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贵州省教育高质量发展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贵州文化旅游职业学院2026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贵州文化旅游职业学院
学院代码:4152014769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办学层次:专科
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学院性质:公办
学院地址:贵州省清镇市百花路31号(清镇校区)
贵阳市花溪区迎宾路146号(南校区)
学院简介:
贵州文化旅游职业学院是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直属贵州省教育厅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是贵州省唯一以“文化旅游”命名的高等专科院校。目前办学规模为6000人,教职工300余人,是集教育、培训、技能等级评定为一体,以培养文化旅游类技能型人才为主的高等院校;同时也是“全国旅游人才培训基地”“省级职业院校旅游专业骨干师资培训基地”“贵州省旅游职业教育集团理事长单位”“贵州省旅游人才发展促进会旅游职业教育分会会长单位”。
在围绕“四新”主攻“四化”发展战略指引下,学院紧紧围绕“旅游产业化”布局专业设置,开设了导游、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烹饪工艺与营养、美容美体艺术、歌舞表演、大数据与财务管理等15个专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在纪委的监督下进行。成立由学院书记、院长为双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开展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党委负责人和学院纪检监察室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2026年招生工作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实现“阳光招生”。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严格按照教育部及贵州省教育厅批准的招生计划执行。招生计划详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招生录取政策和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以考生当年普通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
第十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及投档顺序达到学院在当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照填报志愿实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相同分数下按照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合计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若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我校未录满专业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补录工作严格执行补录的缺额计划,对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按照填报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进行录取,直至缺额计划录满为止。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统考,专业成绩须达到我省划定的专科合格线以上。艺术类专业在我省招生部门投档范围内,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术科成绩相同,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文化总分仍然相同,则去除政策加分后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四条 学院在调阅考生档案时,承认符合下列加分条件考生的投档成绩。
1.教育部政策照顾项目;
2.贵州省(或考生生源省)政策照顾项目。
第十五条 对考生的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
严格按照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及标准执行。
学费:普通类专业3850元/年/生;艺术类专业7000元/年/生(歌舞表演专业、工艺美术品设计专业)。
住宿费:公寓式学生宿舍(六至八人间)900元/年/生。
第十七条 奖助学金
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一)国家奖学金:10000元/年/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年/生。
第十八条 资助政策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通过助、勤、减、免、补等方式,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退役军人统一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七章 入学资格审查、复查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时,学院按规定对考生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规定对考生资格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学历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贵州文化旅游职业学院专科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贵州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为准。学院之前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若与本章程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贵州文化旅游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招生就业办公室: 0851—82508005
纪检监督投诉电话:0851-82508009
官方网址:www.gzwhlyzyxy.cn
官方微信公众号:贵州文化旅游职业学院
邮编:55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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