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备考试题演练(七)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 2008-05-13 大 中 小
1、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黑影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其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甲对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自己的父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应择一重罪处罚
[答案]A
[考点]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解析]在本题中首先存在一个认识错误问题,即将父亲误认为是仇人对其开枪,这是犯罪对象认识错误。根据刑法理论,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不影响定罪,因此,选项D是首先可以排除的。由于甲是出于杀害的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选项C也可以排除。至于甲的故意杀人行为属于既遂还是未遂,在刑法理论上可能存在争议。死者虽然不是甲的子弹打死,但是在枪击过程中惊吓而死,这种死亡结果虽然不是枪支直接造成的,但也包括在甲所追求的结果当中。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
B.如果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之后可解散立法会
C.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辞职
D.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后,重选的立法会仍通过原法案,行政长官与立法会协商不成的,行政长官有权再次解散立法会
[答案]ABC
[考点]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立法会的相关制度
[解析]本题要求考生熟练掌握《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职权的具体内容,这需要考生在平时学习过程中准确记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的相关细节。作为规定香港“一国两制”制度的基本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行政长官的具体职权以一节的篇幅予以详细规定。该法第4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该法条授予行政长官将有悖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整体利益的法案发挥立法会重议的权力,由此可知选项A是正确的,应当选择。该法第5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该法条明确赋予行政长官立法会解散权,只要该权力的行使征询了行政会议的意见即可,因此选项B也是符合题干要求的正确选项。该法第5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依据此法条,如果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辞职。因此选项C符合题干要求,是正确答案。本题仍然要求考生在复习《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细节问题,不放过每一个细小的知识点。
3、巴拿马籍货轮"安达号"承运一批运往中国的货物,中途停靠韩国。"安达号"在韩国停靠卸载同船装运的其他货物时与利比里亚籍"百利号"相碰。"安达号"受损但能继续航行,并得知"百利号"最后的目的港也是中国港口。"安达号"继续航行至中国港口卸货并在中国某海事法院起诉"百利号",要求其赔偿碰撞损失。依照我国法律,该法院处理该争议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
A.中国法律,因为本案两船国籍不同,应适用法院地法处理争议
B.巴拿马法律,因为它是本案原告船舶的国籍国
C.利比里亚法律,因为它是本案被告船舶的国籍国
D.韩国法律,因为韩国是侵权行为地
[答案]D
[考点]涉外侵权行为的准据法
[解析]对于涉外侵权行为导致赔偿请求的案件,传统的冲突法规则为“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也是我国一贯采用的冲突法规则,比如《民法通则》第146条的规定。本题中,可能有两个国际私法的概念会对考生作出正确的选择产生影响:一是“船旗国法”;二是“法院地法”。船旗国法通常适用于船舶本身的或其内部的问题,或者适用于发生在公海上、不属任何主权国家属地管辖范围的事件。由于本题干中叙述的碰撞事故发生在韩国港口,且两艘外国船舶分属不同的国家,因此,这两艘船舶所属国的法律不应予以考虑。B和C选项均不正确还因为该两个选项所依据的理由显然是错误的,因此很容易作出判断。对于不熟悉国际私法的考生,A项选择法院地法可能构成真正的选择干扰,但该选项是错误的。涉外侵权所产生的实体问题,特别是损害赔偿问题,原则上需要适用侵权地法,这是我国冲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应当牢记。法理上讲,这是因为侵权行为对侵权地国家通常产生最直接和最大的影响。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此规则是不变的。D选项正确。
4、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令行为 B.紧急避险
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
[答案)C
[考点1.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解析]本题只有四个选项,但AB两个选项十分容易排除,甲的行为不可能是法令行为,因为其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也不可能是紧急避险。本题主要涉及的是正当防卫与自救行为之间的区分。对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明文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于自救行为,在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在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自救行为是指在紧急状态下被害人自己为了保卫自己的权利所采取的行为。关于正当防卫与自救行为的区分,在刑法理论上通常认为,应当以对法益的侵害是正在进行还是已经终止作为划分的标准。但如何界定不法侵害的终止时间,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各种不同的标准。我国学者一般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是指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但我国学者同时认为,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防卫。因此,本案的正确选项应当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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