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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不低于5亿元!辽宁省发力顶尖科研平台建设
2021-08-03 17:21:00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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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7日,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有七章五十六条,是一项系统引导、促进和保护科技创新的全链条法规,在创新生态、鼓励突破、刚性约束、形成合力、责权利界定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创新突破的政策举措。

  该条例明确规定省、市人民政府应当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注重引导全社会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规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年均增速不低于百分之七,引导金融、保险、创投、国有资本等社会力量推动科技创新活动。

  刚性约束省、市人民政府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依托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加快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分别落实建设资金;按照规定对批复的国家实验室每年分别给予不低于五亿元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对批复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每年分别给予不低于五百万元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对评估成绩优秀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不低于五十万元的运行经费。

  此外,条例还强调突出创新生态建设,强化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明确规定鼓励、支持和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建立科研时间保障机制,依法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合法权益。扩大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在选人用人、科研立项、经费管理、职称评聘、薪酬分配等方面自主权。扩大科研人员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以及科研经费使用权。

  在科研项目管理和科技创新决策上,允许科研失败和容错纠错。重奖创新成果,对获得国家奖项以及科技创新取得重大成果的,由省政府予以奖励,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不低于五百万元;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等奖项的,不低于二百万元;获得国家专利奖的,不低于二十万元;在省科技进步奖中设立企业重大创新成果应用奖奖项,按照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给予奖励。严惩论文造假、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等科研失信行为,从七个方面将科研失信行为的表现形式具体化,对科研失信行为依法实施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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