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招生行为,确保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各省(区、市)2026年普通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6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简介:我校是2015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底蕴深厚、特色鲜明。学校坐落于毕节市金海湖职教城,校园占地530亩,建筑面积达24.5万平方米,教学、生活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现有教职工400余人,其中“双师型”教师占比超过70%。全日制在校生8000余人。
学校紧扣地方“一老一小”“一体一艺”发展需求,构建了教育类、艺术类、文化传播类、社会服务类、体育体能类五大专业群,开设24个专业,精准对接行业发展需求。学校始终秉承“立德、博爱、求真、尚美”的校训,创新构建“四元融合”人才培养模式,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理念,积极拓展对外合作渠道,已与首都师范大学、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泰国东方皇家理工大学等多所国内外高校建立稳定合作关系;与广州大学联合举办“卓越幼师”培养班,深度参与各类儿童发展专项项目,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四条 学校全称: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代码:4152014538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
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层次:专科
学校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职教城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五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贵州省教育厅下达为准,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详见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2026年高考高校招生专业目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是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遵照有关政策及文件精神,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录取过程中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工作“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规定,坚持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 调档比例按各省(区、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二条 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名单中,根据考生投档成绩(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优先录取同分排位高的考生)从高到低排序,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专业分配。即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按其第一、第二、第三等专业志愿顺序依次择优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其未填报但学校未录满且符合录取条件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无法满足其专业志愿的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招生规定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报考学校小学英语教育专业的考生,建议具备一定的英语基础和专业学习潜能。
第十五条 为保障学生的学习与就业不受影响,考生体检和专业限报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请考生结合自身体检情况慎重填报志愿。具体建议如下: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1.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及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可不予录取的专业为:学前教育、早期教育、书画艺术、美术教育、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运动训练、社会体育、足球运动与管理。
2.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可不予录取的专业为:学前教育、早期教育。
三、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不宜就读。
1.肺、肝、肾、脾、胃肠等主要脏器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不宜就读的专业为:舞蹈表演、运动训练、社会体育、足球运动与管理。
2.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不宜就读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3.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不宜就读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4.两耳听力均在 3 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 5 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的专业为:学前教育、早期教育、音乐教育、音乐表演。
5.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的专业为:学前教育、早期教育、小学教育、小学英语教育、音乐教育、音乐表演、舞蹈表演。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政策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严格按照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奖助学政策:按照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相关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脱贫家庭学生资助按相关政策给予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申请办理助学贷款。学校还采取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费及住宿费减免等多种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确保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七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专科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学籍注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0857-8317445(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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