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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1)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来源:国家司法考试培训网  2009-02-25    

  第一篇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重点法条】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意思分解】 

  以上几条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几项基本原则,应当重点掌握:

  1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的区别(第5条第1款与第2款):

  (1)同等原则是指我国民诉法给予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的外国主体与中国主体同样的待遇,既不优待,也不歧视。

  (2)对等原则指外国法院对我国主体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外国主体加以同样的限制。

  司法考试的考查角度在于,让考生识别以上两原则的内容,故应对以上两个原则的含义有所了解。

  2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原则(第9条)。应注意:

  (1)一般情形下,调解并非诉讼的必经程序,在离婚诉讼等少数诉讼中,调解才是必经程序;

  (2)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

  3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第13条)。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包括两大类:民事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为当事人确定、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等。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是否行使起诉权、上诉权、反诉权,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撤回起诉、上诉等等。

  【重点法条】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意思分解】

  1掌握第15条的支持起诉制度;支持起诉应具备三个要件:

  (1)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2)前提是法人、自然人损害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3)时机是受害的单位、个人不能、不敢或不便起诉。另外,《劳动法》第30条规定企业工会支持劳动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即是支持起诉原则的具体体现。

  2掌握第16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及其调解的效力:群众性民间组织;调解无法律执行力;调解不影响诉讼。

  3了解第17条对民事诉讼法作出变通、补充规定的程序(2000年律考曾考查过)。

  第二章 管 辖

  【重点法条】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民事案件规定》)第8条。

  【意思分解】

  关于级别管辖,司法考试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重心。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应注意:

  1了解《民诉意见》第1条关于“重大涉外案件”的界定。

  2依《民诉意见》第2条,目前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专利纠纷案件、海商、海事案件(专属海事法院,级别为中级人民法院)、著作权纠纷、涉及域名的纠纷,重大的涉港、澳、台的案件。

  3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不要混淆】

  1并非所有的涉外案件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非“重大涉外案件”也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并非所有的中级人民法院都能管辖专利纠纷案件。

  3并非所有的著作权纠纷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重点法条】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4~17条。

  【意思分解】

  有关地域管辖的考题,在每年司法考试中都会占到3~5分,可谓是不折不扣的重点。而《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也可谓是极尽庞杂,总加起来大约有几十个法条,且都是要求必须掌握的。

  1第22、23条分别规定了作为地域管辖基本原则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以及作为这个原则例外的“被告就原告”的4种情形。而《民诉意见》第9、11条第1款又规定了“被告就原告”的2种情形。

  2注意各种情形下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见《民诉意见》第11~16条。

  3注意住所的确定问题,见《民诉意见》第4~8条及第17条,尤其是第6、7条。

  以上各个条文内容都较具体,必须准确识记。

  【重点法条】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8~25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8条;《虚假陈述民事案件规定》第9~10条。

  【意思分解】

  有关各类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是每年司法考试必考内容之一,务求掌握。

  1第24条普通合同纠纷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许多考生往往忘记了被告住所地这一基本管辖法院。

  2《民诉意见》第18~22条对各类具体合同纠纷地域管辖的特别规定,尤其是第18、19条。

  3特别注意第25条,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而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情形包括(见第25条及《民诉意见》第24条):

  (1)违反级别管辖规定;

  (2)违反专属管辖规定;

  (3)选择管辖的法院不明确;

  (4)选择管辖的法院为两个以上。

  4注意《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

  5注意《民诉意见》第25条对保险合同纠纷地域管辖的特别规定,即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时的特殊性。

  6注意第28条关于运输合同纠纷的规定。

  7《海诉法》第6条第(二)项增加了第28条规定的管辖法院。

  8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多个被告情形下的管辖确定。

  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1)仅以自然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所列的多个被告中有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的,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3)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时有例外情况:

  ①人民法院受理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后,经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所有原告同意后,可以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追加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②上述情形下,当事人不申请或者原告不同追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追加的,应当通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不得移送案件,仍由原受理法院管辖。

  【不要混淆】

  依第25条之规定,合同纠纷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所选择的法院应限于与合同纠纷有联系点的法院,该联系点共有5个。而与合同纠纷无任何联系的法院不在候选之列,这也是与仲裁协议选择仲裁委的区别之一,后者并无联系点的限制。

  【重点法条】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26条。

  【意思分解】 

  注意《民诉意见》第26条对“票据支付地”的解释:

  (1)首先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

  (2)未载明付款地的,指票据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

  【重点法条】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28~29条;《海诉法》第6条。

  【意思分解】

  1掌握《民诉意见》第28条对“侵权行为地”的解释:包括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

  2注意《民诉意见》第29条关于产品责任诉讼的管辖界定,其有5个法院有管辖权:

  (1)产品制造地;

  (2)产品销售地;

  (3)侵权行为实施地;

  (4)侵权结果发生地;

  (5)被告住所地。

  3《海诉法》第6条第(一)项增加了本条规定的管辖法院。

  【重点法条】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30条。

  【意思分解】

  1掌握第30条规定的4个管辖地,此为多项选择题的绝佳命题素材。

  2了解《民诉意见》第30条关于铁路运输法院的专属管辖规定,管辖对象既包括合同纠纷,也包括侵权纠纷。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海诉法》第6条。

  【意思分解】

  1掌握以上3条分别规定的多个法院管辖,要求记忆务必准确。司法考试考查此类规定的形式多为多项或任意选择题,来不得半点含糊。

  2注意《海诉法》第6条第(三)~(七)项规定的管辖法院,记忆任务十分繁重,建议考生可作一般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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