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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条件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  2004-07-07    

  报名条件

  1.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报名人员在报名时不能提供相应毕业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全部合格的人员,可以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全部科目)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学生证明报名参加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

  2.对于教育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通和解释。各地在报名工作中,对报名的学历条件进行审查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掌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可以报名参加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证书包括:

  ——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学历证书;

  ——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由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

  ——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

  ——经教育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校颁发的(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符合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学历证书。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对于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应当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做要求。

  3.持国外学历的人员报名参加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要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本科以上学历认证证明。

  4.根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条件地方的意见》,属于放宽报名条件地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其中法律专业的范围,比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按法学门类专业中的法学类专业(二级类专业)目录掌握。即在1998年以前入学的,包括: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六种专业;1998年专业目录调整以后入学的,其专业范围仅限为法学专业。

  5.各地在对报名人员和学历证书进行审查时,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有疑义,不能判别证书真伪的,可以要求报名人员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6.今年国家司法考试暂不受理台湾居民和港澳居民的报名申请。

  7.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仅持护照不能报名参加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持护照人员报名时还需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

  8.国家司法考试对报名人员的身体状况、健康状况未做要求。

  报名方式

  1.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异地工作、学习(进修),并符合异地报名条件的,可以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但报名时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2.户籍在非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在放宽地区报名参加考试。

  3.根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驻偏远地区部队的考生,在地方报名、考试更为便利的,经所在单位政治部门批准,也可在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考试。

  4.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和考试地点,一般应在报名人员的户籍所在地。对于因户口迁移、工作变动或学习(进修)等原因造成的报名人员户籍暂未确定的特殊情况和具体问题,各地在报名工作中,应本着方便考生报名、考试的原则,在符合规定报名条件的前提下予以处理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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