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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http://sifa.eol.cn  来源:辽宁省司法厅  作者:  2015-06-0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54号),现就辽宁省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5、品行良好。

  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可以申请享受放宽政策。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省岫岩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宽甸满族自治县、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凤城市、北镇市等10个县(市),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法律专业范围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6年应届毕业。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符合规定报名条件的现役军人,应当在军队司法行政部门报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三)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四)报名条件认定的有关要求

  1.对于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以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www.chsi.com.cn)查询为准。在进行查询后仍不能判别的,需由报名人员提供教育部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加以确认。

  2、凡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www.chsi.com.cn)无法查询,又不能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报名无效,考试成绩无效。

  3、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书”。

  4、报名人员毕业证书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日与身份证件不符的,须由毕业院校或本人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的格式证明。

  5.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报名时须具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成绩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高等教育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当按照网上报名填报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规定的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二、报名方式、时间、流程

  (一)报名方式: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人员通过网上填报个人信息、上传照片、交纳考试费、下载打印准考证。

  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的,可在报名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二)报名时间: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为6月16日0时至7月5日24时。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进行网上报名。凡在规定报名截止时间后未网上报名的,不予补报名。

  (三)报名流程:

  凡在我省报名参加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按照以下报名流程操作:

  1、阅读报名公告、报名须知、报名条件和报名流程。

  报名人员进入报名网站后,应仔细阅读“报名须知”、“报名条件”和“报名流程”,了解掌握报名政策和具体要求,以便真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

  2、填写报名信息并作出信息确认承诺。

  报名人员进入信息填报程序后,应当由本人准确、真实填写报名信息,加以信息确认并做出相关承诺,以证明本人符合报名条件。同时,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做好相关证明材料准备工作,凡填写、提供虚假、不实信息或证明材料骗取报名的,一经查实,视为报名无效、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必要时可向报名人员所在单位、院校通报,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法律后果由报名人员自负。

  报名人员须牢记网上填报信息时设置的密码,该密码将用于报名信息查询、信息修改、上传照片、网上交费、下载打印准考证和考试成绩通知单等事项。

  3、上传电子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和报名系统提示上传本人近3个月内的2寸正面、免冠、无妆、彩色(仅限蓝、红、白底色)电子证件照片,照片类型为jpg格式,参考尺寸为413像素(宽)×626像素(高)。

  上传照片必须清晰完整,需显示双肩、双耳、双眉,不得佩戴首饰,不得进行PS处理,不得上传全身照、风景照、生活照、背带(吊带)衫照、艺术照、侧面照、不规则手机照、相貌变形照等电子照片。

  申请享受放宽地区政策的报名人员,网上报名时,需上传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户口薄电子照片要求信息和印章清晰完整。

  报名人员上传的电子照片必须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符合要求后,才能进行网上交费。上传的电子证件照将作为本人报名表、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的照片,请注意妥善保管。

  凡上传照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又未能及时进行更新的,将无法完成报名,视为放弃报名。因报名人员个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报名人员承担。

  4、网上支付考试费。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我省实行网上交费,报名人员网上报名时,应当仔细阅读网上支付指南和提示信息,使用已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按照网上支付流程和指定账户支付考试费。经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准,我省考试费为260元。报名人员只有交费成功后报名才真正完成。

  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7月10日。考试费交纳成功后,报名人员不得更改报名地。

  需要正式发票的报名人员,可以持报名凭证和本人身份证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领取时间以报名地市司法局公告为准。

  报名人员交纳考试费后,因不符合报名条件或个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交纳的考试费不予退还。

  5、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

  报名人员网上报名成功后,可在司法部规定时间内(9月4日—18日),登录司法部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彩色、黑白均可)。报名人员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或不能自行打印准考证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我省各地具体报名事项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件。

  2.本人毕业证书。

  本人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

  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时须具有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3. 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口簿。网上报名时,应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

  4. 本人电子证件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的彩色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具有的其他材料。

  报名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对上述报名信息作出真实有效承诺。

  四、考试时间、科目

  (一)考试时间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9日、9月20日。具体时间:

  试卷一: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9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0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与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考区设置

  2015年我省共设沈阳、大连、锦州、盘锦四个考区。沈阳、抚顺、本溪、丹东、铁岭等市的考生在沈阳考区参加考试;大连的考生在大连考区参加考试;锦州、阜新、朝阳、葫芦岛等市的考生在锦州考区参加考试;鞍山、辽阳、营口、盘锦等市的考生在盘锦考区参加考试。

  (四)考试要求和纪律

  1、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应试人员应当诚信参考,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2、应试人员在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内,按照要求在试卷、答卷(答题卡)标明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粘贴条形码,供监考人员现场检查。经监考人员提醒,仍不改正的,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作为违纪行为处理。

  (五)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司法部将在9月21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4日晚20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凡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于9月24日晚20时至9月28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依据。

  五、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

  (一)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11月下旬,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司法行政机关不另寄发。

  (二)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有关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通知并向社会公告。

  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于2016年7月31日前,持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凡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当在司法部规定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期限内,提交与报名承诺信息相符合的毕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不能在司法部规定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期限内,提交与报名承诺信息相符合的毕业证书等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当年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六、其他

  (一)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报名人员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二)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可以作为应试人员备考依据。辽宁省司法厅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三)有关国家司法考试相关政策事项,可向我省各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咨询。

  沈阳市咨询电话:024-22874828 024-22705105

  大连市咨询电话:0411-83766603 0411-83787595

  鞍山市咨询电话:0412-5530828 0412-5542019

  抚顺市咨询电话: 024-57760623 024-57760648

  本溪市咨询电话:024-43665831

  丹东市咨询电话:0415-2212725

  锦州市咨询电话:0416-2124001

  营口市咨询电话:0417-6656033

  阜新市咨询电话:0418-2915630

  辽阳市咨询电话:0419-4132328

  铁岭市咨询电话:024-72683368

  朝阳市咨询电话:0421-2622884

  盘锦市咨询电话:0427-2287101

  葫芦岛市咨询电话:0429-3110671

  凡涉及网上报名系统操作问题,可向信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电话咨询:(010)88177422,(010)88177421。咨询时间:网上报名期间每天08:00—22:00。

  凡涉及网上支付考务费问题,可拨打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咨询电话:(0571)88158090;88156688。

  辽宁省司法厅

  201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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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 2016 2015 2014 2013 201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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