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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京江学院2025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
2025-06-23 12:51:00
江苏大学京江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招生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等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江苏大学京江学院

  院校标识码:4132013986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本科

  基本学制:四年

  办学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长香西大道537号。

  第四条 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江苏大学京江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负责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在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实施,接受学校监督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我校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按照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预留计划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报考条件:

  (一)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二)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三)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报考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考生须具备一定的英语能力,以能适应教学环境。学校的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与日语课程。

  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我校相关专业没有体检要求限制。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条 录取规则:

  (一)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对考生实施录取工作。

  (二)根据考生报考情况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确定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三)对于进档的普通类和艺术类考生,均以投档分为录取依据,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并安排专业,专业之间不设级差。

对于投档分相同的江苏省考生,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从高到低排序,若仍相同,选考历史的考生依次按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选考物理的考生依次按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对于投档分相同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我校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同步处理调剂专业志愿,在不能满足考生专业志愿的情况下,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直接安排专业,即专业志愿与调剂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四)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的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作为调剂考生专业志愿的参考。

  (五)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条件的考生,按加、降分后的成绩录取。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

  根据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优化民办高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677号)精神,培养费标准:

  人文社科类专业18000元/年,

  理工科类专业20000元/年,

  医学类和艺术类专业22000元/年;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文件精神,住宿费收取标准为400-1500元,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助政策体系,包括多层次、多类型的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以及助学贷款等,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0511-88628903

  监督电话:0511-88979003

  传真:0511-88798176

  网址:https://jjxy.ujs.edu.cn

  电子邮箱:jjxy@ujs.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江苏大学京江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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