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特殊主体与共犯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来源:考试大 2009-11-06 大 中 小
特殊主体是针对单个人实行犯罪而言的,因此不具备某特殊主体犯罪的主体资格的人,不可能构成该罪。但是,如果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可以构成特殊主体的共犯。
(1)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2)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3)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4)女人帮男人强奸妇女的,可构成强奸罪共犯(帮助犯或教唆犯)。
(5)妻子帮助丈夫(官员)受贿的,可构成受贿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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