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备考试题演练(二)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 2008-05-13 大 中 小
1、张某以侮辱罪对王某提起自诉。一审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但在送达调解书时,张某反悔,拒绝签收。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调解协议一经达成,即发生法律效力
B.调解书经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法院印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C.无论当事人是否签收,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D.本案中调解书并未生效,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答案]D
[考点]调解书的生效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200条规定:“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可见,调解书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的达成、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的署名以及法院盖章都不是调解书生效的充要条件。故A、B、C项均不正确,D项为应选选项。
2、根据1954年宪法和现行宪法有关立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
B.现行宪法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C.1954年宪法没有授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
D.现行宪法则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有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
[答案]ABCD
[考点]1954年宪法和现行宪法的立法体制及其区别
[解析]本题要求考生对1954年宪法和现行宪法的立法体制及其区别有比较全面的了解。1954年《宪法》第2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2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现行《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1954年《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第4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五)改变或者撤销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的不适当的命令和指示;(六)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七)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八)管理对外贸易和国内贸易; (九)管理文化、教育和卫生工作;(十)管理民族事务;(十一)管理华侨事务;(十二)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十三)管理对外事务; (十四)领导武装力量的建设;(十五)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划分;(十六)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行政人员;(十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由此可见,1954年《宪法》没有授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选项C是正确的。现行《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因此,现行宪法则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有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选项D是正确的。本题对考生的宪法史知识和素养有较高的要求,由于宪法制度的发展和宪法秩序的生成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宪法学的研究和宪法的发展离不开对宪法历史的关注。因此,有关宪法制度的历史及其比较也是考生不容忽视的知识储备。
3、甲因积怨将乙打成重伤,致乙丧失劳动能力。本案中,哪些人有权为乙委托诉讼代理人?
A.乙的母亲 B.乙的祖父
C.乙本人 D.乙的好友丙
[答案]AC
[考点]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从题目来看,本案显然属于公诉案件的范围,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应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3)项和第(6)项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通过上述分析可知,A、C两项为正确选项。
本题容易错选B项,考生可能误将祖父归人刑事诉讼中近亲属的范畴,在此有必要提醒考生注意对三大诉讼中近亲属的范围进行区分(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4、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下列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中,哪些不属于公民可以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的权利?
A.受教育权 B.财产权
C.继承权 D.劳动权
[答案)BC
[考点]公民基本权利的性质和类型
[解析]本题要求考生熟悉法理学和宪法学基本理论的相关内容,尤其是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第一代人权与第二代人权等相关内容,因而对考生的理论功底提出了较高要求。作为消极权利的第一代人权最早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早期确立,它顺应早期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趋势,要求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截然分开,要求国家在日常生活中只扮演“守夜人”或者“夜警”的角色,禁止国家对经济生活和公民基本权利的积极干涉。只有在公民的权利遭受公权力或其他公民的侵犯并且向国家提出请求之时,国家才能介入公民的私人领域以提供相应的公力救济。但是,随着20世纪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以1918年《魏玛宪法》为标志,作为第二代人权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开始逐步被世界各国新宪法所承认。最后在联合国于1966年12月16日通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完全确认下来。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现仅仅依靠公民个人的力量是无法完成的,它一方面要求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社会整体的发展和进步并逐步完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另一方面则要求政治国家依据法定程序介入市民社会以有效保证整个社会的有序运作。只有如此才能为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现提供各种机会和可能性。本题中受教育权和劳动权即是第二代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实现都要求国家承担相关的责任而不是消极不干涉,而财产权和继承权则属于第一代人权,它们的实现要求国家不予积极主动的干涉即可。题干要求选择“不属于公民可以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的权利”,由此可排除选项AD,选项BC是正确答案,符合题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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