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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著作权法复习法则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法律教育网   2011-01-10    

  司法考试着作权法复习法则:

  一、命题规律

  着作权法在整个民法学中居于龙身的地位置,年均考查大约在4分左右。主要考查以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为主。着作权法的命题一般都是直接针对法条而设计的,熟悉法条之后,难度并不大。

  二、复习技巧

  1.把握着作权法的重点内容。主要有:(1)总则;(2)着作权人及其权利;(3)着作权的归属;(4)着作权的保护期;(5)着作权的限制;(6)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者权;(7)着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2.注意着作权法修改后的一些变化。

  3.认真学习法条,并注意对比区分相似的规定。

  4.认真研习历年真题。

  三、重点法条:

  第2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5条;《实施条例》第23条。

  意思分解:

  1、 着权权自创作完成时获得,不论发表与否(第1款,《实施条例》第23条)。注意外国人作品享有此权利。

  2、 外国人作品首发在中国境内的,享有中国法上的着作权(第2款)。

  3、 特别注意计算机软件属于作品(第3条第(八)项)。

  4、 注意不享有着作权的情形(第4、5条)。

  二、 重点法条:

  第9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10条;《实施条例》第3条。

  意思分解

  1、 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被视为作者需具备的三大条件;主持、意志、负责(第11条第3款)。

  2、 特别注意“创作”的含义(《实施条例》第3条第1款)及不视为创作的几类活动(第2款)。

  3、 作者推定制度(第11条第4款)。

  4、 着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伤口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第10条)。

  不要混淆:

  着作权人不仅包括作者,还包括其他享有着作权的人(如第16条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因此二者之间不能划等号。

  三、 重点法条:

  第12条。

  相关法条:《实施条例》第10条。

  意思分解:

  第12条规定的是演绎作品着作权:

  (1) 演绎仍对深绎作品享有着作权,但对原作品不享有着作权;

  (2)不得侵犯原作品着作权,并不得过且过阻止他人对同一作品进行注释、整理《实施条例》第10条。

  四、 重点法条:

  第13条。

  相关法条:《实施条例》第11、3条第2款。

  意思分解:

  合作作品着作权制度是一律考难点,应予注意者:

  1、 成为合作作者的条件是共同参加了“创作”活动,而非从事了管理、组织、咨询、资料、提供资金等辅助活动《实施条例》第3条第2款。

  2、 区分合作作品分割使用(第13条第2款)及不可分割使用的情《实施条例》第11条。

  五、 重点法条:

  第14条。

  相关条文:《实施条例》第12条。

  意思分解:

  1、 编辑作品不是演绎作品(第12条)。

  2、编辑人享有编辑作品着作权,编辑作品中的单独作品有权单独行使其着作权。

  六、 重点法条:

  第15条。

  意思分解: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不同主体享有不同权利(第15条第1款)。

  七、 重点法条:

  第16条。

  相关法条:《实施条例》第14、15条;本法第11条。

  意思分解:

  职务作品着作权制度向为律考之难点、重点兼热点,务求准确掌握。第16条的两上款项实际上将职务作品分为两类情形:

  1、 公民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创作作品的,原则上由公民(作者)享有完整的着作权,单位权有业务范围内的优先使用权。《实施条例》第14条具体规定了单位的权利:

  (1)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付作品时起算。

  (2) 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quot;以与单位使用方式相同的方式“使用。

  (3) 两年内,若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不使用,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作者上述(2)项的许可权。

  (4)两年内,若单位同意上述(2)项作者许可权,所获报酬由单位、作者分享。(5)两年后,单位仍享有业务范围内的无偿继续使用权。

  2、 有第2款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仅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权,其余权利归单位享有。

  不要混淆:

  本条所称的“职务作品”,不同于第11条第3款单位被视为作者的情形,二者在构成要件及权利安排上均不相同,切勿混为一谈。

  八、 重点法条:

  第17条。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339条。

  意思分解:

  委托作品之权属约定不明确时,着作权属于受托人,其法理与合同法规之一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权相同情形下归受托人(《合同法》第339条)相同,并无二致。

  九、 重点法条:

  第18条。

  相关法条:《实施条例》第17条。

  意思分解:

  1、 对于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任何作品而言,享有原件所有权同享有作品着作权是两回事。应注意《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的原件所有人享有着作权的情形。

  2、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并非着作权权能)归原件所有人。

  十、 重点法条:

  第19条。

  相关法条:《实施条例》第18——21条。

  意思分解:

  1、 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继承。注意《实施条例》第19条对无人继承规定的例外。

  2、 着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得作为继承对象,但应注意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人设置(《实施条例》第20条)。

  3、 特别掌握人身权中的发表权的行使确定:

  (1)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着作者明确表示不发表,那么在作者死之后50年内,任何人不得发表;50年后,依本法第21条办理。

  (2)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着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始依《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

  十一、重点法条:

  第21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20条;《实施条例》第22、24、25条。

  意思分解:

  1、着作权中仅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有保护期限,其余权利无保护期限限制(第20条)。

  2、 掌握第21条的保护期限之计算。

  3、 了解《实施条例》第24、25条特殊情形下的期限计算规则。

  十二、重点法条:

  第22条。

  相关法条:《实施条例》第27、30、31条。

  意思分解;

  关于着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几乎是每年律考心考内容之一至于本条及相关条文的规定,务求掌握。

  1、 着作权合理使用含义:在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称并不侵犯着作权人着作权前提下,既不经着作权人同意,也无须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

  2、 要求考生尽量熟悉本条所列的12项情形。

  3、 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1) 第(二)项“适当引用”的标准(《实施条例》第27条);

  (2) 第(九)项“免费表演”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A使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作品;B不向听众、观众收费;C不向表演者付酬。

  由是观之,考题中常见的“赈灾义演”等演出仅是不向表演者付酬,但是要向听众、观众收费的,故“义演”并非本条所讲的“免费演出”。

  (3) 第(十一)项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A原作品为汉族文字作品译成少数民族作品;B在国内出版发行。

  (4) 第(十二)项改成盲文出版的原作品则并不限于汉族文字作品。

  (5) 除第(八)、(十)两项外,各项中均有“已发表”一词。

  十三、重点法条:

  第23条。

  第2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26条;《实施条例》第32、33、35条。

  意思分解:

  1、 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许可权利外延是明定的,未明确许可的,即不得行使(第25条),且原则上是非专有使用权(《实施条例》第33条)。

  2、 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有期限合同(第26条),超过10年期限的部分无效。该规定非常类似于《合同法》第214条对租赁合同之规定。

  3、 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要式合同,但有例外(《实施条例》第32条)。

  4、 《实施条例》第35条的两层意思:

  (1) 专有使用权是排他性(包括着作权人在内)专有使用权;

  (2) 若专有使用权许可第三人同样使用,则须取得着作权人许可。

  十四、重点法条:

  第29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0——34条;《实施条例》第38——43条。

  意思分解:

  邻接权,即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也是律考重点。下面我们将依次分解评述,这里以第29条为引子,先分解评述出版者权。有关出版者权,应注意:

  1、 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本法第30条),《实施条例》第39条对此作了扩张解释。

  2、 出版者对出版物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实施条例》第38条)。

  3、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时的义务(第31条第3款):

  (1) 通知义务;

  (2) 支付报酬义务。

  4、 图书胶销的判断标准(《实施条例》第42条)及脱销时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责任(第31条第3款)。

  5、 作者向报社、杂志社投稿和向图书出版者投稿采用不同的制度(第32条第1款、《实施条例》第40条),不同的修改、删节制度(第33条)。

  6、 作品转载、摘编制度(第32条第2款);《实施条例》第43条)。

  7、 特别掌握出版演绎、编辑作品时的双份稿酬支付制度(第34条)。

  不要混淆:

  本法第33条及第32条第1款、《实施条例》第40条关于对作品修改、删节及投稿采用的规定中,图书出版者与报社、杂志社的区别,最易混淆,应予准确区分。

  十五、重点法条:

  第3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6条;《实施条例》第44条。

  意思分解:

  有关表演者权,应注意:

  1、 特别区分表演者使用未发表作品与已发表作品的不同义务(第1、2款);

  (1) 前者付酬应取得许可;

  (2) 皇者付酬即可,一般可不经许可。

  2、 使用演绎作品对支付双份报酬(第3款)。

  十六、重点法条:

  第37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8、39条。

  意思分解:

  关于录音录像者权,应注意:

  1、 录音制作者使用未发表作品与已发表作品应履行不同义务,与表演者权相同(第1款、第35条第1、2款)。

  2、 录像制作者则不区分作品发表与否,履行同样义务(第2款)。

  3、 录音录像制作者同表演者一样,使用演绎作品要支付双份报酬(第3款)。

  不要混淆:

  第37条的3个款项关于录音制作者与录像制作者的义务规定,既有相同一面,又有相异一方面,注意辩析。

  十七、重点法条:

  第40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41——44条。

  意思分解:

  1、综合本法第40——44条之规定,可对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作品作如下归纳:

  (1) 须经许可又付酬的(第40条第1款、第44条):使用未发表作品,播放他人电影电视录像;

  (2) 不须经许可,(第40条第2款);使用已发表作品;使用已发表作品;

  (3) 不须经但付酬的许可,又不付酬的(本法第43条);非营业性播放已出版录音制品。

  2、使用演绎作品的,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一样,支付双份报酬(第40条第3款)。

  不要混淆:

  1、 第43、44条区分了录音制品与电影电视录像制品,规定了不同义务,应予区分。

  2、 第43条规定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之“特权”应同时具备三个要件:

  (1) 非营业性播放;

  (2) 已经出版;

  (3) 仅限于录音制品。

  十八、重点法条:

  第4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46条;《刑法》第217、218条。

  意思分解:

  本法第45、46条亦为律考重点,不可忽视。主要注意点在于:第45条规定的八项情形仅须承担民事责任,而第46条规定的七项情形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若加上《刑法》第217、218条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可看出不同轻重的违法行为承担的是不同轻重的法律责任,恰好形成一个阶梯。

  总之,应注意识别一行为是属于第45条承担民副责任情形的,还是属于第46条承担行政责任情形的。律考中常有列出某一行为,让考生判断是否应负行政责任的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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