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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中小学招生工作“十不准”

     兰政办发  2012-04-18

兰州市中小学招生工作“十不准”

(兰政办发〔2008〕59号,2008年4月15日)

  一、不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考试选拔方式招收新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格按照“免试、就近、划片入学”的规定招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文化课考试或变相的选拔性测试,不得将考试成绩、各种竞赛成绩、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和各种公共考试成绩及标志性成果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

  二、不准任何学校擅自扩大招生规模和招生范围。严禁中小学超规模办学,超计划招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市、县区教育局确定的招生范围招生,初中学校不得招收非对口划拨及非正常流动的小学毕业生。

  三、不准任何学校擅自提前招生。学校招生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市、县区教育局统一部署、规定、办法和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组织报名、考试,也不得自行组织各种名目的学科竞赛活动,更不允许学校擅自招生。

  四、不准在招生工作中进行无序竞争。中小学招生必须按照市、县区教育局的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严禁以物质奖励等经济手段争抢生源,严禁学校利用减免学杂费等不正当手段招生。

  五、不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必须按常态平行分班,严禁按照考试成绩分快慢班、实验班等。学校要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科任教师,保障学生公平受教育的权利。

  六、不准任何学校擅自接收借读学生。严格执行《兰州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各县区教育局制定的《学籍管理规定》。严格控制班额。严格控制中小学生非正常流动,严格控制借读生,杜绝一生多学籍或无学籍现象。严禁任何学校擅自接收未经学籍所在学校同意的借读学生。

  七、不准任何学校扣留学生毕业证等证件及限制学生填报志愿。各中小学必须按规定及时发放学生的毕业证等有关证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拖延和拒绝提供学生的标志性成果证明、考试成绩、毕业证书等证件和资料。不准以任何理由阻止学生参加升学考试或强迫、阻挠考生填报志愿。

  八、不准任何学校拒绝按规定应接收的残疾学生和农民工子女入学。各初中校不得拒绝接收对口划拨小学随班就读的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农民工子女应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拒收。

  九、不准任何学校乱收费。学校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在学校内公示。

  十、不准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和宣传材料。中小学校为媒体或社会提供的宣传材料,内容要客观、准确、真实,坚决杜绝虚假内容。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校教学成绩及学校排名,也不得在媒体公布招收新生名单和成绩。

  严格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维护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教育法规的重要举措,各县区教育局、各中小学要从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高度,予以高度重视,确保严格遵守“十不准”规定,做到令行禁止。凡违反者,一经查实,要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其年度评优选先资格。同时,将“十不准”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底对县区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对学校的年度目标考核,并在年终教育质量评价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市教育局设立举报电话8801413,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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