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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备考试题演练(四)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  2008-05-13    

  1、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依据法理学的有关原理,下列正确的表述是:

  A.该条中所规定的军人的配偶在离婚方面所承担的义务没有相应的权利存在

  B.现役军人与其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一致的

  C.该条所规定的法律义务是一种对人义务或相对义务

  D.该法律条文完整地表达了一个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

  [答案]C

  [考点]法律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则

  [解析]本题通过具体法律规范考察有关知识和原理,这一形式在司法考试中出现较多。

  法律权利和义务为法律的核心内容和要素。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认为,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本题中,A项“该条中所规定的军人的配偶在离婚方面所承担的义务没有相应的权利存在”存在问题,该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的同意”,同时,又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的配偶在离婚方面承担了一定的义务也有相应的权利;B项“现役军人与其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一致的”存在问题,该条所规定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须得军人的同意”并不表明现役军人与其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一致的;C项“该条所规定的法律义务是一种对人义务或相对义务”可以成立,该条所规定的法律义务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义务; D项“该法律条文完整地表达了一个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存在问题,《婚姻法》第33条这一条文中,“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为假定条件,“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为行为模式,没有规定法律后果。因此,C项符合题目要求。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检察官的公正与廉洁,检察官不得兼任下列哪些职务?

  A.行政机关职务 B.审判机关职务

  C.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D.政协委员

  [答案]ABC

  [考点]检察官制度

  [解析)此题没有技巧可言,只要复习到检察官、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即可解题。我国《检察官法》第]8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故此,ABC项符合题意,应入选。

  3、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将王某杀害后,又以王某被绑架为由,向其亲属索要钱财。甲除构成故意杀人罪外,还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B.饭店老板乙以可乐兑水冒充洋酒销售,向实际消费数十元的李某索要数千元。李某不从,乙召集店员对其进行殴打,致其被迫将钱交给乙。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非敲诈勒索罪

  C.职员丙被公司辞退,要求公司支付10万元补偿费,否则会将所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出卖给其他公司使用。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D.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刘某10万元。获取不正当利益后,丁以告发相要挟,要求刘某返还10万元。刘某担心被告发,便还给丁10万元。对丁的行为应以行贿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答案]ABCD

  [考点]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征

  [解析]在选项A中,甲杀害王某后,又以王某被绑架为由向王某的亲属勒索财物。这一勒索财物的行为,一方面具有使王某亲属产生恐惧而迫不得已地交付财物的性质,构成敲诈勒索罪。另一方面又具有隐瞒王某已经被杀的事后使王某亲属交付财物的性质,构成诈骗罪。在上述两种犯罪行为之间存在想象竞合关系。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

  在选项B中,乙以可乐兑水冒充洋酒销售,并索要数千元,在他人不从的情况下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被迫交付财物。在这种情况下,财物是通过使用暴力获取的,符合抢劫罪的特征,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对此,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2款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选项B属于这种情形,因而是正确的。

  在选项C中,丙以出卖公司商业秘密相威胁,要求公司交付10万元补偿费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

  在选项D中,丁先对刘某行贿,构成行贿罪无疑。后又以告发相要挟要求返还行贿款,这一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可能会存在争议。行贿款属于不法所得财物,法律规定应予追缴。因此,丁采用敲诈手段要求返还行贿款,也是一种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此,选项D也是正确的。

  4、对下列与扰乱市场秩序罪相关的案例的判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所购某名牌轿车行驶不久,发动机就发生故障,经多次修理仍未排除。甲用牛车拉着该轿车在闹市区展示。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B.广告商乙在拍摄某减肥药广告时,以肥胖的郭某当替身拍摄减肥前的画面,再以苗条的影视明星刘某作代言人夸赞减肥效果。事后查明,该药具有一定的减肥作用。乙构成虚假广告罪

  C.丙按照所在企业安排研发出某关键技术,但其违反保密协议将该技术有偿提供给其他厂家使用,获利400万元。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D.章某因房地产开发急需资金,以高息向丁借款500万元,且按期归还本息。丁尝到甜头后,多次发放高利贷,非法获利数百万元。丁构成非法经营罪

  [答案]C

  [考点]扰乱市场秩序的相关犯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221条的规定,损害商品声誉因必须是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但在选项A中,某名牌轿车发动机存在故障,经多次修理仍未排除是客观事实,并非甲所捏造,因此甲的行为只是发泄对该轿车的不满,但不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222条的规定,虚假广告罪的本质特征是对商品作虚假宣传。这里的虚假宣传是指隐瞒商品和服务的真相,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内容作不符合实际的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在选项B中,某减肥药具有一定的减肥作用,这是一个事实,只不过在拍摄减肥广告时,用苗条的影视明星刘某替代肥胖的郭某以作广告宣传,这一广告内容是存在不真实性的。但因为减肥药本身确有减肥效果,乙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广告罪。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221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在选项C中,丙违反保密协议,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

  至于选项D中,丁的行为属于发放高利贷,这一行为本身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但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刑法或者司法解释都没有将发放高利贷的行为规定为《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某地严重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因此,丁的行为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选项D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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