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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08-28 15:04:00
广西教育厅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教基厅〔2018〕9号),结合我区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你们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内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切实规范各类竞赛活动。同时设立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凝聚社会合力,坚决治理各类违规竞赛活动,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我厅将于2020年3月开始接受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的首次申报(不再另行通知),以后每年3月集中受理。申报工作在受委托单位确定之前暂由我厅基础教育处受理。有关申请单位可按本通知要求准备好申报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进行申报,首次申报材料寄送地址: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69号2404室,电子邮箱:gxywjy@126.com,邮编:530021.
  自治区教育厅举报电话:0771—5815040
  自治区教育厅业务咨询电话:0771—5815212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0年2月10日
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包含在园幼儿,下同)的全区性竞赛活动,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切实减轻中小学校(包含幼儿园,下同)、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教基厅〔2018〕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
  第二条  竞赛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体现发展素质教育要求,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第三条  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全区性竞赛活动。
  第四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并委托有关单位承担具体受理、初核工作。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中央编办或自治区党委编办、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举办竞赛过程中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竞赛活动被自治区教育厅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竞赛。
  第六条  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或厅局级以上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申请举办全区性竞赛活动,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主办单位的正式申请函件,以及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2.活动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3.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名称、目的、时间、对象、程序、管理团队、专家团队、资金来源、保障条件、回避方式、异议处理机制等内容,如涉及命题试卷、专家盲评等秘密事项,还需包括保密措施等;
  4.举办方的有关承诺书,包括本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所列举的事项;
  5.自治区教育厅或受委托单位认为应该作出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
  认定流程
  第八条  每年3月,受委托单位集中受理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关于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的申请,申请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  每年4月,受委托单位对申请举办的竞赛活动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严谨性进行充分论证,或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初核意见。
  第十条  每年5月,受委托单位将初核意见报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厅按规定程序研究,对同意举办的,将活动主办方、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信息在自治区教育厅官网公布。
  第十一条  受理和研究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1年,期间一般举办1次。
  竞赛组织
  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竞赛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对竞赛活动的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第十五条  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
  第十六条  举办竞赛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软件等,严禁商业广告进校园。
  第十七条  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第十八条  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自治区教育厅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竞赛监管
  第十九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在自治区教育厅官网公布并正式印发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全区”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自治区级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未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和同意,跨省域组织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各类竞赛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一律不得组织参加。
  第二十条  主办方在组织实施竞赛活动中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作出的有关承诺等情况的,自治区教育厅将通知主办方及时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由自治区教育厅正式发函主办方,要求立即撤销竞赛活动,并要求主办方切实做好善后工作。有关函件及撤销的决定等将及时通过自治区教育厅官网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教育厅设置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投诉举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的日常监管。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自治区教育厅举办的竞赛活动,参照《教育部评审评比评估和竞赛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域内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面向基础教育领域的全区性挂牌、命名、论坛等其他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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