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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印发《辽宁省教育系统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07-30 13:39:00
辽宁省教育厅

  辽教发〔2020〕19号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辽宁省教育系统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教育厅

  2020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辽宁省教育系统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19〕17号)和省全面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关于开展落实“三项制度”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依法行政办发〔2020〕2号)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系统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发展理念,加快建立健全权责清晰、权威高效的教育管理体制和政府统筹、部门合作、上下联动的执法工作机制,提高教育行政执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实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抓教育治理,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工作任务和举措

  (一)压实执法责任,明确执法范畴

  1.压实执法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在履行好发展教育事业、提供教育公共服务职责的同时,要切实履行教育事业管理和行业监管的法定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法治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牵头做好本部门教育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建设和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履行好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职能,加强对本部门执法处(科)室教育执法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承担各项教育行政职权的处(科)室是具体执法处(科)室,要立足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建设,坚持务实高效和改革创新相统一,把教育行政执法各项制度要求贯彻落实在每一个行政执法行为的每一个环节,切实将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2.下移执法重心。理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执法权限,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除依职权执法外,负责按要求建立健全全省教育系统教育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统筹指导、监督重大案件办理。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行为查处以及本区域教育行业监管。违法主体或违法行为跨区县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或指定相关区县牵头开展联合执法。市、县教育行政执法力量要相互支持配合,实现区域内执法全覆盖。鼓励有条件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探索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整合执法力量,实行市一级统筹执法。

  3.明确执法范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接受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全面梳理本级教育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责任主体、细化任务分工、落实执法责任制,执法事项清单经司法行政机关确认后要及时公示,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教育行政执法的重点是增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教育管理职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的意识和能力。重点范畴包括:查处违法举办学校(包括大中小学校、幼儿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查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规招收学生、违规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和学历证书等学业证书的行为;查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擅自分立、合并,擅自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者,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行为;查处教师违法行为;查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查处国家教育考试中的严重作弊行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教育行政部门以行政执法方式管理的事项。

  (二)加强执法力量,强化保障条件

  4.健全执法机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支持,保障教育行政部门中执法处(科)室、法治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充实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力量。要统筹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辅助开展执法信息监测、搜集、研判等事务,加强教育行政执法研究和信息系统建设等基础性工作。

  5.提升队伍素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需要充实执法人员,实施对有行政编制执法人员和具有执法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项培训,组织参加执法资格考试。鼓励、支持教育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6.改革执法机制。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通过内部整合、优化结构、盘活存量等方式,设立或者确定专门执法工作机构,集中行使执法职权,或者依法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承担执法职能;已经开展集中执法、委托执法的大连金普新区、鞍山海城、辽阳市要全面分析总结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确保依法依规、平稳有序推进改革,适时在全省宣传推广成功经验、成熟做法;支持有意愿和能力于今年年底前开展集中执法或委托执法的教育行政部门启动试点工作。积极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执法,鼓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习借鉴上海、北京、广东等省市做法,积极与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沟通,探索将部分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教育行政执法事项划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构等政府综合执法范畴。

  7.完善联合执法。推动建立由政府牵头,教育、市场监管、民政、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食品药品、城管、税务等部门参加的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协调机制,指导、推动重大执法活动,组织跨部门执法,把重大执法事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健全政府牵头协调处理非法办学、违法收费等涉及群众利益、社会安全稳定的教育重大违法案件的工作机制,提高防范和应对重大法律风险的能力。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对各类办学主体办学活动的综合监管,对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其他教育机构要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加强与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针对市场主体实施的教育培训活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明确联合执法牵头、协同部门,提高执法效能。

  8.加强协同执法。建立健全教育行政执法与教育督导的协同机制。教育行政部门执法信息要及时通报同级教育督导机构,纳入对地方政府、学校督导评价的指标体系。教育行政部门执法过程中,发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未依法履行规划、投入、保障、管理等法定职责的,应当提请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处理。教育督导机构、督学在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违法行为,需要通过行政执法方式处理的,应当及时将违法线索、相关证据移送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9.强化保障条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保障执法经费,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充分考虑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需要。要根据有关规定配备执法服装和标识,改善执法条件,合理配备执法必须的车辆、通讯、调查取证等装备,保障执法活动正常开展。强化执法人员职业保障,完善基层执法人员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应通过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提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

  (三)落实“三项制度”,规范创新执法

  10.落实“三项制度”。在2019年全省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推进 “三项制度”高标准、高质量落实,实现全省教育系统教育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覆盖。坚决杜绝认识不到位、上冷下热;制度建设操作性不强;制度不落地,执法公示不全面、全过程记录不规范、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不严;人员、装备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要以打造透明政府为目标,深入推进执法公示制度常态化,充分利用网站、办事大厅等主动公开执法信息,强化执法信息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公开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要以规范执法行为为目的,深入推进全过程记录规范化,完善执法文书,加强执法过程录音录像,完善执法档案管理,固定保存执法证据,实现执法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要以依法行政为目标,深入推进法制审核合法化,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执法和法制审核相分离,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确保重大执法事项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有问题的不得作出决定,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守住法律底线。

  11.严格执法程序。健全教育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做到有诉必复、有案必查。健全日常巡查机制,推进现场执法规范化。按照合法、科学、高效原则和标准化、统一化、精细化要求,优化教育行政执法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听证等合法权益。健全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各类行政处罚事项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罚没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12.创新执法方式。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快实施教育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探索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实施行政检查的制度,制定年度规划和检查清单,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减少对学校正常办学活动的干扰。推进“互联网+执法”,促进办案流程和执法工作网上运行、动态管理。加强信用监管,建立教育行业诚信档案,记录各类办学主体违法信息,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惩戒机制。鼓励和培育具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提高治理效能。结合教育实际,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的运用,规范和推行柔性执法。

  13.推动信息共享。探索建立统一的教育行政执法信息库,利用政务平台,逐步做到教育执法信息全国互联共享。基于教育基础数据库,推动教育执法信息、从业禁止信息、法人或个人教育信用信息的互通。加强教育执法信息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信息的衔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许可、教师招聘等活动时,要通过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执法信息库和教育基础数据库等,对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教师等主体的信息进行查询。

  14.完善执法依据。结合实际需要积极推进地方教育立法,健全本地方教育行政执法的依据与规范。

  (四)加强执法监督,推进考核评价

  15.加强执法监督。教育执法过程中要尊重教育规律,注重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坚决防止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选择性执法,坚决杜绝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法治工作机构要履行好执法监督职能。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对产生重大影响的教育违法案件进行督查督办,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执法责任不力、导致发生侵害群众重大利益的教育违法案件予以通报和处理。要健全教育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对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或者违规干预执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保障执法对象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发挥行政和司法监督、纠错作用。要大力推进阳光执法,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通过加大宣传力度使群众进一步了解可以通过8890综合服务平台、规范办学行为举报电话、政务服务平台公布的相关事项监督电话、教育行政部门官方网站政务公开和行政执法栏目等多种渠道和方式了解教育行政执法内容、监督举报违法行为。

  16.推进考核评价。将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体系,作为评估教育行政部门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的内容。健全依法行政的层级监督和考核机制,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建立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第三方评价机制和群众评议反馈机制,增强执法工作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三、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四个意识”,把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作为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举措来抓。要充分认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既是本部门全面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责任人”,也是指导督促下级部门的“指导者”,层层压实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探索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完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落实“三项制度”等工作中继续加强对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上传下达的枢纽作用,及时传达省级要求和指导意见,充分反馈基层问题和困难,确保全省教育系统一盘棋。

  2.提质提速,自查整改。2020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之年、也是“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同时也是提升国家治理、地方治理、基层治理、社会治理等“四维治理”能力的关键期,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摸排本部门推进教育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特别是“三项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等,深入分析成因,切实找准工作短板和薄弱环节,建立问题清单,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确保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各地可以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落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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