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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物权法讲义:因共有物所生之债的效力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来源网络  2013-03-19    

  司考物权法讲义:因共有物所生之债的效力。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因共有物所生之债的效力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1.对外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侵权之债、合同之债),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对内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真题研习】甲、乙、丙按不同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约定轮流使用。在甲居住期间,房屋廊檐脱落砸伤行人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9年·卷三·54题)

  A.甲、乙、丙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对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丁有权请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C.如甲承担了侵权责任,则乙、丙应按各自份额分担损失

  D.本案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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