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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模拟试题(一)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  2007-08-22    

  第一部分刑法总论

  第一章 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的适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1、甲乙二人于97年2月在结扎手术证明书上偷盖医院印章,伪造4份医院证明出售给他人,获利400元,1997年11月案发。甲乙二人的行为:

  A.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B.构成伪造事业单位证件罪

  C.不构成犯罪;D.构成非法经营罪

  2.甲某在打电话时无意中发现电话机旁县检察院的举报箱中露出一封信,随手取出。发现该信举报该县某局长乙某有受贿4万多元的犯罪事实。甲某与乙某熟识,便将举报信交给乙某。乙某当即酬谢甲某8000元现金。事后,乙某与行贿者串通,并销毁了有关罪证。

  A.甲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B.甲某构成包庇罪。

  C.甲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D.甲某不构成犯罪

  3.某甲为某国有医药公司负责人之一,该公司将销售任务按地区分片发包给个人,规定承包人上交固定的承包费用。职工某乙担心不能完成承包定额不敢承包某片的销售工作。某甲因为是公司领导,按规定不许出面承包,就动员某乙承包,并说二人合伙销售,保证不会赔本。某乙便承包某片的销售任务。某甲和某乙共同在该片进行销售业务,盈利甚多。某甲向某乙索要分成15万元。

  A.某甲构成受贿罪

  B.某甲构成索贿罪

  C.某甲不构成犯罪

  D.某甲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下列哪种情形体现出罪行相适应原则:

  A.对累犯从重处罚;                   B.对自首、立功的从宽处罚

  C.对中止犯处罚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 D.对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 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空间效力

  1、一艘悬挂我国国旗的客轮停泊在英国某港口时,在轮船上的一美国乘客甲某遭到在岸上的英国公民乙某枪击身亡。下列那种说法是正确的:

  A、对乙某根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B、对乙某根据保护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C、对乙某根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D、对乙某谋杀案我国没有行使管辖权。

  2、张某系美国公民,因为多次组织从哥伦比亚向美国贩卖毒品,被美国有关当局通缉。张某于2000年5月到中国旅游。美国方面通过国际刑警组织通报中国警方,请求中国警方将张某逮捕。经查张某从未向中国贩卖过毒品,也未在中国贩卖过毒品。我国依法可以对张某采取下列措施:

  A.对张某实行逮捕;    B.立即驱逐出境

  C.由我国司法机关审判;    D.应美国请求实行引渡

  (二)时间效力

  1、现行刑法对下列哪种情形有溯及力:

  A.1997年9月30日以前(现行刑法生效前)发生的犯罪,现行刑法、与行为时刑法对该犯罪行为的规定是完全相同的。

  B.犯罪行为由现行刑法生效前继续到生效后,而现行刑法、与行为时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但现行刑法处罚较重的。

  C.犯罪行为由现行刑法生效前连续现行刑法到生效后,而现行刑法、与行为时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但新法处罚较重的。

  D.行为发生在1995年7月6日,法院在1997年5月3日判决有罪处有期徒刑10年。该案件在1997年12月6日提起再审。现行刑法比判决适用的行为时刑法处罚较轻。

  2、现行刑法的那项规定不适用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犯罪行为:

  A.关于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被害人提出控告,不受追诉时效限定的规定。

  B.第63条第2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C.第67条第2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D.第81条第2款: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某甲在1993年6月到1995年7月担任某玻璃厂(国有企业)劳动服务公司经理期间,在给其下属企业某经营部批玻璃过程中,先后6次收受该经营部经理乙某送的财物共计价值20万元。另外,甲某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民工工资单的方式,从某该厂财务科领走12万元。据查证,某甲系该玻璃厂(国有企业)聘任的劳动服务公司经理。

  A. 对某甲应当依据97年10月1日生效的《刑法》以受贿罪和贪污罪论处

  B.对某甲应当适用《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商业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论处

  C. 对某甲一案,97年10月1日生效的《刑法》没有溯及力

  D. 某甲不构成犯罪

  4、(刑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但,跨法犯罪如带连续、继续性的在均认为犯罪的情况下从新)甲某在担任某国有公司业务员期间,负责向各批发零售商发货。多次自97年1月至98年6月间,多次收到货款后不上交公司,共计20余万元,用于注册了一家私人公司。公司从帐目上发现应收货款与实收货款不一致,追问货款去向时,甲某交待了将多笔货款用于注册公司的事实。

  A、对该案应当适用9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典,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B、对该案应当适用95年生效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决定》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C、对该案应当适用9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典,认定为贪污罪

  D、对该案应当适用95年生效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决定》认定为侵占罪

  刑法测试题答案

  第一部分刑法总论

  第一章 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的适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1、答案:C

  理由:1、修订后刑法中对于伪造事业单位证件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认为犯罪。2、法律适用问题,该案发生于新刑法生效以前,依修订前刑法,伪造事业单位文书是犯罪行为,但审判时在97年10月1号以后,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轻法。3、新刑法没有规定伪造单位文书的行为是犯罪,适用轻法(新法),无罪。

  2.答案:D

  理由:使用排除法。因为甲某的行为不构成上述任何一种犯罪,所以D正确。

  3.答案C

  理由:某甲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索要自己的合理的劳动报酬,不是受贿。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答案:A.B.C.D.

  理由:体现出刑罚的轻重与刑事责任相适应方面的内容。

  二、 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空间效力

  1、答案:A.

  理由:犯罪地确认、属地原则适用,刑法第6条)理由:第一,中国船舶上的犯罪就认为是在中国的犯罪。另外,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就认为犯罪发生在中国,因此,适用的根据是属地原则。在这个里面,涉及到犯罪地的确认(结果发生在中国船舶上的也认为是在中国的犯罪)和属地原则的适用确立了我国刑法对这个案件在空间上的效力。

  2、答案:A.C.D.

  理由:第9条:普遍管辖原则。对国际犯罪分子一旦发现,立即逮捕、要么引渡要么起诉。)理由:普遍管辖原则是第9条的规定,第9条讲的是对于国际犯罪中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这里涉及到对象是国际犯罪,比较常见的有海盗(在公海上的抢劫),劫持民航和毒品犯罪。除此以外,现在时髦一点的就是恐怖犯罪。按照第9条的规定、遵照国际法的要求,我国领土上 一旦发现了此类犯罪分子,立即加以逮捕,或者要么引渡要么起诉。这类考题比较雷同,比如:一个毒品犯罪分子或者恐怖主义分子,或者在菲律宾公海上公开抢劫的犯罪分子进入中国领域,他既不是 中国人也没有在中国犯罪,也没有针对中国公民犯罪,对于这类人能否适用中国刑法加以制裁?能,其根据就是普遍管辖原则。我们进入了有关公约,对他们应行使或引渡或起诉的规则。

  (二)时间效力

  1、答案:A.B.D.

  理由:参见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12条的解释

  2、答案:A.B.D.

  理由:参见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12条的解释

  3、答案:B.C

  理由:(刑法时间效力的规定。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但旧法处罚较轻的,适用旧法,新法较重,自然无溯及力。)

  4、答案:A

  理由:时间效力的一般规则是从旧兼从轻。其中特别注意跨法的犯罪,所谓“跨法”是指犯罪行为由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连续或者持续到97年9月30日以后。最典型的是綦江彩虹桥垮踏案,桥是97年9月30日前建立起来的,玩忽职守、渎职行为已经发生了,但桥的垮踏发生在刑法生效以后,结果适用的是新法 ,新法处理玩忽职守、渎职比旧法重许多许多。最高检有个司法解释说,跨法的犯罪行为,如果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新法,即使新法处罚为重也不例外。

  在案例中发现时间的要注意四个问题,即追诉时效、责任年龄、累犯、刑法的溯及力。这个案件涉及到两个问题,即行为性质的认定(是挪用还是贪污侵占,区别的要点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践中很常见,截留货款,不交,但账是销不掉的,对账能够查出来,因此,对于这种情况原则上认为账是挂在那儿的,所以性质认为是挪用。还有个麻烦的问题是是属于挪用公款还是挪用资金,这个直接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按照新刑法,不论是贪污还是挪用主体的范围相当广,包括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比如说某国有公司的业务员向各批发零售商发货收取货款这种人也认为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算作贪污或挪用的主体,所以适用新法定性为挪用。如果适用旧法,大家可能知道,94年《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决定》规定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不论公司、企业的性质)中的人,只要不具有干部的身份一律定为挪用资金罪或者职务侵占罪而不能定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因此涉及对这样一个业务员,按照旧法仅属于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不属于挪用公款的主体,应定挪用资金罪,如果按照新法,业务员属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应定挪用公款罪。在这里新旧法的规定有冲突,如何适用?按照一般规则是从旧兼从轻,应适用旧法,定挪用资金罪,这样定一般来说是没有错的。但更为复杂的是它是跨法犯罪,因为他从97年1月到98年6月连续多次,最后累计20多万,注册了一个公司,显而易见因为带有连续性的特点,这就涉及最高检的批复,行为具有连续或继续性的跨法犯罪,如果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只不过是挪用资金罪还是挪用公款罪的区别),适用新法,即使新法处罚较重也不例外(挪用公款罪比挪用资金罪的处罚当然重)。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这似乎与从旧兼从轻相矛盾,不过这是司法具体适用问题,不能将多次犯罪一分为二,前3次定挪用资金罪,后3次定挪用公款罪,非常麻烦,因此,司法上对从旧兼从轻作了一些变通。这一类的情况还适用于走私、贩卖毒品、假币罪,今天卖一点,明天卖一点,带有持续性。对于持续或继续性的跨法犯罪,只要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新法,但注意毕竟适用法律对被告人不利,司法上的解释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因此在量刑是酌情给予宽大,这样既方便了司法操作又照顾到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避免事后法加重被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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