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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全文公布
2026-09-16 14:05:00
《中国组织人事报》
作者: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201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制定 2026年7月2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修订 2026年8月12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办中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法律法规对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高级中学(含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等教育机构。

  第三条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注意体现中小学教育的基础性、办学的公益性、育人的长效性、岗位的专业性等特点,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教育强国提供组织保障。

  第四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要求的基本条件,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符合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不懈用党的创新理论铸魂育人,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胜任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实践经验,坚决落实健康第一教育理念,业界声誉好;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自觉坚持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善于团结协作,富有改革创新精神,能够统筹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富有教育情怀,守住教育公平底线,为人师表,尊师重教,关爱学生,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党组织书记应当政治强、懂党建、懂教育,会管理、有威信,具有驾驭全局能力,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作风民主;校长应当政治素质好,熟悉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办学治校经验。

  第六条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幼儿园、艰苦边远地区小学领导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放宽至大学专科文化程度。

  (二)一般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其中,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系统党务或者教育管理工作经历,校长一般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三)一般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和已聘用中小学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其中,高级中学校长应当已聘用中小学高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岗位。

  (四)从学校提任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2年以上学校副职岗位任职经历或者3年以上学校中层管理工作经历;提任学校副职的,应当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五)应当经过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

  (七)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 特别优秀的,或者农村地区、艰苦边远地区、民族地区以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的优秀教师直接提任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等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八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有关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选拔任用工作。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

  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中小学校实际确定。

  第九条 选拔中小学校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学校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的方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可以采取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拓宽选人用人视野。

  第十条 严格执行考察制度,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做深做实政治素质考察,着重了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和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教学教研水平、学校管理能力、师德师风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十一条 任用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扩大学校在副校长聘任中的参与权和选择权,鼓励地方探索由学校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名、考察、聘任副校长,并报上级主管机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校长、副校长每个任期一般为3至6年,注意与中小学学制学段相衔接。党组织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2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任满1个任期。做好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变动交接工作。

  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对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围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突出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体现学校办学规划、课程建设、教学质量、德育建设、文化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管理创新、安全稳定等内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清晰明确、便于考核,具体内容根据学校实际确定。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等确定。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完善体现中小学校特点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建立以发展素质教育为导向,以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实效为核心内容的考核评价体系,注意差异化、增强针对性,切实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主要是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平时考核、专项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评价应当以岗位职责、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强化师德师风建设要求,注意与深化教育评价改革要求相协调,与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相衔接,注重听取教职工、学生及家长的意见和评价,防止单纯以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和学校升学率评价领导人员的倾向。

  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一体考核,实行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 根据中小学校不同规模、类型、学段实际,兼顾城乡差异、办学特色等情况,聚焦主责主业,科学合理确定考核内容和指标。注意改进方法,优化程序,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领导班子总数的30%,领导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领导人员总人数的25%。

  所在领导班子为优秀等次的,领导人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可以适当上调,一般不超过30%;所在领导班子为一般等次的,领导人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所在领导班子为较差等次的,领导人员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追责问责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十八条 加强中小学校领导人员教育培训,重点加强党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和基础教育理论及政策法规、心理健康教育、师德师风建设等方面的培训,视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任职培训、集中轮训和专题培训,着力提高政治素质、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实施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国家级培训计划,着力培养实施素质教育、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创新办学治校实践的带头人。原则上每5年对领导人员培训全覆盖。

  加强党建和业务双强的复合型领导人员培养储备,常态化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

  第十九条 完善领导人员交流制度,重点围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等,推进中小学校领导人员交流。从缩小区域、城乡、校际教育差距的实际需要出发,鼓励引导城镇学校、优质学校领导人员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有组织地选派乡村学校、薄弱学校领导人员到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挂职或者跟岗学习。将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3年以上作为选任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的优先条件。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交流可以采取定期交流的方式进行,也可以结合学区一体化管理、集团化办学、跨校竞聘、对口支援等进行。

  第二十条 结合实际推行中小学校校长职级制改革,完善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发展机制,拓宽职业发展空间,促进领导人员队伍专业化建设。

  注重从优秀中小学校领导人员中选拔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

  第二十一条 鼓励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人员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落实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完善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工资福利待遇,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学校发展相联系,与本校教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实行校长职级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相应的收入分配办法。

  第二十三条 领导人员在履行学校管理职责、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承担对口支援和帮扶等专项重要工作、应对学校突发事件等方面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主管机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行之有效的措施,激励领导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增强职业荣誉感。

  第二十四条 完善学校政事权限清单,明确主管部门、学校职责权限,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领导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正向激励力度,鼓励领导人员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创新,形成教学特色和办学风格。

  加强人文关怀,关心领导人员身心健康,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监督约束

  第二十五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综合运用巡察、审计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加强政治监督,重点监督践行“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的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等情况。

  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重点监督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依法依规办学治校等情况。根据学校层次、规模和发展实际,加大对招生录取、人员招聘、职务(职称)评聘、评奖评优、基建项目、物资采购、财务管理、教材教辅征订、食堂管理、校园安全以及重智育轻德育、重分数轻素质、重升学率轻成才率、“吃空饷”等方面问题的监督力度。

  加强作风和廉洁的监督,重点监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校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健全议事决策机制,明确决策事项清单,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

  推进校务公开,注意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在学校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畅通师生员工参与讨论学校事务的渠道。

  第二十七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履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和情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地区、艰苦边远地区等规模较小或者情况特殊的学校,领导人员任职回避方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掌握。

  第七章 退出

  第二十八条 领导人员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正职领导人员特别优秀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履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延迟免职(退休)。

  第二十九条 按照《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小学校实际,领导人员存在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师德师风存在问题受到查处,应对处置重大突发事件、舆情事件不力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经综合分析研判,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条 实行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程序和辞职后从业限制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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