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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科技与艺术学院2024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简章
2024-03-11 19: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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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24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教办函〔2023〕364号)精神,结合浙江理工大学科技与学院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需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浙江理工大学科技与艺术学院

  学校代码:13280     浙江省代码:0097

  第三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独立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校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康阳大道58号。

  第五条 入学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第六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理工大学科技与艺术学院

  第七条 学校基本情况:浙江理工大学科技与艺术学院是由浙江理工大学创办的独立学院,于2000年开始招收本科生。学院占地面积550亩,总建筑面积26万余平方米,办学设施完善。学院坚持因材施教,实行学分制、主辅修制和优秀生培养方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确保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院现设有本科专业31个,在校生规模突破一万。学院依托浙江理工大学雄厚的师资力量和综合办学优势,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以纺织、服装、艺术设计为特色,理、工、艺、经、管等多学科协调发展,以培养基础扎实、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2019年4月,学院顺利通过独立学院规范省级设置验收。

  第三章 招生对象和招生专业

  第八条 招生对象:

  (一)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 在浙江省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身体健康。

  学校将招生专业分为理工、经管、文史、法学、艺术五个招生类别,按专业对口原则实施招生。具体招生专业如下表:

 

  注:各专业招生计划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公布。

  考生高职高专阶段所学专业要求:

  (1)报考建筑学(三年)(专业代码018)专业

  高职高专阶段所学专业为园艺技术、园林技术、工程测量技术、地籍测绘与土地管理、环境监测技术、环境监测与控制技术、环境工程技术、工程安全评价与监理、装配式建筑构件智能制造技术、建筑设计、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古建筑工程技术、建筑室内设计、风景园林设计、园林工程技术、建筑动画技术、建筑动画与模型制作、城乡规划、智慧城市管理技术、城市信息化管理、建筑工程技术、地下与隧道工程技术、装配式建筑工程技术、建筑钢结构工程技术、建筑设备工程技术、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建筑电气工程技术、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建筑消防技术、消防工程技术、建设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建筑经济信息化管理、建筑经济管理、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市政工程技术、给排水工程技术、房地产经营与管理、房地产检测与估价、水利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智能管理、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机械设计与制造、工业设计、纺织品设计、服装设计与工艺、视觉传达设计、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数字媒体艺术设计、室内艺术设计的考生可报考。

  (2)报考土木工程(专业代码019)专业

  高职高专阶段所学专业为材料工程技术、城市轨道车辆应用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城乡规划、道路养护与管理、道路与桥梁工程技术、道路桥梁工程技术、道路运输与路政管理、地籍测绘与土地管理、地下与隧道工程技术、风景园林设计、港口机械与智能控制、港口机械与自动控制、港口与航道工程技术、港口与航运管理、给排水工程技术、工程安全评价与监理、工程测量技术、工程造价、工业设计、古建筑工程技术、环境工程技术、环境监测技术、环境监测与控制技术、建设工程管理、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建筑电气工程技术、建筑动画技术、建筑动画与模型制作、建筑钢结构工程技术、建筑工程技术、建筑经济信息化管理、建筑经济管理、建筑设备工程技术、建筑设计、建筑室内设计、建筑消防技术、消防工程技术、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市政工程技术、水利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智能管理、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水生态修复技术、水文测报技术、铁道工程技术、园林工程技术、园林技术、装配式建筑工程技术、装配式建筑构件智能制造技术的考生可报考。

  (3)报考应用化学(专业代码022)专业

  高职高专阶段所学专业为设施农业与装备、茶叶生产与加工技术、茶树栽培与茶叶加工、农产品加工与质量检测、绿色食品生产技术、绿色食品生产与检验、环境监测技术、环境监测与控制技术、环境工程技术、材料工程技术、高分子材料工程技术、材料成型及控制技术、材料成型与控制技术、理化测试与质检技术、食品生物技术、化工生物技术、药品生物技术、农业生物技术、应用化工技术、石油炼制技术、石油化工技术、精细化工技术、分析检验技术、工业分析技术、化工装备技术、化工智能制造技术、化妆品技术、现代纺织技术、数字化染整技术、染整技术、纺织品检验与贸易、食品智能加工技术、食品加工技术、酿酒技术、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贮运与营销、食品检验检测技术、食品检测技术、食品营养与检测、药品生产技术、药品质量与安全、制药设备应用技术、化学制药技术、生物制药技术、中药制药、中药制药技术、药物制剂技术、药品经营与管理、保健食品质量与管理、保健品开发与管理、化妆品经营与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医学、药学、中药学、医学美容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化学教育、生物教育的考生可报考。

  (4)报考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代码031)专业

  高职高专阶段所学专业为工业设计、鞋类设计与工艺、纺织品设计、针织技术与针织服装、服装设计与工艺、服装陈列与展示设计、动漫制作技术、数字媒体技术、数字媒体应用技术、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设计、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广告艺术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产品艺术设计、家具艺术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展示艺术设计、动漫设计、游戏艺术设计、游戏设计、人物形象设计、美容美体艺术、摄影与摄像艺术、书画艺术、美术、表演艺术、戏剧影视表演、时尚表演与传播、服装表演、模特与礼仪、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影视美术、影视多媒体技术、影视动画、美术教育的考生可报考。

  第四章 录取与测试规则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招生高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体制。

  第十条 学校各轮次的录取与测试规则如下:当该轮次志愿报考人数小于或等于学校某个招生专业该轮次的计划数时,学校将不组织综合测试,全部予以录取。学校对符合条件,且荣立个人三等功(含)以上考生免于综合测试,优先录取,不占用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当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数多于招生专业计划数时,学校将组织综合测试,综合测试成绩满分为100分。综合测试成绩仅供考生本人查询。学校根据测试成绩对考生进行排序,按照专业计划数1:1,遵循“分数优先,志愿平行”的原则,录取直至满额,剩余考生将作退档处理。考生高职高专阶段所学专业须符合所报专业志愿的限报专业要求。后续轮次录取规则同上,直至第三志愿录取结束。学校各专业录取男女比例不限,同等对待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

  第十一条 学校将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各轮次志愿填报名单,根据录取与测试规则,需要组织综合测试的,将在学校招生网站发布测试公告 http://zs.ky.zstu.edu.cn/index.htm,请报名考生及时关注,并按时提交测试通知单,未参加测试的考生不能进入后续的录取环节。综合测试采用线上面试,学校不收取测试费用。

  第十二条 学校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招生工作时间安排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发布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对该轮次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五章 学籍管理与入学复查

  第十四条 学籍管理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退役证件、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原件、身份证、三等功及以上荣誉证书原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到注册。专升本学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制两年。建筑学专业学制三年。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入学后不允许转学、转专业。学费按升入学校同届学生收费标准执行。毕业时颁发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入学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报到条件和录取标准以及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费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标准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住宿费按浙江省物价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考生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统一途径查询录取结果,学校在招生网公布录取结果供考生查询。学校联系方式:

  学校官方网站:http://www.ky.zstu.edu.cn

  学校招生网站:http://zs.ky.zstu.edu.cn/index.htm

  招办微信公众号:浙江理工大学科艺学院招生办

  招生咨询电话:0575-82001777

  学校传真号码:0575-82005677

  学校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康阳大道58号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浙江理工大学科技与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学院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5-82978021。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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