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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高职提前招生章程
2021-03-03 16: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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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及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前身为创建于1914年的“宁波公立甲种商业学校”,是“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 “浙江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浙江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浙江省普通高校就业工作优秀单位”、 “浙江省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单位”。
  第三条  学校毕业生颁发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第四条  学校秉承“厚德、进业、明智、笃行”的校训,坚持“质量立校、服务兴校、管理促校、特色强校”的办学思想和“教师为基、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五条  学校位于中国商业名城、“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现代化的港口城市——宁波,占地面积958亩,其中本部占地401亩,宁海校区150亩,慈溪校区407亩,全日制在校生1.2万人,成教学生5500余人。现有教职员工629人,其中教师442人、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170人,“双师型”教师占比85.42%,硕士及以上学位教师328人。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经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学校2021年面向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590名,其中普高招生考生计划264名,单独考试招生考生计划326名。具体如下:
  备注:1、模具设计与制造、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第一学年在宁波本部就读,第二学年起在我校宁海校区就读。
  2、会计(中外合作办学)、应用电子技术(中外合作办学)和国际商务(中外合作办学)三年都在宁波本部就读。
第四章  报名
  第七条  符合2021年普通高考或单独考试招生报考条件,且已办理普通高考或单独考试报名手续并取得高考报名号的浙江省高中毕业生,且符合下列条件者: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
  3、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体检合格。
  第八条  每位考生仅限报考我校一个提前招生专业。
  第九条  报名遵循考生本人自愿的原则,采取网络报名方式。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在2021年3月3日-3月22日12点整期间登陆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前招生报名网站或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网在线报名。
  第十条  我校高职提前招生收取考试报名费:每人次140元。其中,考生入围综合测试名单公布时间为4月1日前,待确定入围名单后再缴费,缴费截止时间为4月5日9点整。
第五章  测试与成绩
  第十一条 考生成绩由基本依据成绩折算和综合测评成绩相加而成。基本依据成绩为考生参加浙江省高中学考成绩或浙江省高校招生职业技能考试成绩。
  综合测评时间:单独考试招生考生:4月17日; 普高招生考生:4月18日。
  第十二条 折算成绩依据
  (一)普高招生考生
  1.普通高中考生依据成绩由其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计算得到,学考成绩选十门科目计算,计算后折换成满分200分,具体计算分值如下:
  2.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为准。外省转入浙江省考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经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后可用于我校高职提前招生考试。未经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的,考生须出具外省省级主管部门盖章的成绩证明,才予以认可。
  (二)单独考试招生考生
  单独考试招生考生基本依据成绩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为准。以浙江省高校招生职业技能考试的成绩(考生参加的技能考试成绩类别须与所报考专业招生类别一致)进行折算,折算成满分200分,有两次成绩的就高使用。
  第十三条 综合测评成绩
  (一)普高招生考生
  1、学校根据基本依据折算成绩对普高招生考生以招生专业、类别为单位进行分类排序,各类别分别根据招生计划数取前500%进行综合测评(不足500%则全部参加综合测评),如末位考生同分则一起进入综合测评。
  2、综合测评满分200分,测试内容为根据各专业的职业能力要求制定专业测试项目,考生根据报考专业选择相对应的测试项目。测试以笔试、面试、技能操作、上机等形式进行。具体测试形式将于考试前公布在学校招生网站。
  (二)单独考试招生考生
  1、学校根据基本依据折算成绩对单独考试招生考生以招生专业、类别为单位进行分类排序,各类别分别根据招生计划数取前500%进行综合测评(不足500%则全部参加综合测评),如末位考生同分则一起进入综合测评。
  2、单独考试招生考生的综合测评满分200分,测试以笔试形式进行。其中应用电子技术(中外合作办学)、旅游管理、休闲服务与管理、跨境电子商务、应用英语和金融管理专业测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其中语文、数学满分各占比25%,英语满分占比为50%。其他专业测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各科目满分占比50%。
  第十四条  总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T(满分400分)由基本依据折算成绩J(满分200分)、综合测评成绩Z(满分200分)组成。考生总成绩计算方式为:T=J+Z。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根据考生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拟录取、备录取、未录取考生名单(普高招生考生和单独考试招生考生分别按专业招生类别排序),额满为止,拟录取人数为各招生专业计划数,备录取人数为各招生专业计划数的100%。
  第十六条  某一专业同类别录取最低分总分相同时,普高招生考生依次按综合测评成绩、高中学考等第折算后的成绩进行排序录取,如还是同分的按照高中学考等第单项排列顺序: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物理、技术、历史、化学、地理、生物,若依然相同的,高中阶段具备专业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单独考试招生:各类按学校综合测评总成绩、职业技能考试成绩进行排序录取,如还是同分的按照学校综合测评科目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和外语进行排序。
  第十七条   若某个专业有效报考人数低于计划数的120%时,该专业按不高于有效报考人数的85%比例(不超过原计划数,不足一人的按一人计取)进行择优录取,同时,该专业备录取名额按原计划数的20%确定。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将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拟录取、备录取、未录取考生名单提交至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
  第十九条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服务平台查询本人录取情况。如考生报考了多所高职提前招生院校并同时被确定为拟录取名单,可选定其中1所院校(专业)作为录取结果。考生一轮选择结束后,已被正式录取考生的其他学校拟录和备录资格随之失效。
  第二十条   如考生一轮选择结束后,我校还有专业有缺额计划,则再按上述流程,根据备录顺序递补。备录考生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后再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
  第二十一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次所有拟录取资格。仅报考一所高职提前招生考试的并被我校确定为拟录取的考生也需在规定时间确定登录服务平台选定我校作为录取学校,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拟录取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考生选择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当计划已足额完成,或虽未完成但已无备录考生时,该专业录取工作结束,学校按规定办理录取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将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提前招生录取考生名单在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网站和浙江教育考试院网站上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报省教育考试院,经审核同意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招生纪律,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校提出报考申请,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二十七条  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七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高职提前招生录取考生学费、住宿费与学校2021年其他招生形式录取的高职生相同,参照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设立各类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在校生可参加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特殊贡献奖学金和寒窗奖学金的评定。对家庭贫困的学生和品学兼优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金、国家贴息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入学和临时困难补助等多种形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八章  招生监督
  第二十九条  高职提前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自觉接受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的监督,严格按照“程序公开,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做到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
  学校监督举报电话:0574-87422699
第九章  高职提前招生实施进程安排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如因疫情防控需要,须对有关安排进行适时调整的,另行通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学校网址:http://www.zbti.edu.cn/
  学校招生网址:https://zs.zbti.edu.cn/
  学校地址:宁波市机场路1988号
  招生QQ:800182148
  联系电话:0574-87422148   87422149
  传真:0574-8742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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