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诉法冲刺复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http://sifa.eol.cn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作者:来源网络 2014-09-18 大 中 小
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享有很多的救济性权利。所谓救济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国家专门机关所作的对其不利的行为、决定或裁判,要求另一专门机关予以审查并作出改变或撤销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1)申请复议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2)控告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3)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4)申诉权。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5)上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开始。
除了以上诉讼权利以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享有一系列程序保障权。这些程序保障权对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些程序保障权主要有:(1)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情况下,不得被确定有罪;(2)获得人民法院的公开、独立、公正的审判;(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受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进行的讯问,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以及排除非法证据;(4)不受侦查人员实施的非法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5)不受侦查人员的非法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6)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一上诉的案件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等等.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承担以下诉讼义务:(1)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2)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3)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4)依法按时出席法庭并接受法庭审判。(5)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6)对于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义务履行或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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