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北京自考劳动法章节要点四
2025-07-08 来源: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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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各国劳动法的发展
当代各国劳动立法概况
19世纪随着“工厂立法”的发展,各国工厂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英国开始进行了工会立法,英国、法国、美国等一些国家开始了解决劳动争议的相关立法,特别是德国开始进行社会保险的立法,在1883年至1889年之间颁布了《疾病保险法》、《工伤保险法》、《老年和残疾保险法》,这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社会保险立法。进入20世纪,各国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时立法:第1次世界大战后,法国、德国、瑞士等许多国家相继宣布实行8小时工作制,20世纪60年代以后,法国、日本等国家进一步实行40小时工作周。当代各国的工时立法趋势是不断缩短法定工作时间。为适应经济发展和高科技发展的要求,一些发达国家开始试行各种灵活的工作时间,如非全时工作时间、弹性工作时间、信息网络家内工作等等;
2、带薪年休假立法:进入20世纪以后,许多国家开始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比较早的是英国、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发展至今天,世界各国只有少数国家未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3、职业安全与卫生立法:职业安全与卫生早期称为工厂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等。20世纪以后,在一些国家的“工厂法”或“劳动法”中专门设立了职业安全卫生的立法,其中包括矿山安全立法。如美国1970年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法》,1977年颁布了《联邦矿山安全卫生法》,特别是有些国家在职业安全卫生中专门规定了对女工在劳动中的特殊保护,如女工产假的规定,防止职业危害的规定等等。在对女工特殊保护的同时,也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做了规定;
4、低工资立法:低工资法是保障劳工基本生活的重要法律。直到20世纪以后,一些国家才开始实行低工资制度,陆续以法律形式规定了低工资标准。美国1938年的《公平劳动标准法》对低工资做了规定。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相继颁布了低工资法。与此同时,在反歧视法的影响下,美国、英国等国家颁布了保护工资报酬平等权利的《同酬法》;
5、社会保险立法:20世纪以后,继德国的社会保险立法之后,一些国家陆续颁布了疾病、伤害、老年、残疾等保险法律。后来,为稳定社会秩序,减少失业压力,又增加了失业保险法、遗属保险法等。特别是20世纪40年代以后,在英国、美国、北欧一些“高福利”国家(即“从胎儿到天堂”的福利国家),实行包括家庭津贴、医疗补助、失业培训津贴等各种福利制度。但是近几年来,一些国家的福利制度遇到了各种困境。目前,各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正在进行改革;
6、劳动合同立法:进入20世纪以后,为规范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在各国劳工争取就业安全的压力下,各国普遍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颁布了关于解雇工人程序、禁止非法解雇等方面的法律;
7、关于调整劳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的立法:当代世界各国为协调劳资关系(或劳雇关系、劳使关系、劳动关系),陆续建立了集体谈判、集体合同制度,确立了工会的法律地位,在协调劳动关系中适用三方性原则(政府、劳工、雇主),设立了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司法机构,如德国设立了劳动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