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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讲解:CPA税法之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

http://zige.eol.cn  来源:高顿财经  作者:  2015-08-11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即将到来,随着上海的天气日益升温,各位考生的内心似乎也有些躁动不安,“临阵磨枪不快也光”,为了让大家在上考场之前能够更加有信心,高顿网校名师张泉春为大家讲授了税法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复习备考有所帮助。

  高频考点之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税率

  经济落后地区,土地适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减少,但减少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最抵税额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2、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新政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纳税;

  4、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税;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税;

  6、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高频考点之二:契税

  (一)征税对象:

  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及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二)纳税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三)计税依据:

  

 

  本文作者张继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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