁离亭洋村并转为非农业户,但其不是迁往设区的市,而是小城镇。在此期间,陈清一家在亭洋村承包的土地,应当按照其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因此,陈清诉请比照其他村民的标准获得征地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选项ABCD都否认了陈清有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因此都是错误的。
74【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点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在本案中,甲乙丙丁公司与四海升平均为网络服务公司,是同业竞争者。鉴于恶意系贬义词,因此,将同业竞争者的产品称为“恶意”应当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本案中,四海升平公司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损害了原告甲公司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故A项正确,D项不正确。在本案中,四海升平公司并没有对其产品作出引人误解的宣传,故B项不正确。四海升平公司上述行为虽然也有限制竞争之嫌,但根据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与第7条的规定,限制竞争的行为仅仅包括以下几种行为:(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因此,四海升平公司上述行为并不符合法定“限制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C项不正确。
75【答案】BD
【解析】本题考点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相关规定。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11、13、24、25、28、62条的相关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具有以下职权:(1)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批准权;(2)对商业银行的批准设立权;(3)调整商业银行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4)批准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5)修改章程;(6)批准商业银行的合并和分立;(7)审查变更的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等。所以选项A的说法并不完全正确,因为对于董事和经理人员的变更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没有完全的批准权,只有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权。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C是关于二者在对商业银行的检查职能上的区别,根据该法第62条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时,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出示合法的证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4条的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在特殊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也有检查监督的权力,但是其检查监督必须经过国务院的同意,所以选项C也不正确。根据《商业银行法》第55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报送。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可见,选项D的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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