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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辅导:民事诉讼中的管辖问题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来源:众合教育  2010-03-09    

  一、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比如,诉讼标的额大或诉讼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主体的经济纠纷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有:

  a.海事海商案件,因为海事法院均为中级人民法院。

  b.专利纠纷案件。并不是每个中级法院都有权管辖,而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c.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例外情形: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d.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例外情形: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e.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f.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g.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h.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做出裁决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i.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两类案件:一是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例1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B.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

  C.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D.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解析】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法院共分为四级,每一级都受理一审民事案件,具体分为:(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管辖除法律规定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这实际是将大多数民事案件划归基层法院管辖,因此A项正确。(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的涉外案件,但并不能说明所有涉外案件都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涉案金额大,全国影响大的涉外案件,也是有可能由高院或最高院管辖的,因此B项不正确。(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C项错,错在可以管辖“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这一选项的判断曾在2005年卷三第36题出现过,考生应不会陌生。(4)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D项错误。

  【答案】A

  二、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即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

  1.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为公民,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几种特殊情形:

  a.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b.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c.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d.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的地法院管辖。

  (2)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被告如为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法院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2.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c.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d.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f.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g.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h.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有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例2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关于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Y省A县法院B.Y省B县法院

  C.Y省C县法院D.W省D县法院

  【解析】根据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可知三个被告的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见在本题这一特殊案件中,三个被告的住所地不一致,除了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外,原告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因此A、B、C、D四项全选。

  【答案】ABCD

  (二)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③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2.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两者相一致,在同一地点,但也存在两地不一致的情况,在两地不一致时,针对该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三处管辖法院,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在确定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时,特别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在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中,其侵权行为地往往具有多样性。

  (2)新闻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在新闻侵权纠纷案件中,往往侵权行为地具有多样性,也就是说,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均可以被理解为侵权行为地。

  3.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票据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5.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6.铁路等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9.共同海损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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