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民法笔记之名誉权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来源:法律教育网 2010-04-20 大 中 小
1.名誉权的含义。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良好评价及基于人格尊严而享有的权利。名誉,是社会的评价,不是自我认识,对名誉的自我认识是名誉感。名誉感是否受法律保护,理论界存在争议,考生不必深究。一般认为,是否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要以社会的一般评价是否降低为准。对考生而言,要参照一般观点。笔者认为,名誉感受到侵害(痛苦感),是精神受到损害的表现。名誉权人人皆有,不能认为德高望重、出类拔萃的人才有名誉权。毫无疑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也享有名誉权。某某人毫无名誉,只是生活中的说法。
《民通》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条文中规定的损害行为都是故意行为,但是侵害名誉权,不以故意为必要条件,过失行为也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2.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名誉权解答》,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认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之七第2项)。
(2)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之七第3项)。应当指出,此种情况,同时侵犯了隐私权。
(3)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之七第4项)。
(4)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之八第2项)。
(5)文章的内容基本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之八第3项)。
(6)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人物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之九第1项)。
(7)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揭露隐私的内容,致使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之九第2项)。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以影射方法(间接方法)贬损他人名誉,仍然可以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3.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
编辑推荐: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 | ||||||||||||||||||||||||||||||||||||||||||||||||||||||
|
||||||||||||||||||||||||||||||||||||||||||||||||||||||
国家司法考试报考指南 | ||||||||||||||||||||||||||||||||||||||||||||||||||||||
司考简介 | 考试内容 | 报名条件 | 报名时间 | 考试时间 | ||||||||||||||||||||||||||||||||||||||||||||||||||
报名程序 | 授予资格 | 答案异议 | 成绩查询 | 合格分数线 | ||||||||||||||||||||||||||||||||||||||||||||||||||
港澳台报名事宜 | 考试大纲 | 历年真题 | 案例分析 | 经验交流 | ||||||||||||||||||||||||||||||||||||||||||||||||||
法理学 | 宪法 | 法制史 | 经济法 | 刑法 | 行政法 | 刑事诉讼法 | 行政诉讼法 | |||||||||||||||||||||||||||||||||||||||||||||||
民事诉讼法 | 民法 | 商法 | 卷四综合 | 司考问答 | 复习指导 |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