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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条精讲:股东维护公司利益诉权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来源:考试大  2010-01-13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股东维护公司利益的诉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提示

  1.代表诉讼

  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实际上股东的利益也间接受到了侵害),股东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T152):

  A.股东资格: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

  B.前置条件:对股东诉讼进行适当限制,避免滥诉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而在特定情形下(30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的)

  C.诉讼事由:相关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或章程规定,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

  D.原告:股东自己名义并非公司名义

  E.被告: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2.直接诉讼

  第七章 公司债券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定义】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一百五十六条【实物券必须载明的事项】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债券的分类】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 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债券的转让场所与转让价格】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第一百六十二条【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第一百六十三条【可转换债券的转换】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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