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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 教育部关于确定2020年度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的通知
2020-10-22 16:28:00
国家知识产权局
作者:

国知发运字〔202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教育厅(委、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教育部直属各高校,其他部委直属各高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决策部署,大力提升高校知识产权能力和水平,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建设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0〕8号)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开展了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认定和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遴选工作。经申报、推荐、评审等程序,决定认定北京大学等30 所高校为2020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以下简称示范高校)、遴选中国人民大学等80所高校为2020年度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以下简称试点高校)。试点示范工作有效期为2020 年10月至2023年10月。

  请各试点示范高校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要求,扎实做好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建设工作,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一、完善工作方案。要围绕《工作方案》明确的建设目标,结合自身实际,完善高校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本校试点示范建设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明确重点任务、分工安排、时间进度和保障措施,确保试点示范工作落到实处。试点示范建设工作方案要在2020年年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印发,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教育部备案。

  二、加强组织保障。各试点示范高校要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校主要领导负责,科研、财务、法务、资产、信息服务、产业等部门分工合作的知识产权统筹协调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强化知识产权管理运营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切实加大政策支持、资金投入和条件保障力度。

  三、加强业务指导。各试点示范高校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教育部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年度工作情况、创新举措、工作成效、下一步工作计划等。试点示范期满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将组织考核验收,主要对照《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各试点示范高校的工作方案、年度工作报告等,对试点示范高校工作取得成效进行考核评价。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高校的指导,进一步完善本地区高校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加大对高校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做好试点示范高校的重点联系和跟踪服务。

  各试点示范高校的创新做法、重大进展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教育部。对于试点示范高校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措施、经验做法和优秀案例,将向全国高校推广,有效发挥试点示范高校的辐射带动作用。

  特此通知。

  附件:

  1.2020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名单.docx

  2.2020年度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名单.docx

国家知识产权局

教育部

2020年10月16日

  联系方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联系人:徐俊峰 陈明媛

  电 话:010—62086568 62086565

  邮 箱:chanyechu@cnipa.gov.cn

  教育部科技司

  联系人:刘法磊 蔡固顺

  电 话:010—66096733 66092093

  邮 箱:gxc7937@moe.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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