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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违规行为将被处理!又有哪些从重、从轻处理情形?
2020-08-13 14:21:00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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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科技进展从科学技术部官网获悉,《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6月18日召开的科学技术部第10次部务会上审议通过,并以“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公开发布。《暂行规定》的发布,意味着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的评判处理有了重要依据和标准。

▲ 科技部官网截图

  《暂行规定》明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分为受托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实施单位违规行为、科学技术人员违规行为,以及咨询评审专家违规行为等6个方面的违规行为。违规行为情形包括弄虚作假、设租寻租、套取科研资金、组织“打招呼”“走关系”、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定、抄袭或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等等。

  按照《暂行规定》,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涉及违规行为的主体,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撤销资助活动、撤销奖励或荣誉、追回奖金或支持资金,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处罚。同时,《暂行规定》特别强调,对于与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行为,将被移交到有关机关进行处理。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违规行为主体有“主动反映问题线索”“主动承认错误”或“主动挽回损失浪费”等情形,将会被从轻处理;违规行为主体存在“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核实”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等情形,将会被从重处理。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涉及受托管理机构、实施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等多个主体,各主体在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上的作用不尽相同。对此,科技部在《暂行办法》中明确,将结合各主体所起的作用等因素,酌情进行处理。

  科研失信、管理失职、经费违规使用等科研违规行为,不仅仅会造成科研经费的浪费和降低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还会影响到科研成果的产出及成果质量。《暂行办法》为参与科学技术活动的各个主体划定“红线”,更规范处理违规行为,这有利于净化科研风气和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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