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视频访谈名师王立争精彩语录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 2010-04-16 大 中 小
【王立争】:咱们在实践当中,一般情况下发生医疗纠纷,大多数都是基于医疗事故进行的。医疗事故在我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第二条里有一个定义性的规定,医疗机构和他的工作人员在医疗诊疗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是部门规章,或者是违反其他的诊疗的基本的规范,因为过失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在这个定义当中,要求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和他的工作人员。
案例二中,在地下诊所做的治疗,不属于要谈论的医疗事故,因为工作人员不符合这个要求。另外在这个医疗事故当中,还要求必须是基于过失,如果是基于故意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话,可能是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等等这种情况,就不属于医疗事故了。
【王立争】:咱们讲的医疗事故,刚才郑律师也解释了,有严格的条件。必须要达到这个条件,而且现实当中,在医疗的过程当中,患者可能会受到各种各样的损害,这种损害有的时候不符合医疗事故本身的条件,在这样的条件下,我们说走医疗过错的途径来进行赔偿。
【王立争】:像刚才郑律师讲的,还有什么问题呢?还有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医疗事故当中也是可以赔的,但是我们把它叫做限额赔偿,最高额度限制的比较厉害,以年平均生活费的标准计算,如果造成死亡的话,最高年限赔偿不超过六年,造成残疾的话,不超过三年,导致数额限制的比较厉害。
比如说北京市09年农村居民生活费,我看了一下数据7600元左右,如果造成残疾的话,有最高限额,按三年为标准,两万多一点,而且医疗机构如果不是全部责任的话,还会打折扣。所以说最高标准限制,对受害人是不利的。
【王立争】:残疾的话,最高是三年,不能超过三年,按照年平均生活标准进行赔偿。就是终身残疾了,假如说农村,北京市的话,也就是两万多一点,城镇的话稍微高一点,去年是一万六左右,三年不超过五万多元。
【王立争】:医疗事故鉴定由民间组织医学会进行组织鉴定,医学会是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一般情况下是社区市级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如果省一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管的县,或者是市的话,由它的医学会鉴定。这是首次鉴定,由于医疗事故条例里还允许当事人对这个首次鉴定不服的,可以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话,统一的都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学会。另外还有特殊情况,就说疑难复杂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鉴定,我们是由中华医学会统一组织的。
【王立争】:一般来说,第一步启动鉴定程序,在刚才说的几种情况下,向相应的医学会申请鉴定。第二步提交鉴定费用。第三步,由鉴定机构受理。第四步,鉴定小组,组成专家组鉴定,由他们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等等。第五步,由鉴定组作出鉴定结论,最后就把这个鉴定结论送达给相应的当事人。
【王立争】:就是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6条有一个关于回避的规定,为了防止不公平的现象出现,要求有三种情况之下,鉴定专家应该主动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知道这个情况以后可以申请回避。
第一种情况,属于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这样的话,肯定会影响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第二种情况,与争议的医疗事故有利害关系的。比如说你抽到的专家可能正好是医疗事故当中的医生,肯定是不能参与的。
第三种情况,与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最终结果公正性的。
这三种情况可以主动回避或者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保证最终鉴定结论的公平、公正。
【王立争】:一般首要的是当事人协商,如果受害人能够跟医疗机构协商好当然是可以的。其次是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这个调解不是强制性的,可以申请,也可以不申请。最后,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在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现实当中,走医疗事故程序的,医疗事故鉴定不是提起医疗诉讼的必应程序。
刚才郑律师也说了,可以不先申请鉴定,直接起诉就可以了,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王立争】:自己在医疗的过程中,要注意对这些证据的收集,一般的老百姓因为一些观念的存在,比如说艺校事故损害导致当事人死亡的话,当事人的尸体是最好的证据了,但是很多人有入土为安的想法,办问后事才打官司,这就丧失了最重要的证据。所以我们在日常的医疗过程当中要注意保留证据,比如说像病例、化验单等等这些,在医院里又是有存档的,如果自己丢失的话,可以要求医院来提供,因为《侵权责任法》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医院拒绝提供与医疗纠纷相关病例资料的话,可以直接推定医院有过错,这样的话对当事人也是有利的。
【王立争】:另外在医疗事故当中,在赔偿当中,还有可能医院提出患者本身存在过错的,这样的情况系,如果成立的话,当然医院的赔偿责任可以适当的减轻。患者这方的过错,实际上主要的证明就是从患者或者近亲属是不是配合医院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如果说就是不配合的话,可以说患者这方也是存在过错的,造成的损失医院的赔偿责任也应该相应的减轻。
【王立争】:刚才郑律师讲的是刑事责任的角度。在民法上,这种非法行医的角度,肯定不能构成医疗事故,因为不符合医疗事故的主体条件。作为受害人民事赔偿的话,按照一般的侵权责任制度来赔偿就可以了。就是故意侵害身体权,健康权也好,要求相应的赔偿就可以了。
【王立争】:我们国家关于医疗事故的处理,主要都是在02年出台的法规和行政部门规章,其中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核心,这个是02年国务院颁布的,在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后,卫生部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相应有关的规章,部门规章,主要的是刚才提到的医疗事故的分级办法,还有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还有医疗机构的病例管理规定,这些都是在02年的时候,02年的7月份左右卫生部通过的。同时在02年9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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