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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2026-05-25 13:49:00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一、院校全称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二、校址

  梅山校区: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曲屯路151号;

  镜湖校区: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站前大道2685号;

  新昌校区: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南明街道如城大道1号。

  三、层次

  专科

  四、办学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 公办高等学校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院校名称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盖有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印鉴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六 、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校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纪检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七、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学校面向全国多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八、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无预留计划

  九、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

  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

  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凡考生体检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学校原则上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十一、录取规则

  (一)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二)男女比例:不限。

  (三)外语语种要求:不限(学校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高考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四)专业加试和专业分数级差要求:无

  (五)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六)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

  (七)具体的录取方式

  1.浙江省内招生:

  (1)根据浙江省录取原则:分数优先,遵循志愿。

  (2)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直接录取到考生所填报的专业。

  (3)高考总分相同的考生,依据位次、志愿顺序录取。位次在前的考生先录取。位次相同的考生,则志愿顺序在前的考生先录取。

  2.省外招生(非浙江省):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于进档考生,根据“专业清、志愿清”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八)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要求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学校可视情况不予录取。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十二、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按照物价、教育部门有关公办院校收费规定执行,不同专业学费标准略有区别,现行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至7590元不等。2026级新生学费标准如遇政策调整,将按新标准执行。

  住宿费标准

  六人间为1200元/生·学年,四人间为1600元/生·学年,具体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普通高校住宿费的通知》(浙价费〔2016〕209号)执行。2026级新生住宿费收费标准如遇政策调整,将按新标准执行。

  十三、资助政策

  学校设立完备的奖学金制度和完善的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和学校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和困难补助等各类资助政策,建立“绿色通道”帮困机制。

  十四、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学校纪检部门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学校纪检部门监督投诉电话:0575-88009038。

  十五、网址及联系电话

  学校网址:https://www.zjipc.edu.cn/

  招生信息网:https://zs.zjipc.cn/

  咨询电话:0575-88009128、88009063。

  十六、其他须知

  (一)录取结果可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或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二)微信公众号: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

  (三)联系地址及邮编: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曲屯路151号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312000。

  (四)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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