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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自考经济法要点七

2025-07-08 来源:教育在线

  【导读】要顺利通过北京自考招考考试,考生们要学会整理复习备考笔记,接下来北京自考复习备考栏目就带大家一起去了解北京自考经济法要点七的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考生如有任何疑问可zixun老师,也可以加入考生交流群进行探讨。

  1.土地所有权: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3.工业产权:是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区内享有专有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专利权、商标权。

  4.工业产权法:是调整因确认、保护和使用工业产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专利权:是指按专利法的规定,由国家专利机关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专有权。

  6.专利法:是调整在确认和保护发明创造的专有权以及在利用专有的发明创造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即依法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8.发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9.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二者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在一些国家被称为小发明。

  10.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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