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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法考试国际私法核心考点整理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法律教育网  2011-06-14    

  一、国际私法的主体

  1.自然人

  (1)自然人的国籍:参见国际法二十一

  (2)自然人的住所:我国民事法律规定,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2.法人:我国对法人国籍的确定采取登记地说。对法人住所的确定采用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说。

  3.国家

  4.国际组织

  二、冲突规范

  1.特点:是法律适用规范、是间接规范、具有独特的结构

  2.结构:范围、系属、连接词

  3.类型: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三、常用的系属公式

  1.属人法:常用连接点为国籍、住所、惯常居所

  2.物质所在地法:常用连接点为物之所在地

  3.行为地法:常用连接点为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婚姻举行地、侵权行为地

  4.法院地法:常用连接点为法院所在地

  5.最密切联系地法:常用连接点为最密切联系地

  6.旗国法:常用连接点为船舶、航空器上的旗帜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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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 2016 2015 2014 2013 2012 2011
卷一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卷二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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