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备考试题演练(六)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 2008-05-13 大 中 小
1、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周某构成抢劫罪,高某构成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
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答案]ACD
[考点]共同犯罪,尤其是承继的共犯以及主犯与从犯的区分
[解析]选项AB主要涉及对高某行为的定性,到底是定抢劫罪还是盗窃罪。这一问题涉及承继的共犯。承继的共犯是相对于原始的共犯而言的,原始的共犯是指二人以上从一开始就共同预谋进而共同实行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虽与均应对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而承继的共犯是指一个实行犯在一定犯罪意的支配下,在完成该犯罪构成的一部分以后,又取得另一个实行犯的同意,两人一起继续把犯罪的实行行为进行到底,形成承继的共同实行行为。对于承继的共犯,在同一犯罪范围内,后参与犯罪实行的人应当对于整个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本题中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选项A是正确的。至于选项CD涉及主犯与从犯的区分,从本题高某与周某在抢劫中的作用来看,周某是主犯,高某是从犯。因此,选项CD都是正确的。
2、某种化工材料进口数量的增加,使国内生产同类产品及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化工厂受到严重损害。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采取的措施有:
A.直接向海关申请禁止该化工产品的进口 B.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C.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D.向商务部提出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
[答案]D
[考点]保障措施
[解析]本题的题干描述了导致采取保障措施的基本事实,但没有指明这是一个关于保障措施的考题。考生应了解《保障措施条例》及保障措施与其他贸易救济措施之间的区别。当采取保障措施需要提高关税时,海关仅仅是个执行机构,并非决策机构,它也不受理关于禁止该化工产品进口的申请,因此A选项错误。由于本题属于导致采取保障措施的事实,因此,如果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反倾销调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B项也是错误的。由于某种化工材料进口数量的增加,使国内生产同类产品及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化工厂受到严重损害。但这种损害并没有给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等民事赔偿的权利和诉讼理由,在上述《条例》中,也找不到起诉的依据,因此,C选项是不正确的。D选项是唯一正确的答案。根据上述《条例》第 3条,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而商务部应及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3、甲养的宠物狗将乙咬伤,乙起诉甲请求损害赔偿。诉讼过程中,甲认为乙被咬伤是因为乙故意逗狗造成的。关于本案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应当就乙受损害与自己的宠物狗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B.甲应当对乙故意逗狗而遭狗咬伤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C.乙应当就自己没有逗狗的故意负举证责任
D.乙应当就自己受到甲的宠物狗伤害以及自己没有逗狗的故意负举证责任
[答案]B
[考点]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大多数考生可能都会知道关于动物致人损害是举证责任倒置,从而排除了CD两个选项;而对于AB,考生可能会有犹豫。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4条第(5)项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所以正确的答案应该是B。《民诉证据规定》第4条对于举证责任倒置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考生需要注意的是,在倒置的案件中,并不是所有的事项皆举证责任倒置。比如在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被告只对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其他事项(比如受害者受到损害的事实,该损害是由被告的动物所致,等等)则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仍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4、关于法律发展、法律传统、法律现代化,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
A.中国法律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
B.进入20世纪以后,各国、各民族法律的特殊性逐渐受到普遍关注,民族历史传统可能构成现实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C.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对各国法律进行法系划分已失去了意义
D.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
[答案]ABD
[考点]法律发展、法律传统、法律现代化
[解析]本题也为一理解性的题目,涉及法律演进方面的一些知识点。法律演进方面的内容今年的司法考试考得不多。
与社会发展和文明进化相适应,法律不断地发展、进步。法律历史类型、法律现代化、法律继承、法律移植等从不同角度探讨法律的发展。
法律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律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根据法律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法律现代化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内发型的法律现代化和外源型的法律现代化。中国法律的现代化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在制度层面上启动。在这一背景下,从起因看,中国的法律现代化明显属于外源型的法律现代化,西方法律资源也就必然成为中国法律现代化的主要参照。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即通过大规模的、有明确针对性的立法,自上而下地建立全新的法律体制。一方面是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现实的迫切需要,在这双重压力夹击下的现代化过程中,法制建设具有浓厚的“工具”色彩和“功利”性。
法律传统是指世代相传、辗转相承的有关法的观念、制度的总和。进入20世纪后,由于比较法学的迅速发展,各国、各民族法的特殊性逐渐受到普遍关注。而民族历史传统的不同,正是各国法律、尤其是法律技术与意识领域存在种种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传统之于法,就不仅具有经验意义上的历史价值,而且也可能构成现实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法系是比较法学上的基本概念,具体是指根据法律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律所做的分类,凡属于同一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许多国家的法律,在法律技术、法律术语、法律结构、法律观念、法律方法及相应的文化背景方面是相同或相似的。它们可以归为一个文化类别。这样一来,世界各国的法律就能够分成数目有限的不同类别,进而就可以对它们加以比较,促进法律领域的交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同法系相互影响和吸收,表现出了一定的趋同倾向。但是,不同法系由于有不同的历史传统,因此,从法系角度对各国法律进行认识仍有其意义。
法律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律作为文化现象,其发展表现为文化积累过程,其继承是不可避免的。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一般而言,法律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律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法律移植以供体(被移植的法)和受体(接受移植的法)之间存在着共同性,即受同一规律的支配,互不排斥,可互相吸纳为前提。
因此,本题中A项“中国法律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可以成立;B项“进入20世纪以后,各国、各民族法律的特殊性逐渐受到普遍关注,民族历史传统可能构成现实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可以成立;C项“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对各国法律进行法系划分已失去了意义”存在问题;D项“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可以成立,该项表述并没有否定法的移植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地区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A项、B项、D项符合题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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