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在线 中国教育网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国家司法考试公司法重点法条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来源:国家司法考试培训网  2009-02-25    

  第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 本法第2条;《民法通则》第36、48条。

  【意思分解】

  1以出资人的责任形式划分,在历史上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种,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都是法人,属于我国法人分类中的企业法人。

  2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后者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而前者不作此划分。

  3所谓公司(法人)的有限责任,实质是指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仅以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而公司本身对其债务则是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的。

  4依第13条,分公司与子公司最大区别在于后者是独立企业法人,承担独立责任,而前者只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无独立责任能力。与分公司对应的是总公司,与子公司对应的是母公司。

  【重点法条】

  第四条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意思分解】

  1公司股东的资产一投入公司,该资产即转归公司法人所有,公司股东获得股东权,但丧失对资产(投资)的所有权。

  2股东权主要有三项内容:

  (1)资产受益;

  (2)重大决策;

  (3)选择管理者。

  3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法人人格、公司独立责任是公司法人的三大构成要素,缺一不可。

  【重点法条】

  第九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相关法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1~12条。

  【意思分解】

  1公司名称必须表明公司的法律性质,即其名称中必须含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2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即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住所的法律效用主要有:

  (1)据以确定公司的诉讼管辖地(《民事诉讼法》第22-31条);

  (2)据以确定公司的受送达地点(《民事诉讼法》第79条);

  (3)在一定情况下,可据以确定合同履行地(《民法通则》第88条);

  (4)在一般情况下,据以确定公司的登记机关(《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

  【重点法条】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50条;《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

  【意思分解】

  1注意公司章程对哪5类人有约束力(对公司职工无约束力)。

  2本条也是对公司权利能力在经营范围上的限制。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公司的权利能力由于其固有性质及法律政策上的考虑,而受到一定限制,与自然人有所不同。主要的限制在于:一是公司不能享有某些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婚姻权等;二是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某些权利,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主要有经营范围上的限制与转投资的限制。此处即是经营范围的限制,(“转投资的限制”请参见第12条)主要内容有:

  (1)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

  (2)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进行登记;

  (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4)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

  (5)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3如何理解第3款“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之规定?也即,公司超出其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民事活动是否绝对无效?对于这个问题,考生可参考《合同法》第50条的“意思分解”。

 

 

 

编辑推荐: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
试卷 2016 2015 2014 2013 2012 2011
卷一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卷二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卷三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卷四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更多试题及答案请单击查看>> 司法频道>>
国家司法考试报考指南
司考简介 考试内容 报名条件 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
报名程序 授予资格 答案异议 成绩查询 合格分数线
港澳台报名事宜 考试大纲 历年真题 案例分析 经验交流
法理学 宪法 法制史 经济法 刑法 行政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民法 商法 卷四综合 司考问答 复习指导

分享到 更多

收藏此页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内容推荐
推荐阅读
eol.cn简介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京ICP证140769号 | 京ICP备12045350号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236号
版权所有 北京中教双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OL Corporation
Mail to: webmaster@eol.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