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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讲解:2015年CPA税法高频考点之房产税

http://zige.eol.cn  来源:高顿财经  作者:  2015-08-11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迎来新一轮备考,在紧张的学习之余,也许老师的一句点拨就能让你恍然大悟,在考试中多拿分数。以下是高顿网校名师张泉春为大家讲授2015税法之房产税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复习备考有所帮助。

  高频考点之:房产税

  (一)纳税义务人:

  1、产权属国家所有,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于集体个人所有,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从价计征

  定义: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余值: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剩余价值,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计算方法: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解释:①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②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2、从租计征

  定义: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

  计算方法: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注意:①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②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举个例子:有一套办公楼家价值5000万,7月1日起出租,每月收入10万,问:全年应该怎么纳税?

  分析:1月至6月,属于闲置状态,没有租赁,那么按照从价计征,上述没有说明扣除比例,因此不计:5000万×1.2%×6/12

  7月至12月,一共出租6个月,按从租计征:10万×6×12%

  (三)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高顿网校温馨提示:只有“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是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他情况都是从此月开始纳税。

  本文作者张继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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