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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全真模拟试题(一)答案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  2007-09-03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全真模拟试题(一)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

  解析: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有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两种方式。

  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的、系统的法。因此,法律编纂是具有立法性质的活动。

  2.答案:C

  解析:法的指引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了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法的指引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的指引作用有两种表现形式,即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确定的指引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有选择的指引是指人们对法律规范所指引的行为模式有选择余地,法律允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

  3.答案:A

  解析: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法律规则进行如下分类:(1)按照规则调整行为的方式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一是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二是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即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委任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指没有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规定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法律规则的规定来加以明确的法律规则。(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不允许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指其规定了一定的范围,允许人们有一定的自由选择空间的法律规则。根据法律规则的不同分类,我们可以得出:A项为义务性规则,B项为任意性规则,C项为禁止性规则,D项为委任性规则。

  4.答案:A

  解析:按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当事人有行为选择的自由。命令性规则是要求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则。禁止性规则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不应当从事一定行为即必须不从事一定行为的规则。禁止性规则与命令性规则均属于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一定义务的义务性规则。关于正当防卫,《刑法》规定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当事人可以实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而不是必须去实施此行为,并对此行为造成危害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应属于授权性规则,是赋予法律关系主体正当防卫权利的规则,而不是设定义务的规则,故B、C、D均不正确。

  5.答案:D

  解析: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情况,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生效的法律,也不包括完整意义上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因此,A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法律规范形成法律部门以后,由法律部门构成的体系。但是这种部门法体系意义上的法律体系概念是近代以后的概念,因为只有近代以后才有严格的法律部门划分。因此,B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我国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政治构想采取的是“一国两制”原则,虽然制度方面有很大差异,但不影响我国法律体系的统一。因而,C选项说法正确。至于D选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属于应选项。这个选项其实是与B选项相联系的。近代以后的“法律体系”概念是从部门法体系的基础上理解的,但近代以前并没有严格的部门法划分,像中华法系的中国更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但这并不意味着古代中国没有“法律体系”。这时,我们必须从更广泛的意义上理解“法律体系”,即法律规范通过一定的结构形成的体系,这种结构当然不是近代以后的部门法结构。

  6.答案:A

  解析: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制裁是国家对违反法律义务、超越法律权利或滥用法律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但是并非有法律责任就有法律制裁。法律责任规定了行使权力的界限以及越权的后果,使权力的运作成为主体所施发的一种具有负责精神的行为过程,因此,法律责任的履行需要有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7.答案:D

  解析:“宪法的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制定的附加条款。”“由于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该与一般条文相同。而且其效力还有两大特点:一是特定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条文或者事项适用,有一定的范围,超出范围则无效;二是临时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时间或者情况适用,有时间限制,一旦时间届满或者情况发生变化,其法律效力自然应该终止。”根据上述引文,D项当选。

  8.答案:D

  解析:解答本题要求考生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一定的了解,还要正确理解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的范围,尤其是立法方面。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具有立法权,其所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这正是其自治权的体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将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立即失效,无溯及力,这正是中央权威性的体现。因此可知A、B、C都是正确的,D错误。

  其实,选项C和D是矛盾的,二者必有一个是错误的,答案肯定是其中的一个。我们又可从常识判断,中央立法机关的权威性是不可违背的,因此可得出D为答案。

  9.答案:C

  解析:正确解答本题,考生应当了解我国选举制度中的差额选举和候选人制度。差额选举是相对等额选举而言的,即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

  解答本题,我们可以从甲是否当选来入手。我国《选举法》第41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而由题干我们可以得出所举事例为直接选举,那么,根据《选举法》我们可以得出,获得半数选票的甲当选,乙未获得半数选票,不能在第一轮中当选,因此可以先排除A、D。

  我国《选举法》又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那么还应当在乙、丙、丁中另选出一名代表,并且仍应实行差额选举。故可以排除B,C为正确答案。考生应注意,另行选举的候选人要按得票数的多少来确定,应以得票数的前两位为候选人,如果C项是乙丁为候选人,或丙丁为候选人,这都是错误的。

  10.答案:D

  解析:D项符合宪法总纲之内容,是正确答案,见于《宪法》第13条。疑惑之处在于A、B、C三项,A项并非一切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例如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即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项宪法对华侨、归侨及侨眷权益的保护均作了规定,《宪法》第50条即为明证;C项宪法对劳动者休息及休养的设施建立亦作了规定,见于《宪法》第43条第2款。

  11.答案:C

  解析:根据《立法法》第63条的规定,省一级人民政府无权审查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报国务院备案,而且同时应当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所以A、B项错误。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不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所以D项错误。

  12.答案:B

  解析:地方司法机关负责人的任免,法院院长和检察院院长是不同的。前者一般由本级人大任免,例外是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进行任免;后者由本级人大任免,但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如此,可见B项应当选。至于县级以上人大选举行政首长,无须党的批准,而罢免无须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13.答案:C

  解析:《立法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人民法院组织法是司法制度,不能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因此,C项错误。

  14.答案:A

  解析:解答本题需要明确以下几个知识点:司法审查在我国的现状,人大内部委员会的性质,以及各类国家机关在法律监督职能上的差别。(1)由于我国未确立司法审查制度,法院必须适用法律法规,参照适用规章,无权改变或者撤销不合法或不适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全国人大内部设置的各种委员会是人大的内部工作机构,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法律委员会可以受全国人大的委派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但其无权改变或者撤销不合法或不适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3)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只能撤销本级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或地方规章,无权撤销国务院部门规章。因此,B、C、D都不是有权机关。国务院作为部委的领导机关,当然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故A正确。

  15.答案:A

  解析:《泰始律》是西晋武帝时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因完成于晋武帝泰始三年故称“泰始律”。又因张斐、杜预曾对晋律作注,经晋武帝颁布天下,故又称张杜律,是这一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它在汉律、魏律基础上又有新发展:体例上,把魏律中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冠于律首;内容上,纳礼入律,尤其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原则。因此,它是中国古代社会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

  16.答案:A

  解析: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券。因此,A项错误。

  17.答案:C

  解析:《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同一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犯罪,按其所属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犯罪,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18.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了《国法大全》的知识。《查士丁尼法典》于公元528-529年编成;《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改编;《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译为《法学汇编》,于公元530-533年编成。

  19.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美国法的发展。C项中“遵循先例”是英国普通法的最基本的原则。

  20.答案:D

  解析: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爆发标志着法国封建法律制度的结束和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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