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重庆市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遴选公务员公告
http://gongwuyuan.eol.cn 来源: 作者: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010-08-31 大 中 小
为了打造高效精干的干事创业队伍,加快推进新区开发建设,重庆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商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面向全市遴选部分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职位
此次遴选涉及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两大类,共20个职位。具体职位、名额及资格条件等详见《重庆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面向全市遴选部分工作人员职位表》(附件1,以下简称《职位表》),也可通过两江新区官方网站(http://www.liangjiang.gov.cn)查询。
二、基本条件
参加遴选人员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以及《职位表》中所列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年龄计算到2010年8月31日(即1974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有特殊要求的已在《职位表》中注明;
(三)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或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参加公务员职位遴选的,应为现任主任科员及以下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遴选的,应为现任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有特殊要求的已在《职位表》中注明)。
除以上规定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次遴选: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三)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或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与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现在职人员有夫妻或直系血亲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遴选程序
(一)发布公告。通过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遴选职位以及遴选范围、参选条件、遴选程序等内容。
(二)自愿报名。报名采取个人自荐或组织推荐两种方式。属组织推荐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报名参选者每人限报1个职位。具体报名方法见后。
(三)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组织部(人力资源局)会同用人部门统一进行,审查结果将以手机短信方式告知报名人员。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说明理由。对填报资料不全的,应注明缺失的内容,要求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补报;过时未补报的,视为自动放弃。通过资格审查人员的报名号将在两江新区官方网站上公布(不另行通知),并发给《准考证》。在资格审查及后续环节中,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资格。
遴选职位数与资格审查合格人数比例(以下简称参选比例)一般不得低于1:10。如达不到此比例要求的,经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可适当降低比例或减少该职位遴选名额,或终止该职位遴选。如决定终止该职位遴选,该职位的参选人员可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
(四)综合测试。资格审查合格者持《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参加综合测试,主要测查报名参选者的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应变处置能力、决策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以及专业知识、个性特征等与遴选职位的适应度和匹配性。
综合测试分为笔试、面试两个环节,笔试、面试工作开展的先后视报名人数多少确定。第一个测试环节结束后,按参选人员数与遴选职位数5:1的比例(经研究同意降低参选比例的除外)确定下一测试环节的参加人选,若最后一名的成绩出现并列时,则并列人员均进入下一测试环节。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或面谈等方式进行。笔试、面试成绩满分均为100分,最低合格分数线均为60分。低于60分的,不能进入下一环节或下一程序。
综合测试时间、地点、方式及注意事项将在两江新区官方网站公布,请及时登录查询或电话咨询(不另行通知)。
(五)资格复审。根据笔试、面试总成绩由高到低,按参加资格复审人员数与遴选职位数3:1的比例确定资格复审人员。若总成绩出现并列,均纳入资格复审范围。参加资格复审人员应提供本简章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查后退回,复印件留存备查),并在规定时间内送到指定地点。
(六)体检。通过资格复审的人员参加体检。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规定执行。若体检不合格,取消录用资格。
体检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另行通知,并在两江新区官方网站上公布,请及时登录查询或电话咨询。
(七)政审考察
主要采取查阅档案资料、个别谈话、实地考察等方式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政治历史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表现情况进行考察了解。若有影响遴选的因素,报经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后取消资格。
(八)讨论决定
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集体讨论比选决定相应职位的试用人员名单,并分别在原任职单位和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如党工委管委会集体讨论认为某一职位暂无合适人选的,可以决定该职位遴选终止。
(九)试用及办理手续
遴选工作人员实行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间,其组织人事、工资福利等关系保持不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合格的,退回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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