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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视频访谈名师郑刚精彩语录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  2010-04-16    

  【郑刚】:医疗事故首先是医疗机构的主体,也是医疗机构的人员,也就是说有这个资质的人,才能构成医疗事故。第二,必须违反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还有诊疗的规范,或者包括一些常规,由于应当怎么做,大家都这么做,你违反了,只有违反了这种情况,才是医疗事故。再有造成的结果,就是造成了患者的损害,或者死亡,这才能构成医疗事故。


  【郑刚】:严格意义上不能这么说,因为第一个案例和第三个案例,只能说可能是医疗事故,不是说我们来判断,必须要有专业的程序来审定,它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现在在司法事件当中,做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的赔偿是不一样的。所以不能光从案例里分析这个是医疗事故,那个不是医疗事故。要真正看到最后有专业的医学会作出鉴定是否是医疗事故。


  【郑刚】:首先,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里有明确的列明,包括赔偿费、就诊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如果致残的话,有残疾保障金,还有残疾生活补助费这一类的。但是我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我们律师比较反对,因为它有一个重要的缺陷,就是说没有死亡赔偿金,如果死亡的话,是不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所以在司法实践当中,如果我们做代理病人起诉医院的话,一般的情况下我们倾向于医疗过错的。医疗过错的话,按照最高院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是有死亡赔偿金的。医疗事故这块是没有的,差距很大。

  而且依据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里说的,它是按照居民的年平均生活费来计算这个标准,最高院的人身损害赔偿是按照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这两个的差别非常大。而且赔偿的年限也不一样,有的是按照,比如说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事故赔到了16岁,而我们的人身损害赔偿赔到18岁,这个差两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它的标准是按照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赔,今年是2010年,新的标准没有出来,还是按照2008年的标准,最低标准只有390元,比较低。人身损害赔偿就不一样了,它的按照的标准是按照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标准来赔,那是一万多元,依据的标准是不一样的,一般我们还是愿意做医疗过错来进行诉讼,这样对患者是比较有利的。


  【郑刚】:有这么几种形式,就是说发生医疗事故了,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也就说卫生局,比如说我在朝阳区发生了,可以想朝阳区卫生局提出申请,然后根据你的申请审核构不构成,然后转到医学会进行鉴定。这是一种方式。

  再有就是双方协议,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患者和医院双方互相不认可的话,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

  还有一种是司法鉴定,直接向法院起诉,起诉以后要求法院向医学会提出鉴定。

  但是现在北京市高院掌握个什么问题呢,就是说在诉讼当中,一方要求医疗事故鉴定,一方要求医疗过错鉴定,因为是我们作为代理人的话,为了患者的利益最大化,一般愿意做医疗过错,要求医疗过错鉴定。但是医院为了少赔偿,愿意做医疗事故的鉴定。碰到这样的情况,北京高院有一个解释,如果一方提医疗事故,一方提医疗过错,先做医疗事故,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再提的话可以提医疗过错。


  【郑刚】:基本的原则,第一,审核。在医疗事故当中有没有违反关键是医疗事故相规定的法律法规,有没有违反,如果没有违反,再看卫生部出的规章有没有规章。再有,在诊疗过程当中,违不违反医学的常规,有没有过错。关键得看这个问题,如果发现这个问题的话,才能决定这个东西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医学会是一个专家组,有很多医学专家在那里,最后大家用投票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鉴定。


  【郑刚】:我参加过医学会的鉴定,首先是摇号,这些专家你不知道是谁,背对背的形式,医方也好,患方也好,都是背对背的选择,你不知道选择的是谁,专家库每个人有编号,比如我选13号,他选27号,我们双方并不知道是谁。你写五个号,他写五个号,最终医学会指定两个号,最后组成了医学会进行鉴定。只有见面的时候才知道是谁出席了这个会。所以这个还比较科学。


  【郑刚】:首先法院会让你示明,你究竟是以医疗事故赔偿还是要求一般的医疗过错赔偿,让你明确,你只能选择一方。如果你以为是医疗事故,那么我们走医疗事故的程序,如果是医疗过错,就走医疗过错的程序。就是原告有选择权,或者说法院有示明权,让你来选择。你选择了医疗事故,那么双方就按照医疗事故走,做鉴定也是医疗事故鉴定。如果是医疗过错,就走医疗过错的程序走。

  如果双方有争议,就先做医疗事故,如果不构成的话,再做医疗过错,如果医疗事故构成了,就不能再撤回来了,就只能按照医疗事故来走。


  【郑刚】:医疗事故等级一般分成四级。一级甲等事故就是死亡。这是最高级别,一般是一级乙等到三级的戊等,一共是十级。比如说一级的乙等就是一级事故,伤残是一级,二极是甲乙丙丁四个级别,三级是甲乙丙丁戊五个级别的。最终是四级,四级就是一般的医疗过错。


  【郑刚】:首先得证明这个医疗关系的成立。比如说看病的挂号条,病例,住院有住院的东西,出院有出院的东西,也就是医患关系的存在,如果你提不出这些东西来,你能提供其他的证据,能够证明你在这个医院进行过医疗也是可以的。


  【郑刚】:我想补充一下收集证据的问题。在实践当中,一旦发生了医疗事故以后,第一件事,除了刚才王老师说的,要把手里的东西都收藏好,关键就是和医方封存病例,第一时间的封存病例是最关键的,要把住院所有的病例进行封存,双方进行签字,签字盖章,只有到开启的时候,比如到诉讼或者鉴定的时候才能开启,避免医院篡改病例。而且关于病例的管理规定说的很清楚,一旦发生的时候,医院有义务把这个病例保存好,如果有证据证明有篡改,相应的人员会受到处罚。


  【郑刚】:混合过错看怎么理解,你说过错侵权,比如说这个人被车撞了,到医院做手术,医院又出了医疗事故,这个就有一个过错分担的问题了。两个侵权,一个是特殊的侵权,一个是一般的侵权,但是两个侵权怎么衡量,你占多少比例的问题。这是一个混合的侵权,要分清一个大概的责任,谁是主要责任,谁是次要责任。


  【郑刚】:我国《刑法》有明确的规定,关于非法行医,包括最高院也出了一个相关的关于非法行医刑事案件,有这么一个问题的具体解释,这个解释也说了,首先没有取得,或者非法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情况,还有个人没有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比如说小诊所。再有,依法吊销职业的人员。还有没有取得乡村医生职业资格的,因为我国农村人很多,有很多拿到乡村职业医师资格的。还有最典型的就是接生婆,家庭接生的行为。如果这些情况构成了违法行医,一般情况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拘役,并处罚金。如果说严重的造成了人身的健康伤害,那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果造成救人死亡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郑刚】:第一个案例,如果它属于医疗事故的话,首先肯定会涉及到医疗事故的处理条例。如果不属于的话,可能要适用于医疗过错,也就是刚才提到的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还有可能涉及到封存病例的话,在医疗事故里有规定,在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里也有这样的规定。

  还有这里可能还涉及到,刚才提到的调解的行为,有一个叫艺校纠纷调解委员会,各个省份出台了一些相应的叫医疗纠纷预防办法,各个省市自己出了。浙江出的比较好,别的地方也出过。大家叫医调会。

  这里还可能涉及到,很多医院上了医疗责任保险,就是说医院承担了责任以后,可以想保险公司追查。这种模式建立的话,医患之间的矛盾可能会相对减轻一些,因为这笔钱不是他出,是保险公司出。

  基本上涉及到这些东西。


  【郑刚】:刚才在前面提到过,这个事故的分级一共是四级。一级里分一级甲等事故和一级乙等事故。一级甲等事故就是死亡,一级乙等事故就是重残。从二级开始分甲乙丙丁四个级别,这个是残疾。三级是甲乙丙丁戊五个级别。其他的是一般的损害,比如说拔牙的时候错拔了一个牙,典型的这种行为就是第四级的。


  【郑刚】:这应该有一个案例,当时难产,丈夫拒绝在上面签字,导致了孩子和大人全部死亡。从这个案例来看,包括我们国家的规定,都是非常清楚的。在一般的诊疗活动当中,应当医院向病人说明病情,医疗措施,这种情况是需要家属签字的。但是有一个例外,就是危重病人,紧急情况,这种情况下,医院应当尽力抢救,没有签字照样抢救,因为当时难产,马上要发生死亡,这样的情况下,医院就应该进行抢救。这次《侵权责任法》第55、56条说的很清楚,也是为了把这个事情明确,在以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里,包括职业医师法里都有这样的规定,前提就是说抢救生命垂危的病人,可以不征得同意。


  【郑刚】:那肯定是医院来承担了。比如说现在要做一个手术,为了赚高额的手术费用,家属不同意,你还是做了,出了事故,肯定是医院承担责任。


  【郑刚】:医患纠纷矛盾一直很大,为什么很大,前面也提到了,由于中国人多,医院少,医生也少,医生每天要看很多的病人,医院的压力很大,所以出现这种事故也好,过错也好,在所难免,但是对你来说是一个过错,对患者来说那可能就是终身的,或者说毁灭性的。所以说作为患者来说,看别的时候,第一,尽量选择好一些的医院,只能说尽量选择,因为大医院人满为患,选择这样的医院的时候,在治疗的时候,包括在诊治过程中,因为患者没有办法,留好自己的证据,万一出现了这种情况,谁也不希望这种情况的出现,但是万一出现这样的情况,给自己留好证据,以备将来自己索赔也好,主张也好,做一个准备。当然这是没有办法,大家都不希望这种情况的出现,这也是我们国家目前的现状,我们只是希望随着国家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医生越来越多,医院越来越多,看病越来越方便,可能这样的情况就会能够发生的很少。

  作为律师来讲,出现矛盾,律师能够赚钱,但是律师不希望看到这种情况,有时候做这种案子,觉得很难受,看到患者真的很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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