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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新增侵权责任法50个必会考点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法律教育网  2010-07-27    

  司考新增侵权责任法50个重要考点整理如下:

  1.侵权责任法只保护绝对权,不保护相对权。

  2.说真话侵害隐私权,说假话侵害名誉权。

  3.侵权法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4.过错推定在本质上属于过错责任,但过错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

  5.侵权责任法共有八个过错推定责任(口诀记忆法)。

  6.侵权责任法共有九个无过错责任(分类记忆法)。

  7.见义勇为中受益人的补偿须有两个前提: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被侵权人提出请求。

  8.共同侵权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主观上则没有意思联络。

  9.共同侵权与教唆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中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0.教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教唆人和监护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监护人过错多少,责任多少;过错为零,责任为零。)

  11.侵权责任法上共有三个过错按份责任(教唆未成年人侵权中教唆人与监护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学生打学生中监护人与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按份责任、出租和借用车辆中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

  12.共同危险行为须承担连带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确定侵权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不能免责);高空抛物承担补偿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13.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为:数个加害行为,其中部分行为造成损害,责任人不确定;高空抛物的特征为:一个加害行为,但行为人不确定。

  14.分别侵权,每个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须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承担按份责任。

  15.精神损害赔偿,掌握四可四不可。

  16.侵权责任法上共有十个连带责任。

  17.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战争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和轻过失不免责,其他不可抗力不免责。

  18.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和轻过失不免责,不可抗力不免责。

  19.占有和使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减责,被侵权人轻过失不免责也不减责。

  20.动物侵权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减责,被侵权人轻过失不免责也不减责。

  21.不可抗力是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虽然存在不可抗力,也不能免责,具体包括:

  (1)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可抗力不得作为免责事由(战争除外);

  (2)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不可抗力不得作为免责事由。

  22.在紧急避险中,行为人如避险行为不当,则须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如避险行为得当,则无责任)。

  23.动物侵权的归责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仅仅适用于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

  24.第三人原因导致动物侵权,由饲养人管理人和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选择+追偿)

  25.侵权责任法共有四个不真正连带责任,具体包括,产品质量责任、医疗产品责任、第三人原因导致环境污染、第三人原因导致动物侵权。

  26.烈性动物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动物侵权,受害人故意和重大过失不再是免责事由。

  27.监护人责任,掌握六个不免责。

  28.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损害,有过错的承担过错责任;没有过错的适当补偿。

  29.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过错补充责任,即,

  (1)如其派遣到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则首先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能够独立承担的,劳务派遣单位不需承担责任;

  (2)用人单位无力独自承担的,尚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补充责任;

  (3)亦即,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要件有二:第一,用人单位赔不起,第二,劳务派遣单位自己有过错。

  30.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31.安保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构成过错补充责任(规则详见29,劳务派遣单位责任)。

  32.教育机构责任仅仅针对未成年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的人身损害。

  33.教育机构责任可以分为校内侵权和校外侵权,前者教育机构的归责原则有所区分(无行为能力人受害,教育机构过错推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受害,教育机构过错责任),后者教育机构承担的均为过错责任。

  34.校内侵权区分为老师打学生和学生打学生,前者教育机构责任,后者监护人责任,教育机构过错范围内相应责任(过错为零,责任为零,过错多少,责任多少)。

  35.校外第三人侵权,第三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补充责任。

  36.侵权责任法共有三个过错补充责任(见29、31、35)。

  37.网络侵权,通知而不取下,扩大部分连带责任;明知而不取下,全部损害连带责任。

  38.产品责任由生产者与销售者作为被告,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39.机动车对行人侵权,无过错责任;行人过失可以减轻机动车的责任,行人故意,则机动车免责。

  40.机动车侵权的特殊情况概括为“谁控制,谁责任;谁违法,谁责任”。

  41.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2.医疗损害赔偿以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58条)

  43.注意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免责事由。

  44.根据最新的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应当仍由原告举证。

  4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6.环境污染赔偿因果关系由被告举证,不可抗力须采用合理措施才能免责,诉讼时效为三年。

  47.高度危险物责任注意两个连带责任(74/75条)

  48.物件侵权都推定,只有一个是例外(建筑物倒塌)

  49.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其他责任人不直接作为被告)。

  50.房屋完全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倒塌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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